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辦理政協提案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全國政協辦公廳關於辦理政協提案的意見)的通知》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各承辦單位辦理政協提案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是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州市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協)委員,參加市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和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者),向市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後,交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承擔辦理提案工作的廣州市直屬局級以上單位和區、縣級市黨委、政府等。
第四條 提案是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一個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一種重要載體,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一條重要渠道。
辦理提案是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和其他承辦單位的職責。
第五條 辦理提案應當堅持加強領導、增進溝通、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切實加強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提案在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第六條 市政協提案委員會負責市政協有關提案的具體工作,為各級領導機關、承辦單位、提案者之間的聯繫溝通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除辦理好自身承辦的提案外,還應負責做好提案辦理的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
第二章 交 辦
第七條 提案由市政協提案委員會根據內容,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通過市政協提案管理系統等途徑,分別交由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和有關人民團體等簽收。
第八條 提案的辦理,根據實際需要分為單獨辦理、分別辦理和協同辦理。
提案由一個單位辦理的,為單獨辦理;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獨立辦理的,為分別辦理;由一個單位牽頭、其他單位會同辦理的,為協同辦理。協同辦理時,牽頭單位為主辦單位,會同單位為會辦單位。
第九條 屬市委系統承辦的提案,由市委辦公廳統一簽收後再交承辦單位簽收辦理;屬市政府系統承辦的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簽收後再交承辦單位簽收辦理;屬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和有關人民團體等承辦的提案,由承辦單位直接簽收辦理。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再交辦協同辦理的提案時,負責確定主辦單位、會辦單位。屬市委系統主辦的提案,由市委辦公廳分送主辦單位、會辦單位辦理;屬市政府系統主辦的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分送主辦單位、會辦單位辦理。
辦理提案可以跨系統構成主辦、會辦關係。
第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及時通過市政協提案管理系統查收提案,屬本單位承辦的予以簽收辦理;認為不屬本單位承辦或者需要調整主辦單位、會辦單位的,應當自收到提案之日起5日(指工作日,下同)內,向直接交辦單位書面提出調整意見,並向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反映,不得自行將提案轉交其他單位或者積壓拖延。
承辦單位提出調整主辦單位、會辦單位等意見的,直接交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5目內予以回復,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回覆意見執行。
第三章 辦 理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高度重視提案辦理工作,做到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負責、有關機構落實、指定專人辦理,確保提案辦理質量和實效。
第十二條 市委系統、市政府系統的承辦單位當年辦理(不含會辦)5件或者5件以上提案的,應當圍繞全市的中心工作或者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選取1至2件情況清晰、分析準確、建議可行的提案,作為本單位承辦的重點提案進行重點辦理,並將確定重點提案的結果及時報告市委辦公廳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同時函告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和提案者。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主辦黨派、人民團體和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的,應當及時與提案者當面溝通協商。其中,市委系統、市政府系統的承辦單位,提案復文正式送出前,應當先行報分管市領導審閱。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主辦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牽頭督辦的重點提案和市政協主席會議督辦的重點提案,應當成立辦理工作小組,制定方案,落實責任,採取專題調研、協商座談、實地考察、上門走訪等方式重點辦理。提案復文正式送出前,應當先行報督辦的市委、市政府、市政協主要領導審閱。
第十五條 辦理提案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充分聽取提案者的意見和建議,準確理解提案者的意圖,切實提高辦理工作質量;協同辦理時出現分歧意見的,主辦單位應當與會辦單位溝通協調;對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和關乎社會熱點問題的提案,承辦單位應當與提案者加強協商。努力達成共識。
第十六條 提案提出的問題,應予解決且具備解決條件的,應當集中力量儘快解決;因條件限制暫時難以船決的,應當制訂計畫逐步解決;確實解決不了的,應當明確答覆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將情況和建議留作參考。
第四章 督 辦
第十七條 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每人每年至少牽頭督辦1件重點提案。
在每年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後,市政協辦公廳負責選擇若干件提案作為候選的重點提案,送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選定其牽頭督辦的重點提案。
第十八條 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牽頭督辦重點提案,主要是參加有關的專題調研、協商座談和實地考察等,負責對承辦單位草擬的提案復文審閱、把關。
第十九條 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牽頭督辦重點提案的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分別負責組織和協調,並由承辦單位及時向市政協辦公廳通報辦理情況和結果。
第二十條 在每年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負責選擇若干件提案作為候選的重點提案,報市政協主席會議選定作為督辦的重點提案。
第二十一條 市委、市政府各分管領導應當將提案督辦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及時對分管單位辦理提案工作作出部署和提出要求,協調解決分管單位在辦理提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市政協不定期組織市政協主席會議成員、專門委員會、提案者和承辦單位等,採取專題調研、協商座談、實地考察、上門走訪等方式,督促提案辦理工作,對承辦單位已經答覆並承諾列入計畫逐步解決有關問題的提案進行跟蹤督辦。
第二十三條 市政協提案委員會負責在每年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後,將各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分送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由其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閱示,並根據領導批示做好督辦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政協提案委員會負責在每年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後,編輯若干期《重要提案摘報》,報市委、市政府、市政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閱示,並根據領導批示做好督辦工作。
第二十五條 督辦提案工作,可適當吸收非政協委員的民主黨派成員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新聞媒體、市民代表等參加,加強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
第五章 答 復
第二十六條 答覆提案應當按照有關期限規定執行。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的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在當年8月底前答覆;閉會期間提出的提案,承辦單位應當自簽收提案之日起3個月內答覆。
承辦單位不能如期答覆提案的,應當在期限內向提案者作出書面說明,同時函告市政協提案委員會,並在其重新確定的期限內答覆。其中,承辦單位屬市委系統、市政府系統的,同時函告市委辦公廳或者市政府辦公廳。
第二十七條 屬協同辦理的提案,會辦單位應當自簽收提案之日起2個月內,將會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綜合各方意見後統一答覆提案者。
屬單獨辦理、分別辦理的提案,由承辦單位直接答覆提案者。
第二十八條 提案應當逐件辦復。復文應當回應提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做到觀點明確、表述清晰、內容具體、事實準確,不能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按照統一格式行文,註明聯繫人和聯繫電話;由承辦單位領導審定簽發後,加蓋公章作正式公文傳送。
答覆提案應當嚴格執行保密規定。提案復文和會辦意見的內容涉及保密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涉密檔案規定辦理,在提案復文和會辦意見的首頁左上角標註密級。
第二十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提案辦理結果,按照下列要求,在復文首頁右上角標註提案辦理類別:
(一)提案所提問題已解決或者建議被採納的,標註“A類”;
(二)提案所提問題已列入計畫擬逐步解決的,標註“B類”;
(三)提案所提問題確實解決不了留作參考的,標註“C類”。
第三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提案復文是否可以公開等情況,在復文首頁右上角標註“可公開”或者“不公開”字樣。承辦單位未標註提案復文是否可以公開字樣的,視為“可公開”。
對承辦單位標註“可公開”(含視為“可公開”)的提案復文,可以通過網站和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將提案復文主送提案者,同時附送《廣州市政協提案辦復情況意見徵詢表》(以下簡稱《意見徵詢表》)徵求意見:
(一)委員單名提案,主送提出本提案的委員1份,附《意見徵詢表》3份;
(二)委員聯名提案,主送提出本聯名提案的每個委員1份,附《意見徵詢表》3份送第一提案者;
(三)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單名提案,主送提出本提案的單位3份,附《意見徵詢表》3份;
(四)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聯名提案,主送提出本聯名提案的每個單位3份,附《意見徵詢表》3份送第一提案者;
(五)界別、小組或者聯組的提案,主送提出本提案的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召集人3份,附《意見徵詢表》3份。
第三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將提案復文和會辦意見抄送有關單位:
(一)所有提案復文,均抄送市政協提案委員會6份、每個會辦單位1份;所有會辦意見,均抄送市政協提案委員會1
份。
(二)市委系統、市政府系統的承辦單位主辦以及單獨辦理、分別辦理的提案,其復文抄送市委辦公廳或者市政府辦公廳2份:會辦的提案,其會辦意見抄送市委辦公廳或者市政府辦公廳1份。
向市政協提案委員會抄送提案復文和會辦意見,應當在傳送紙質文本的同時,通過市政協提案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本。
第三十三條 提案者應當自收到提案復文之目起1個月內,填寫《意見徵詢表》,分別向承辦單位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反饋。其中,承辦單位屬市委系統、市政府系統的,提案者同時向市委辦公廳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反饋。
第三十四條 提案者通過《意見徵詢表》對提案辦理結果表示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將情況向單位主要領導報告,由單位領導組織研究辦理工作,與提案者深入細緻溝通協商,在2個月內作進一步辦理和答覆。
第三十五條 承辦單位在提案復文中承諾列入計畫逐步解決有關問題的,應當適時向提案者續報工作進展情況。
因情況發生變化,在提案復文中承諾解決的有關問題不能兌現或者需要廷期落實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函告提案者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其中,承辦單位屬市委系統、市政府系統的,同時函告市委辦公廳或者市政府辦公廳。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每年年底向市政協常委會通報辦理提案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承辦單位每年主辦10件或者辦理15件以上提案的,應當撰寫年度辦理提案工作總結,於當年10月底前,送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其中,承辦單位屬市委系統、市政府系統的,同時報市委辦公廳或者市政府辦公廳。
第三十八條 承辦單位辦結提案後,應當按照文書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將提案復文、會辦意見、提案原文及相關請示報告等材料立卷歸檔;並按照市政協的有關檔案要求,做好優秀提案評選推薦工作,促進提案質量和提案辦理質量的提高。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九條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分別對市委系統、市政府系統的承辦單位辦理提案工作實施考核;對不重視辦理提案工作、延誤辦理期限、辦理質量差、提案復文不符合要求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批評問責。
各承辦單位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對本單位內部辦理提案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十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把領導幹部督辦和辦理重點提案情況納入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容,並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區、縣級市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全國政協提案和廣東省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後,廣州市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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