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發布日期】1991-09-12
【生效日期】1991-09-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取締無證經營和禁止亂擺亂賣的若干規定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保障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及外地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不準擅自占用或超占道路(包括人行道下同)擺賣經營和作業。
第三條銷售各種獎券的臨時點檔,應由道路兩旁的單位在室內代售。確需臨時占用道路的,必須持有募委和各區占用道路聯審小組審查批准的銷售許可證。
第四條臨時占道經營的書報攤檔,只準現在同時持有區文化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區公安局核發的定點許可證、區工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攤檔經營。今後一律停止審批占道經營的攤檔。
第五條農民進城擺賣蔬菜和農副產品,必須到農貿市場或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劃定的內街臨時蔬菜擺賣點擺賣。
第六條從事補鞋、打棉胎等小修補服務業的只準在內街流動經營。
第七條腳踏車、機車及各種修理業戶,不準占道經營作業。
第八條各種臨時服務集市,應在公安和城管部門批准的非道路空曠地或公園內開設,不得占用道路。
第九條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設定的公用電話站、書報亭(攤、檔)、獎券銷售點,不得進行超越服務範圍外的其他商業經營活動。
第十條臨時占用道路擺賣季節性水果須經區聯審小組批准,擺賣種類僅限於西瓜,時間從每年五月至八月。不準在一級馬路設點。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十條的,均屬無證經營或亂擺亂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教育制止、沒收非法所得、沒收商品、罰款、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理。
(一)對無證商販,可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沒收商品,或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對領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擅自超出原經營場地占道亂擺亂賣的,經教育制止、警告後,可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對違反本規定第三、四、七、八、九、十條者、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四)飲食店(檔)占道經營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五)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可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各管理部門應互相配合共同取締無證經營和亂擺亂賣。
市城管監察大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範圍內對占道無證經營和亂擺亂賣進行管理和處罰。
公安、市容監察隊、愛衛監督員等執法管理隊伍可分別依照交通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對拒不接受管理人員監督檢查處理和圍哄、毆打執勤人員的,移送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