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祁東商會

廣州祁東商會

廣州祁東商會是由在廣東省“珠三角”範圍內創業經商的祁東籍人士、法人代表、負責人或國有大型企業CEO以及邀請曾任職國家黨、政、軍有名望的領導擔任名譽會長、顧問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民間社會團體。

廣州祁東商會

商會簡介

商會LOGO 商會LOGO

分單位會員和人個會員兩種,且要求各會員有熱心、愛心、責任心;以加強交流、優勢互補、繁榮經濟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目的。 本商會充分發揮利用各方社會資源,使之成為聯繫粵祁兩地經濟發展的紐帶、溝通信息的渠道;是密切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人才之間相互聯繫的橋樑。作為廣東省內具有獨立資格的社會民間性民眾組織,一切活動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規為根本準則,接受廣東省社團管理機關和廣東省經貿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廣東祁東商會----旅居南粵大地的祁東商界人士之家 !

商會宗旨

加強兩地政府與商會的交流、優勢互補、繁榮經濟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目的,並以拓展粵祁經濟縱橫聯繫、加強互相協調、共同參與泛珠三角洲區域合作、促進兩地經濟的全面發展和共同進步、服務廣東、服務祁東、服務社會、服務會員企業為主要任務。

商會領導

名譽會長:周黑生、龍文生、周建喜、王同生、肖建華、周立功

榮譽顧問:胡必勝

首席法律顧問:匡增明

顧問:唐國平、李才永、蔣訓銀、彭建國、伍仕元、譚石橋、劉德田、趙湘平、匡時

法律顧問:宋武元、陳善雲、胡紅衛

會長:譚邦軍

監事長:劉武民

執行會長:周秦幫

秘書長:李坤

常務副會長:陳燚、鄒麗娟、賀熠夫、劉才有、鄒家傑、譚邦軍、雷春林、鄧昌松

副會長兼副秘書長:徐藝斌、王勝利、趙信群、劉小偉

副會長:李昕、王有文、陳榮忠、陳新平、鄒文春、何凌浩、李湘佩、湯福成、譚康生、趙志忠、羅一偉、李桂山、雷柏來、譚玉華、鄧小毛、屈小軍、黃上元、劉東民、彭粲

廣州祁東商會章程

廣州市湖南祁東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廣州市湖南祁東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是由湖南祁東在廣州市投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本商會辦公地點:廣州市天河區東圃鎮黃村西路52號308室。

第二條 本商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為根本準則,接受廣州市社團管理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活動範圍在珠三角洲行政區域內。

第三條 本商會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準則;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加強聯繫、優勢互補、繁榮經濟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目的;並以拓展穗祁經濟縱橫聯繫,加強互相協調,共同參與泛珠三角洲區域合作;以促進兩地經濟的全面發展和共同進步、服務廣州、服務祁東、服務社會、服務企業為主要任務;以凝聚在穗祁企業之合力,加強兩地經濟交流,推動兩地經濟合作與發展為本會宗旨;以聚祁東企業之合力、揚祁東企業之精神、立祁東企業之誠信、解祁東企業之困難、護祁東企業之權益,創祁東企業之輝煌為目標。發展穗祁兩地經貿合作,技術交流。

第四條 本商會將充分發揮各會員之所長,利用各方社會資源,使本會成為粵祁兩地經濟發展的紐帶,成為溝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人才之間聯繫的橋樑、積極反映民意的社會自治組織。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1、組織有關穗祁兩地經濟互動、經貿合作問題的研討,並為兩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2、加強會員、企業、政府之間溝通和聯繫,為各方面開闢資金引進、技術開發、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徑;

3、配合政府宣傳黨和國家以及地方的有關政策法規、組織各種招商活動,積極為穗祁兩地貿易出謀劃策、為招商引資牽線搭橋、穿針引線;

4、促進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開展有關諮詢、培訓業務,組織各種展覽、展銷、展出和經貿洽談活動;

5、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學習、參觀、考察和調查研究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宣傳推介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

6、組織會員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兩地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

7、聽取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處理好各方面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

8、服從登記管理機關的領導和管理,接受兩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9、為優秀會員做好政治上的推薦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1、祁東籍人員在廣州投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均可申請入會;

2、入會方法:經兩位會員推薦,本商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本商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會員有權對本商會所舉行的各種會務活動提出建議和批評;

3、根據本章程第五條的內容,會員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方可獲得本會給予幫助或協助解決的權利;

4、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有關會議;

5、對本商會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查詢和監督;

6、獲得本商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

7、本商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商會章程和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2、為本商會提供有利於調查研究、問題探討、招商引資等有關方面的理論文章,像兩地政府的建議和有關信息資料;

3、協助本商會開展會務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商會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4、按規定交納會費(本商會歡迎贊助資金,拓展會務經費來源)。

第九條 會員退會和除名:

1、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會員管理機構;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予以除名:(一)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二)被會員檢舉或本商會發現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三)個人行為對本商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四)違反本商會制度情節嚴重的。

3、會員除名應通過理事會集體討論,並在本商會信息資料上予以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條 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告及其它重大事宜;

5、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3、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任;

4、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5、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6、決定各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情況;

8、決定會員的入會和除名;

9、領導本商會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本次理事會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本商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各自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不能超過六十五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熱心並能公正處理本商會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商會與其它社團開展活動;

4、制定並提交會員大會討論本商會的發展方針與目標;

5、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2、根據會長提出的方針、目標制定討論本商會的短期工作安排;

3、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起草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2、協調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3、準備會員大會召開所需的各種檔案資料;

4、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並交理事會決定;

5、決定辦公室主任、秘書專職人員的聘用;

6、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接受會員自願捐贈;

3、自辦項目創收或其它資助;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配備專兼職財務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等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前必須按規定接受社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財務狀況應定期向會員通報。會員查詢財務狀況時,財務人員有義務予以說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本商會章程修改後,須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種種原因,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規定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註銷須經會員大會決定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經過社團登記批准註銷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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