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資助專利申請暫行規定

為鼓勵發明人申請專利,推動科技創新,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廣州市專利管理條例》和《廣州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人申請專利,推動科技創新,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廣州市專利管理條例》和《廣州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申請專利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第一申請人地址在本市轄區內的均可依本規定申請資助。
第三條 申請資助的發明創造應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要求,具有市場套用前景,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方向。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是資助專利申請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申請專利按以下標準資助:
(一)申請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費資助1,000元/件,審查費資助2,500元/件,獲得授權後資助4,200元/件;
獲國家知識產權局70%費用減緩的,申請費資助350元/件,審查費資助750元/件,獲得授權後資助2,200元/件;
獲國家知識產權局85%費用減緩的,申請費資助200元/件,審查費資助400元/件,獲得授權後資助2,000元/件;
申請港澳台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後資助5,000元/件;
(二)申請國內實用新型專利,獲得授權後資助600元/件;
(三)申請國內外觀設計專利,獲得授權後資助400元/件;
(四)申請PCT,單位申請的資助10,000元/件,個人申請的,資助5,000元/件;
(五)申請美國、日本、歐盟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後資助40,000元/件;申請其他國家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後資助10,000元/件。以上限於資助在2個國家的申請。
第六條 屬於廣州市支柱產業、重點發展技術領域的項目以及列入市政府計畫的科技項目、市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申請和獲得發明專利,對我市經濟、科技發展有重大推動或引導作用的,經評審確認,可獲得擇優重點支持,資助標準可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基礎上適當提高。
第七條 申請資助採用網上申報方式,申請人需通過廣州市專利信息服務網提交《廣州市資助專利申請表》,並向資助受理部門提交以下驗證材料: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有關檔案: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專利申請請求書首頁,授予專利權及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和專利證書(若申請授權資助);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費用憑據;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四)專利申請人的接受資助款的銀行帳號。對於個人共同申請的,需提供由共同申請人簽名認可的銀行帳號;
(五)國外、港澳台發明專利受理國或地區(組織)專利機構發出的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扉頁以及專利產品或技術進入申請國或地區(組織)市場的可行性報告。申請PCT,需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PCT申請受理檔案。
以上材料均為複印件,驗證時提交原件核對。
第八條 申請各項資助的,應分別自專利申請、實審、授權之日起6個月內,向資助受理部門提出申請材料。
超過規定期限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資助。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專利資助申請進行最終審核,審查合格的,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申請人發放資助款項,同時在網上通告或通過簡訊告知。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止。原《廣州市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暫行辦法》(穗知〔2004〕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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