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三)增加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指導、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四)指導、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司法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參與制訂法學教育發展規劃和參與擬訂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業務培訓規劃及組織實施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監督、管理市屬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罪犯改造等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指導、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和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指導、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區戒毒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
(三)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依法負責律師、公證相關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六)組織開展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司法行政對外交流工作。
(七)監督、管理市屬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罪犯改造等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受省司法廳委託對全市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十)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有關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的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警用車輛及服裝等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工作。
(十二)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和警銜評授工作,協助管理區、縣級市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司法局設13個內設機構和政治部:
(一)辦公室(與監獄工作管理處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保密、信訪、統計、政務公開、網路建設、對外交流、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擬訂監獄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市屬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生活衛生管理、教育改造、勞動改造工作。
辦公室(與監獄工作管理處合署)內設秘書科、行政科。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規範性檔案草案審核及備案審查、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審核及備案工作;組織開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聽證工作;審核機關的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案件;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建設;協助省司法廳依法監督、指導全市仲裁登記工作。
(三)法制宣傳處。
負責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全市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和組織實施全市局級領導幹部法律知識培訓、輪訓和其他各類人員的普及法律常識工作;參與依法治市、維護社會穩定和禁毒等工作。
(四)律師工作管理處。
擬訂全市律師長遠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協調和監督全市律師工作及政府公職律師、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分所)、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設立和律師事務所資格和執業申報審核工作;查處律師工作中的違紀行為;綜合管理外省、境外在穗設立的律師分支機構等工作。
(五)公證工作管理處。
擬訂全市公證行業長遠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公證機構、公證員執業活動和市公證協會;承擔申領、核發、補發公證機構、公證員執業證書初審和公證機構負責人核准工作;協助辦理涉台公證文書副本審批、寄送及審核工作;查處公證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六)基層工作指導處。
指導、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和“12348”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註銷的核准登記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12348”法律服務案件分流、信息蒐集分析和內外聯動工作;承擔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調解工作管理處(掛市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人民內部矛盾調處工作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掌握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發生狀況及調處的情況,收集信息及總結推廣經驗;組織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考評考核和調處調解人員業務培訓、考核。
(八)社區矯正工作處。
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協調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幫扶、考核獎懲、解除矯正工作;組織處置社區服刑人員重大突發性事件。
(九)司法鑑定管理處(掛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牌子)。
受省司法廳委託,協助辦理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有關工作事項;指導、監督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管理和質量管理,監督司法鑑定人的執業行為;承擔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審核的相關工作,負責對取得資格證書人員的檔案管理。
(十)計財裝備處。
組織擬訂市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和裝備的年度計畫;指導、監督本系統業務經費的使用;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基建投資管理;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警用車輛及服裝等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
政治部(市副局級,與市司法局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合署)
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管理人事警務處(與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合署)、組織教育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十一)人事警務處(與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合署)。
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幹部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的任免、考核;管理、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機構編制、職稱、警銜警務、警務督察、教育培訓、計生等工作;協助管理區、縣級市司法局的領導幹部;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二)組織教育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有關工作。
(十三)監察審計處(與紀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審計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65名。其中:局長(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4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1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政治部副主任3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6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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