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廊坊市物業管理協會(簡稱:廊坊市物協)。英文名稱:LANGFANG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縮寫:LFPMT。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行業的建議和要求,熱情為會員服務,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到橋樑作用,推動我市物業管理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廊坊市房地產管理局、廊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以及社團管理的有關法律政策規定。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河北省廊坊市。
業務範圍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組織研討物業管理理論、方針、政策;
2、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政策、信息、技術等行業支持與服務;
3、在市房地產管理局領導下,以多種方式和渠道,加強物業管理的宣傳工作;
4、組織會員單位交流經驗,提高會員單位的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5、舉辦多種形式的物業管理相關的業務培訓;
6、開展信息交流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7、開展物業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情況,協助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行業規章和發展規劃;
8、完成市房地產管理局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在廊坊市境內從事物業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物業管理直接相關的專業服務性企業(如:專業保全、保潔、綠化和設備維護維修公司等)。個人會員是指與物業管理工作相關的負責人或行業資深專家、學者且自願加入協會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本協會的業務,物業管理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填寫、提交由本協會印發的《廊坊市物業管理協會入會申請表》;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本協會發給《廊坊市物業管理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及其他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組成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房地產管理局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房地產管理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8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