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公路交通行業地方性管理規定和辦法並監督實施。二、擬定全區公路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公路交通行業管理;組織、協調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跨省市旅客運輸管理;組織重點公路交通工程建設;負責公路(橋樑、隧道)通行費收費站(點)的管理。
四、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對交通運輸市場和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實施監督、管理和調控,維護公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負責公路有關交通戰備工作及防洪、搶險等的貨物運輸。
五、負責公路運輸(含計程車、旅遊客車運輸)、營業性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及檢測、公路運輸服務業、搬運裝卸業、機動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
六、負責協調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業、內河救助打撈、船舶代理、港口、碼頭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的行業管理。
七、根據管理許可權審批道路運輸、搬運裝卸、汽車機車維修、運輸服務業、機動車培訓的開業、停業申請,核發經營許可證,對營運證照、經營範圍、服務質量、運輸紀律及運價、票證等進行行業執法監督。
八、指導交通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指導交通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屬下單位的領導幹部。
九、組織協調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參與涉外運輸管理工作。
十、組織交通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指導交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實施。
十一、承辦區政府和上級交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