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年表
1980年8月至1984年3月任重慶市萬縣地區人事局科員;
1984年4月至1988年4月任萬縣地委組織部幹部科主任幹事;
1988年5月至1993年4月任萬縣地委辦公室秘書科副科長、科長、地委主要領導同志秘書;
1993年5月至1995年4月任萬縣市委辦公廳副主任兼社科院萬縣分院副院長;1995年5月至1996年1月任重慶市忠縣縣委副書記;
1996年2月至2004年5月任忠縣縣委書記(1999年2月至2003年2月兼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4年5月至2007年10月任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正廳局級);
2007年10月任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兼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07.12--2009年3月 重慶市政府僑務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2009年3月至今重慶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正廳局級)
分管計畫財務處、非洲處(非盟工作處)、重慶市外事僑務服務中心(籌)。
2010年 12月15日上午,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原副主任廖覺超涉嫌受賄 386萬一案在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重慶市僑辦原副主任廖覺超涉嫌受賄386萬受審 2010年12月16日07:52 重慶商報
商報訊 12月15日上午,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原副主任廖覺超涉嫌受賄一案在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廖覺超在1998年至2010年5月期間,利用擔任中國共產黨忠縣委員會書記、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副主任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協調工程資金、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接受請託,為重慶市紹坪忠油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市樂聲商業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及個人謀取利益,多次單獨收受、索取或夥同其妻陳國芝(另案處理)收受請託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86.1526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廖覺超對起訴指控的基本事實供認不諱。
鑒於案情重大、複雜,本案將擇期宣判。
受賄獲刑
2010年12月25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原副主任廖覺超犯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廖覺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386.1526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廖覺超原系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副主任。1998年至2010年5月,被告人廖覺超在擔任中共忠縣縣委書記、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重慶市外僑辦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重慶市紹坪忠油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市樂聲商業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及個人,在承攬工程、協調工程資金、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多次單獨或通過其妻陳國芝收受十六家單位及個人錢財總計折合人民幣386.152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廖覺超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忠縣縣委書記、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收受、索要他人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380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以處罰。鑒於在有關辦案機關只掌握廖覺超收受賄賂人民幣55萬元的情況下,其如實供述了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索賄事實,認罪態度好,且已追回全部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作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