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看守所

廣州市越秀區看守所,位於廣州市蘿崗區廣汕公路長安段89號,其對犯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廣州市越秀區看守所地址

廣州市蘿崗區廣汕公路長安段89號

坐車路線

坐車到天河客運站到對面轉83路車,到萬龍路總站。向前走500米左右

特別提示

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管東平律師特別提示:根據常規,一般轄區內的看守所均設在本轄區,而越秀區看守所卻設在蘿崗區,在廣州,看守所的設定一般是有市統籌規劃,所以才會出現越秀看守所設在蘿崗區,而蘿崗區並沒有成立轄區的“蘿崗區看守所”,蘿崗區公安局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羈押在市第一看守所。

越秀看守所的職責

越秀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收押 1、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2、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3、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4、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收押人犯,應當建立人犯檔案。5、 收押人犯,應當告知人犯在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視和享有的合法權益。6、 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羈押的人犯,應當分別羈押。7、 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人犯,遞次移送交接,均應辦理換押手續,書面通知看守所

警戒、看守

1、 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
2、 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予以解除。 3、 看守人員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採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射擊: (一)人犯越獄或者暴動的; (二)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兇或者破壞的; (五)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開槍射擊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鳴槍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後,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提訊、押解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訊人犯時,必須持有提訊證或者提票。提訊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 2、 提訊人員訊問人犯完畢,應當立即將人犯交給值班看守人員收押,並收回提訊證或者提票。 3、 押解人員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須嚴密看管,防止發生意外。對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應當有女工作人員負責途中的生活管理。

生活、衛生

1、 監室應當通風、採光,能夠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對監房應當經常檢查,及時維修,防止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
被羈押人犯的居住面積,應當不影響其日常生活。 
2、人犯在羈押期間的一伙食按規定標準供應,禁止剋扣、挪用。 對少數民族人犯和外國籍人犯,應當考慮到他們的民族風俗習慣,在生活上予以適當照顧。
3、 人犯應當自備衣服、被褥。確實不能自備的,由看守所提供。
4、人犯每日應當有必要的睡眠時間和一至兩小時的室外活動。 看守所應當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潔衛生制度。 
5、 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6、 人犯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鑑定,並通知死者家屬。

會見、通信

1、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2、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3、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4、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5、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教育、獎懲

1、 看守所應當對人犯進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勢和勞動教育。 2、 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人犯的勞動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帳目,嚴格手續。 3、 人犯在被羈押期間,遵守監視,表現良好的,應當予以表揚和鼓勵;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報請辦案機關依法從寬處理。 4、 看守所對於違反監視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訓誡;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經看守所所長批准予以禁閉。 5、 人犯在羈押期間有犯罪行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情況通知辦案機關依法處理

出所

1、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判決書辦理出所手續。 2、 對於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3、對於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和轉送外地羈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證明檔案,辦理出所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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