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廣州市天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位於廣州市石牌東路117號,隸屬於天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由天河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廣州市天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進行工作指導。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天河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須知
一、天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地域內)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保險、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 4、區屬企業履行集體契約而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申請仲裁須知(一)、申訴時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理時效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作出決定之日起7目內發出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作出不予受理書面通知。 (三)、處理案件時限。仲裁委員會自決定受理該勞動爭議後,在60日內結案。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的,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延期30日結案。 (四)、調解、仲裁裁決書生效時間,仲裁委員會製作的調解書、裁決書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後,當事人對裁決書不服,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申請仲裁手續。當事人申請仲裁時,需向仲裁委員會遞交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請書正本1份和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若干份。同時,還需出具法人資格或公民身份證,提出與本爭議有關的證明證據材料(如勞動契約書、開除、除名、辭退證明書、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證明書等)。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爭議案件,將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訴人。被訴人則須在法定的應訴時限內向仲裁委員會遞交符合要求的答辯書正本1份和按被訴人人數提交副本若干份。同時,還需出具法人資格證件或公民身份證件,提供與本案爭議有關的證明證據材料(如勞動契約書、開除、除名、辭退證明書、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證明書等)。對被訴人不應訴的,視為放棄答辯權,但不影響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活動。 (六)、其它須知的問題。1、勞動爭議可通過當事人自行和解;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仲裁機構裁決;人民法院審判等四種途徑解決。2、仲裁委員會在開庭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送達書面通知書後,應在開庭前將參加開庭的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證人、旁聽人員名單送交仲裁委員會。3、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經仲裁庭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允許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置,對被訴人可以做缺席裁決。4、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若不在同一地區的,則由勞動者一方的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5、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按規定收取仲裁費,由申訴人預交,待案件審結後由敗訴方承擔或視雙方責任大小按比例分擔。
結語
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管東平律師提示廣大勞動者:對於經濟確有困難的民眾,可以向天河區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符合資格的申請人,辦理委託手續後,法援處即會指派律師幫助廣大勞動者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項職能,提供的法律援助律師完全是免費的,勞動者可以獲得專業法律幫助的同時獲得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