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章程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章程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章程》是為了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制定。於2014年7月15日經廣東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4年9月3日由廣東省教育廳廳長羅偉其簽署核准書正式發布。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學校與舉辦者的關係,學校管理體制,學院,辦學活動,學生與學員,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學校經費、資產、財務、檔案與後勤保障,獎勵與懲戒,學校民主監督,附則共十一章、九十三條(含附則)。自2015年12月23日起施行。

制定過程

2014年3月31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正式啟動,學校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制定了章程編制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

2014年12月25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章程》在中共華南農業大學第三屆委員會第7次全體會議通過,並正式上報廣東省教育廳核准。經專家評審、廣東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會議評議等基本程式後,由2014年12月11日廣東省教育廳第8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9月3日,廣東省教育廳廳長羅偉其簽發廣東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號),對《華南農業大學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廣東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1號)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3屆黨委會第7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章程》,經廣東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4年12月11日廣東省教育廳第8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請學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學校和社會公布,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學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機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廣東省教育廳
2015年12月23日

章程內容

序言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的前身是1964年11月設立、1965年7月正式招生的廣州外國語學院(1970年10月至1977年11月曾稱“廣東外國語學院”)和1980年12月成立的廣州對外貿易學院。1994年9月廣州對外貿易學院、1995年1月廣州外國語學院先後分別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劃轉廣東省管理。1995年5月廣東省人民政府將兩校合併組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2008年10月,廣東省人民政府將1996年4月成立的廣東財經職業學院(1996年4月至2001年7月曾稱“廣東財稅高等專科學校”)劃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中文名稱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簡稱“廣外”(Guangwai);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縮寫“GDUFS”。

第三條學校法定住所為廣州市白雲區白雲大道北2號。

學校設立三個校區,分別位於廣州市白雲區白雲大道北2號、廣州市番禺區廣州大學城外環東路178號、廣州市白雲區廣花一路599號。

學校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根據辦學需要調整校區。

學校網址是。

第四條學校是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五條學校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依法監管,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制定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確定和調整年度招生計畫,調節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三)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學位授權點;

(四)制定人才培養計畫和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開展與國(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及其他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七)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人員配備;

(八)調整崗位結構比例,組織教師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和聘用,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及經費;

(十)依法可以自主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校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依法接受舉辦者、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學校的發展目標是建設成為國際化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大學。

學校致力於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推動地區建設、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

學校設定文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工學、理學、教育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並可以根據發展需要進行調整。

第八條 學校校訓:明德尚行,學貫中西。

第九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治理體制。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學校建立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的決策制度,科學、合理地制定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並在決策過程中廣泛聽取意見。

下列重大事項,決策機構應當事前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論證:

(一)關係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涉及學校重大權益的事項;

(三)涉及師生重大權益的事項;

(四)專業性較強的事項。

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對學校重大決策提供合法性論證與諮詢。

第十一條學校根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依據教育事業發展需要,設定下列內設機構,報編制部門備案確認:

(一)黨政管理工作機構;

(二)教學機構;

(三)研究機構;

(四)教學輔助機構;

(五)學校發展需要的其他機構。

第二章 辦學活動

•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二條學校的根本任務是人才培養。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思想素質高、專業水平高,跨文化交際能力強、實踐創新能力強,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直接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具有社會責任感的高水平國際化人才。

第十三條學校以本科生和研究生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根據社會發展需要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非學歷教育。

學校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來華外國留學生教育及其他教育合作項目。

第十四條學校根據國家法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條件,按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學校依據國家招生政策編制和調整招生計畫,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錄取的原則,依法選拔人才。

第十五條學校依法確定或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學校對完成教學計畫、考核合格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學校依據人才培養的規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創新人才培養機制,完善協同育人體系。

學校建立以校內質量控制為主、校外多方參與的教學質量保證制度,公布年度教學質量報告。

•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十七條學校開展科學研究,創新知識,促進學科發展,提高教育質量。

學校建立以質量和創新為導向的學術評價制度。

第十八條學校鼓勵學術創新,保障學術自由,弘揚求實學風,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範,反對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九條學校實行校院(中心、所)兩級科學研究管理體制。

學校建立開放、競爭、協同的科學研究機制,合理配置人才、資本、信息、技術等科研要素,提高科研能力,促進科學研究成果轉化。

學校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二十條學校遵循“促進教學、促進科研、服務社會、互惠互利”的原則,以各種形式依法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社會服務工作進行管理。

•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二十二條 學校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致力於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和中華優秀文化傳播。

第三章 學生與學員

第二十三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

(四)申請國內外學習、交流和深造的機會;

(五)申請心理健康、就業、創業等指導;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維護學校聲譽和學校合法權益;

(五)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按照國家學籍管理規定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

學校依法向符合學位條件的學生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七條學生在校內可以按照學校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

學校鼓勵學生團體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學生團體應當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學校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表彰和獎勵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

學校依法對違反學校紀律的學生給予紀律處分。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學校依法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金、困難補助、減免學費、助學貸款。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進行適當的引導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本校註冊但沒有學籍的非學歷受教育者。

學員入學應當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

學員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向學員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二條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教職工按照契約約定和學校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學校依法依規招聘各類教職工,按照契約約定聘用和管理。

學校為教職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教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條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管理、服務或崗位要求的工作,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按照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按照聘任職務或崗位,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省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公平獲得進修、培訓等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等業務水平,為人師表;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完成本職工作;

(三)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學校建立以下制度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與學校發展水平和財力規模相適應的福利待遇制度;

(二)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的表彰和獎勵制度;

(三)與學校發展、學科建設和崗位需要相適應的教職工職業發展制度;

(四)對家庭經濟困難教職工的救助制度;

(五)參與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制度;

(六)教師申訴委員會等權利保護和救濟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制度。

第三十七條學校實行崗位設定和人員聘用管理制度,教職工根據受聘崗位納入相應系列崗位管理。

學校對教職工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定期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人員聘用、解聘、晉升、流動、獎懲和確定績效工資的依據。

第五章 學校機構

•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三十八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三十九條學校黨委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主持制定、修訂學校章程;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履行法律、法規和上級組織規定的其他職責。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和黨委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依照議事規則履行職責。黨委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由黨委常委會召集和確定議題,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中國共產黨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工作,擔負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紀委委員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第二節 校長

第四十二條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

第四十三條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提議修訂學校章程;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由教授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

學術委員會委員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規定的程式產生。

第四十六條學術委員會可以按照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的職責、組成人員由校學術委員會規定。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四十七條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四十八條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五十條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程式舉行會議,審議、決定、評定或提出諮詢意見。

• 第四節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審議學校學位工作的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生。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可以按照學科分布的特點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工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批准博士生指導教師和碩士生指導教師的任職資格;

(二)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四)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五)審批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

(六)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七)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八)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九)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 第五節 校務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諮詢機構。

校務委員會的組成和產生由學校另行規定。

校務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重大發展戰略、重大發展項目、重大改革方案和舉措等進行諮詢;

(二)受學校委託,對學校工作中某些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聽取和反映教職工、學生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圍繞學校的改革與發展,自主開展專項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與建議。

• 第六節 學院

第五十四條學院是學校開展辦學活動的基層組織。

學院實行集體領導、院長負責、分工協作、民主管理的體制。

第五十五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集體討論決定學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隊伍建設、財務資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

學院院長、黨委(黨總支)書記按照會議內容分別主持黨政聯席會議。

第五十六條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行政工作。

第五十七條學院黨委(黨總支部)是學院的政治核心,依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履行職責。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條學校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制度。

第五十九條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上級有關規定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教職工代表大會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在學院等校內單位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

第六十條學校工會是上級工會和學校黨委領導下的學校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

學校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和校團委的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章程開展工作。

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向和工作任務;

(三)制訂及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

(五)開展學生代表、研究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決定應當由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十二條校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七章 資產保障管理

第六十三條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五)經營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六十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等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實行分級經濟責任制,規範學校經濟秩序。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學校及所屬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第六十五條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

學校建立資產配備、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

學校倡導勤儉節約,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六條學校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學校各類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學校檔案管理機構為學校各項事業發展並面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六十七條學校建立後勤保障體系,設立相應機構為辦學活動提供後勤保障。

第六十八條學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預防和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九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對學校的辦學方向、發展規劃、人才培養以及教學、科研等重大問題進行諮詢的機構,是學校聯繫社會的橋樑和紐帶。

學校董事會遵循自願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則,由熱心學校教育事業,關心、支持學校建設發展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組成,依法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條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校友是指曾在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包括原廣州外國語學院、原廣州對外貿易學院、原廣東財經職業學院等三所學校及其前身)學習的學生、學員和工作的教職工。

校友總會依法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校友總會可以設立校友分會。

學校鼓勵校友關心、支持學校的建設發展。

第七十一條學校設立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正式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法開展活動,支持和促進學校發展教育事業。

第七十二條學校加強與政府部門、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的交流和合作,推動協同創新。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支持依法設立的社會學術團體在學校設立工作機構,各工作機構依法開展工作。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章 學校標識文化

第七十三條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旗面顏色為檸檬黃(C:0 M:0Y:100 K:0),中央分別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校名,字型顏色為廣外紅(C:0 M:100 Y:100 K:0)。

第七十四條學校校徽外形為圓形。外圈為中英文校名,上半圈為中文校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下半圈為英文校名“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主體部分採用地球造型,上半球為簡約地球儀造型,下半球為“W”的變體造型字母,是“外語外貿”中“外”字的漢語拼音(Wai)聲母和英語單詞“World”的首字母。圖示:

第七十五條學校校名標識。圖示:

第七十六條學校校歌為《鳳鳴嶺南》。

第七十七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1月的第一個星期六。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學校成立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可以修訂。

本章程的修訂,可以採取以下任一方式提議:

(一)校長;

(二)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執行委員。

章程的修訂決定由校黨委全委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通過。

章程的修訂應當符合章程制定程式。

第八十條本章程由校黨委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教育廳核准後、學校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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