概況
廣東省學生聯合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Students' 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GDSF")(簡稱廣東省學聯)成立於1955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中等學校學生會和各市、縣學聯的聯合組織。它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和廣東省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它的基本任務是: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促進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同學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成為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要求的合格人才;組織和帶領同學開展社會服務,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充當黨和政府聯繫同學的橋樑和紐帶,代表學生參與社會事務、社會監督,代表學生參與學校教育和管理事務,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時,維護同學們的正當權益;倡導和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大力推進素質教育,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增進各個民族同學的團結,加強與台灣和港澳同學的聯繫,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和偉大祖國的統一,發展同各國學生組織的友誼與合作。廣東省學聯承認並遵守《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參加廣東省青年聯合會並為它的團體會員,承認並遵守《廣東省青年聯合會章程》。
廣東省學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廣東省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國家舉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中等學校的學生會及科研教育機構的研究生會,凡承認廣東省學聯章程的,均可成為廣東省學聯的團體會員。廣東省學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中共廣東省委、全國學聯的領導和共青團廣東省委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廣東省學生聯合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廣東省學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審議和批准廣東省學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廣東省學聯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由廣東省學聯代表大會議決的其他重大事項。由廣東省學聯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廣東省學聯委員會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廣東省學聯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廣東省學聯主席團作為廣東省學聯委員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廣東省學聯秘書處由廣東省學聯主席團聘任,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是廣東省學聯主席團領導下的日常工作機構,執行廣東省學聯主席團的決議和決定,負責廣東省學聯日常工作,對外代表廣東省學聯。廣東省學聯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駐會制度,每年由省學聯主席團選派4人擔任省學聯執行主席駐會工作,省學聯執行主席行使下列職權:執行主席團的決議;受主席團的委託,處理省學聯的日常事務;檢查、監督省學聯秘書處的工作。各市學聯,各校學生會,各高校研究生會是廣東省學聯在地方的各級組織。各市學聯代表大會一般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各校學生會、研究生會一般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
近年來,廣東省學聯及地方各級學聯、各大中學校學生會和各高校研究生會組織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青年學生的實際,積極開展工作,在團結引導廣大同學高舉愛國主義旗幟跟黨走,服務於廣大同學健康成長,表達和維護廣大同學的具體利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學聯積極組織和引導廣大同學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遠大理想和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堅定信念;關心國家大事,擁護和支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在重大節慶活動中抒發對祖國的熱愛。廣泛開展以大中專學生“三下鄉”為代表的各種社會實踐活動,組織引導廣大同學在深入社會、了解國情的實踐中,受教育、長才幹、作貢獻。大力開展“挑戰杯”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用友杯”大學生ERP沙盤模擬大賽以及“第一桶金”創業IDEA大賽等系列競賽活動,為廣大同學提高創新能力、培養創業精神創造條件。普及和深化以公民意識教育和以成人宣誓儀式為主要內容的十八歲成人儀式教育活動,引導廣大中學同學激發愛國情感,樹立公民的責任感。深入開展校園文化活動,舉行大學生文化藝術節等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引導同學們在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動中陶冶情操,提高身心素質。加強高校學生社團管理,深入開展“優秀學生社團”評比工作,不斷推動我省高校學生社團的發展,充分發揮高校學生社團在素質教育中的作用。
面向新世紀,廣東省學聯將主動適應時代的要求,引導廣大同學樹立科學發展觀,為廣東更好地發揮排頭兵作用奉獻青春力量,帶領廣大同學在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偉大實踐中,開拓創新,與時俱進,努力開創廣東省學聯工作新局面。
章程
廣東省學生聯合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省學生聯合會是在中共廣東省委領導下的全省高等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各市、縣學聯的聯合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促進同學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同學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努力成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人才;組織和帶領同學開展社會服務,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充當黨和政府聯繫同學的橋樑和紐帶,代表學生參與社會事務、社會監督,代表學生參與學校教育和管理事務,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時,維護同學們的正當利益;倡導和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大力推進素質教育,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增進各民族同學的團結,加強與台灣和港澳同學的聯繫,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和偉大祖國的統一,發展同各國學生組織的友誼與合作。
第三條 本會承認並遵守《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參加廣東省青年聯合會並為它的團體會員。
第四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全省各高等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及科研教育機構研究生會均可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本會工作有討論、建議和批評的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有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七條 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省委的領導和團省委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會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省學聯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省學聯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省學聯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省學聯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和批准省學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與任務;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省學聯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由省學聯代表大會議決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省學聯委員會是廣東省學生聯合會在省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省學聯委員會由當選的會員團體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省學聯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每屆委員會任期內至少舉行二至三次全體會議,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團體各派一名代表參加,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才能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由省學聯主席團召集和主持;省學聯委員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省學聯委員會的職權:在省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省學聯的重大事項;召集省學聯代表大會;選舉省學聯主席團;審議和批准省學聯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第十條 當選為省學聯主席和副主席的會員團體,派出代表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團體認為必要時,有權對自己選派的代表進行更換。主席團 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省學聯主席團決定重要事項實行表決制。
主席團的職權:在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省學聯的重大事項;召集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聘任和解聘省學聯秘書長、副秘書長;審議和批准省學聯秘書處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的報告。
省學聯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駐會制度,每年由省學聯主席團選派1-2人擔任省學聯執行主席駐會工作,省學聯執行主席行使下列職權:執行主席團的決議;受主席團的委託,處理省學聯的日常事務;檢查、監督省學聯秘書處的工作。
第十一條 省學聯秘書處的職權:執行省學聯主席團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省學聯日常事務;管理省學聯的經費和財產;受主席團委託,對外代表省學聯。
第四章 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各市、縣學生聯合會
第十二條 高等和中等學校的學生會及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凡在廣東省高等和中等學校就讀的中國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為學生會、研究生會會員。
第十三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的基本任務: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帶領同學深入學習鄧小平理論,進行理想信念教育,引導學生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加強道德法制教育,塑造健全的人格;積極組織同學開展學習認知、文化藝術、科技創新、社會實踐等多種活動,大力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同學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組織和帶領同學參與社區援助等形式的志願服務活動,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在服務社會的同時鍛鍊成長;組織同學開展勤工助學、公益勞動等自我服務活動,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積極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維護同學的正當利益;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員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創造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第十五條 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一般一至二年舉行一次,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的工作,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修改學生會、研究生會的章程。
第十六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負責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日常工作,並聘任秘書長協助,它們向各自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負責人需由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全省縣級以上(含縣級)的地區應建立學生聯合會,各市、縣學聯是廣東省學聯在該地區會員團體的地方聯合會組織。市、縣學聯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市、縣學聯委員會、主席團、秘書處的產生、組成辦法及職權可參照省學聯的相應規定。
各市、縣學聯的組織設定,由各市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廣東省學生聯合會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