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辦法

負責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記錄的單位,應將必須公告的行政處理決定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抄送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按照第五條規定的時間予以公告。

通知全文

印發廣州市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2010〕4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廣州市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規範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發改法規〔2008〕153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進行公告,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是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是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所作行政處理決定的記錄。

第三條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應堅持準確、及時、客觀的原則。

第四條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記錄。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違法行為記錄,可以公開。

第二章 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第五條 發展改革、經貿、財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水務)、信息產業、外經貿等市、區(縣級市)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及其派出招標投標監管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並應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公告。

區(縣級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應按規定同時抄報市相應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在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設立本市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台。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公告平台應和全市統一的公告平台保持互聯互通、互認共用。

第七條 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負責全市統一的公告平台信息系統的日常維護,根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記錄數據進行追加、修改、更新,並從技術上保證公告的違法行為記錄與行政處理的相關內容一致。

第八條 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處理決定應給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暫停或者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五)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六)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七)暫停項目執行或追回已撥付資金;

(八)暫停安排國家建設資金;

(九)暫停建設項目的審查批准;

(十)責令限期整改;

(十一)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在招投標活動中,因下列行為被縣級以上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察機關予以行政處罰、處理或處分,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作為嚴重不良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予以公告。

(一)將項目發包給沒有資質證書或者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人的,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承接項目業務的;

(二)泄露標底、對投標檔案的比較和評審、中標候選人推薦情況的,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關資料、信息的,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以受讓、借用、塗改、盜用、偽造資質證書、圖章、圖簽、簽名以及其他弄虛作假的方式參與招投標活動的;

(四)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接工程業務、從事中介服務活動的;

(五)相互串通參與招投標活動,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公平競爭的;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而不招標的;

(七)在招投標活動中,行賄、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其他好處的;

(八)拒不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範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個月。公告期滿後,轉入後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不滿6個月的,公告期為6個月;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於6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第十一條 負責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記錄的單位、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對公告記錄所依據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檔備查。

第十二條 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基本內容為:被處理的招標投標當事人名稱(或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

公告平台信息系統應具備歷史公告記錄查詢功能。

第十三條 被公告的招標投標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符的,可向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給予更正並告知申請人;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部門作出答覆前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第十四條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依法不停止,但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五條原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作出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及時對公告記錄予以變更或撤銷,並在公告平台上予以聲明。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應當作為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個人)進行資質(資格)管理和升級評審,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資質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參考。

第十七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制定資格審查檔案和招標檔案中,可以對有違法行為記錄的單位或個人在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期滿內作出禁止性的規定。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或政府採購單位在招標活動中,應當查詢前款明確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信息系統,禁止有違法行為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在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期滿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行為記錄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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