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

(一)申報。 (一)考核等級。 (二)落實責任。

為進一步落實糧食工作政府責任制,確保糧食安全,根據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內容
《廣州市糧食安全責任書》規定的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糧食安全責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每屆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屆滿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對其之前的政府糧食安全責任工作進行兩次考核。具體程式如下:
(一)申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就本行政區域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情況作出書面報告,並填寫《廣州市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表》,報送市發改委(糧食局)。
(二)評審。由市發改委(糧食局)組織市財政局、國土房管局、農業局、物價局、工商局、質監局和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就本單位負責考核的內容提出書面意見,並對各區(縣級市)填報的《廣州市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表》進行評審。
(三)抽查。由市發改委(糧食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國土房管局、農業局、物價局、工商局、質監局和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組成檢查組進行抽查,並提出書面意見。
(四)通報結果。由市發改委(糧食局)匯總全市考核結果,並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通報全市。
四、考核等級及獎懲辦法
(一)考核等級。採用“定性+定量”的考核辦法,將考核結果分為達標、不達標兩個等級。各項考核指標均符合要求的,評為達標單位;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要求的為不達標單位。
(二)獎懲辦法。市人民政府對任期內兩次考核結果均為達標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在其任期屆滿前予以一次性表彰;對不達標者進行通報批評。
五、考核要求
(一)實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時、真實、全面,防止瞞報、弄虛作假等行為。
(二)落實責任。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糧食工作政府責任制要求,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本級政府糧食安全責任。市有關職能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監督檢查。
(三)建立和強化政府糧食安全問責制度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糧食安全責任落實情況為考核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政績的重要內容,對不履行職責,糧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誤,對糧食市場及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要依法追究相關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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