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規範化、制度化管理,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重要商品,是指糧食、食油、豬肉、食糖、化肥、農藥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商品。
第三條 市級重要商品儲備管理,包括確認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和儲備商品的品種、數量、購進、儲存、輪換、動用、費用補貼等環節。
第四條 從事市級重要商品儲備管理、承儲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儲備原則和方法
第五條 市級重要商品儲備是市人民政府為有效調控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動物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的市場異常波動而建立的專項物資儲備。
第六條 市級重要商品儲備數量,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對需要調整儲備的品種、數量,由市重要商品儲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參照政府採購辦法採取社會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方式確定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
第八條 市級儲備商品分常年儲備商品和季節性儲備商品。常年儲備商品包括糧食、食油、豬肉、食糖、農藥,季節性儲備商品指化肥(以每年11月至次年7月為儲備期)。
常年儲備商品要求常年保持計畫儲備數量,季節性儲備商品儲備的數量,可根據淡儲旺吐和有利穩定市場供應、保持社會物價相對穩定、節省財政補貼的原則確定。
第三章 職責劃分
第九條 市經濟貿易部門為豬肉、食糖、農藥、化肥等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監督、檢查市級儲備商品的落實、使用,並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編制和調整儲備計畫,協調和安排落實儲備貸款資金計畫。
市發展改革部門為糧食、食油等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市級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節,指導、監督重要商品儲備工作,統籌相關糧油儲備管理。
市儲備糧管理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全市儲備糧油管理,組織、協調和落實儲備糧油任務,接受市發展改革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市級儲備商品的費用補貼,落實補貼資金來源,安排具體補貼工作,並監督補貼資金使用。
第十條 被確認為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應當與市重要商品儲備主管部門簽訂承儲契約,明確承儲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購進
第十一條 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應當根據儲備計畫要求,積極、及時組織市級儲備商品的購進。
購進市級儲備商品時,國家有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購進;已經放開價格的,按市場價格購進。
第十二條 在正常情況下,市級儲備商品購進以及輪換的購銷價格,由企業自主掌握,自負盈虧。儲備糧食、食油輪換時產生的新舊差價管理按市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如因貨源緊缺、進貨價高、經營風險大,企業難以按計畫完成時,經市重要商品儲備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調整儲備執行計畫。
第五章 儲存和保管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商品實行專倉(或專堆、專罐)定點管理,並在倉庫入口處掛牌標明存放市級儲備商品的品種、數量、入庫時間。倉庫應當建立市級儲備商品的專賬,記錄進出倉時間、品種、數量和輪換情況,賬物相符,保證能隨時接受檢查和動用。
第十四條 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在確保落實儲備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市級儲備商品和自營商品結合進行經營運作,以利市級儲備商品輪換更新,確保市級儲備商品質量。市級儲備商品的質量標準,按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常年儲備的商品庫存量不得低於下達的計畫數,季節性儲備商品按計畫依時儲足。市級儲備商品大批量輪換期間,經報市重要商品儲備主管部門同意,其庫存可以略低於計畫數,豬肉、食糖、農藥、化肥等庫存最低不少於計畫數的70%,期限不超過1個月;糧食、食油等庫存最低不少於計畫數的75%,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是市人民政府常年儲備重要戰略物資,其儲備規模、品種和布局原則,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省政府下達任務和糧食市場調控需要提出,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市級儲備商品損失的,經市重要商品儲備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核准,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財政適當補貼。
第十八條 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每月定期向市重要商品儲備主管部門報告市級儲備商品庫存及商品市場變化動態等情況,並抄送市財政部門,報表和報告要做到及時、真實、規範。
第六章 動用和報告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商品的動用權歸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二十條 遇市場價格異常上漲,為平抑物價需要動用市級儲備商品時,應當由市重要商品儲備主管部門提出動用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主管部門具體辦理。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急需使用市級儲備商品時,各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可以臨時調用,但應當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按照行政指令以低於銷售成本的價格銷售市級儲備商品造成虧損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重要商品儲備主管部門審核後給予補貼。
第七章 費用和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項市級儲備商品費用補貼的範圍和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參照《廣東省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核定,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儲備補貼費用標準,調整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商品的費用補貼,由市財政部門分期預撥,年終或者儲備期、契約期期滿清算。清算撥補資金的撥付按財政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新增加的常年儲備、季節性儲備商品或者大批量輪換的市級儲備商品所需的貸款資金,由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提出貸款計畫,報有關金融機構審定。
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要加強儲備管理,確保儲備專項貸款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按照市重要商品儲備主管部門的要求完成動用工作後,在15日內,由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書面提出申請動用市級儲備商品費用(包括動用各項商品的價差、運輸費等費用)結算,報市重要商品儲備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批,自上級主管部門批覆之日起15日內辦結費用結算手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在市級儲備商品的購進、儲存、輪換等工作環節中,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人為因素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重要商品儲備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的監督檢查,對未按契約規定履行義務的企業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市重要商品儲備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有權拒絕支付或者追回已支付的儲備費用,直至終止契約。
第二十八條 市重要商品儲備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承儲單位未按契約規定履行義務而不及時糾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重要商品儲備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可以制定具體措施,報市重要商品儲備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級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2年9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