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一、廣州市番禺區審計局職能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預算執行、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政府重大投資、境外區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廣州市番禺區審計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擬訂本區審計監督的措施,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和年度審計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區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區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四)直接進行下列審計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及其績效。
2、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區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區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五)按規定對鎮、街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區委、區政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全區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組織實施《廣州市內部審計條例》,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區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廣州市番禺區審計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廣州市番禺區審計局辦公室。
負責文秘、機要、保密、督辦、信息、信訪、檔案、財務、資產管理、會務、接待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紀檢、監察、黨群、宣傳、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資、老幹部管理、統計、計生等工作;組織審計業務培訓和普法教育;負責特約審計員的聘任、聯繫和管理工作;負責審計信息化建設的管理工作。
(二)廣州市番禺區審計局財政稅務審計科。
負責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依法檢查和監督相關審計決定等的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相關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三)廣州市番禺區審計局行政事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區有關行政部門、政法部門、區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依法檢查和監督相關審計決定等的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相關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
(四)投資與企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依法檢查和監督相關審計決定等的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相關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五)經濟責任審計科。
負責組織開展全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區屬部門和鎮、街黨政主要負責人以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指導相關單位內審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
人員編制
廣州市番禺區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審計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五、其他事項
(一)區審計局實行區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雙重領導體制。
(二)區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管理、以區委為主的體制。區委在任免、調動、獎懲區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當事先徵求市審計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