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管理規則

廣告管理規則是一則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是管理廣告的規則。

內容提要

廣告管理規則

一、廣告基本準則

(一)真實性準則

廣告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

(二)合法性準則

廣告不得含有法律禁止的內容,不得採用法律禁止的方式發布。比如,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菸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菸有害健康”,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導形式發布廣告。

(三)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準則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二、藥品廣告準則

(一)禁止發布廣告的藥品

(1)麻醉藥品和國際公約管制的精神藥品品種;

(2)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生產的藥品(含試生產的藥品);

(3)衛生行政部門已明令禁止銷售、使用的藥品;

(4)醫療單位配製的製劑。

(二)廣告中禁止出現的內容和表現形式

(1)有淫穢、迷信、荒誕語言、文字、畫面的;

(2)貶低同類產品或與其他藥品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評價的;

(3)違反科學規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4)有“療效最佳”、“藥到病除”、“根治”、“安全預防”、“完全無副作用”等斷言或隱含保證的;

(5)有“最高技術”、“最高科學”、“最進步製法”、“藥之王”等斷言的;

(6)說明治癒率或有效率的;

(7)利用醫藥科技單位、學術機構、醫院或兒童、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為廣告內容的;

(8)專用於治療性功能障礙的;

(9)標明獲獎內容的。

三、食品廣告準則

(一)禁止發布廣告的食品

(1)《食品衛生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2)宣傳療效的食品;

(3)母乳代用品。

(二)廣告中禁止出現的內容和形式

(1)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的語言或者表示;

(2)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宣傳治療作用;

(3)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

(4)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證明;

(5)宣傳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的保健功能。

四、菸草廣告準則

(一)禁止發布菸草廣告的媒介

(1)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

(2)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

(二)廣告中禁止出現的內容和表現形式

(1)吸菸形象;

(2)未成年人形象;

(3)鼓勵、慫恿吸菸;

(4)表示吸菸有利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

五、酒類廣告準則

(一)廣告中禁止出現的內容和表現形式

(1)鼓動、倡導、引誘人們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2)飲酒的動作;

(3)未成年人的形象;

(4)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具有潛在危險的活動;

(5)諸如可以“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不科學的明示或者暗示;

(6)把個人、商業、社會、體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歸因於飲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7)關於酒類商品的各種評優、評獎、評名牌、推薦等評比結果;

(8)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和不科學、不真實的其他內容。

(二)廣告時間和數量限制

(1)每套節目每日發布的酒類廣告,在特殊時段(19:00~21:00)不超過2條,普通時段每日不超過10條;

(2)每套節目每小時發布的酒類廣告,不得超過2條;

(3)報紙、期刊每期發布的酒類廣告,不得超過2條,並不得在報紙第一版、期刊封面發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低度發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黃酒等)的廣告不再實行發布數量、時間、版面的限制。

六、房地產廣告準則

(一)禁止發布廣告的房產

(1)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

(2)在未經國家徵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

(3)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4)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5)權屬有爭議的;

(6)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

(7)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

(二)廣告內容和形式的限制

(1)不得含有風水、占b等封建迷信內容;

(2)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3)項目位置應以從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幹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來表示距離;

(4)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註明;

(5)涉及面積的,應當表明是建築面積或者使用面積;

(6)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7)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8)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人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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