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溫州商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四)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屆。

商會簡介

2009年5月8日,廊坊市溫州商會在眾望所歸中華美誕生,標誌著在廊溫商跨入了一個新的紀元。
廊坊市溫州商會是經廊坊市民政局註冊、廊坊市委統戰部領導下的一級商會,由在廊坊市投資的溫州籍工商企業經營者自願組成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其會員企業覆蓋通訊、服裝、鞋業、電器、印刷、房地產、美容美髮、食品等行業,年納稅超過20億元,會長為河北永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顏通權。
朝氣蓬勃的廊坊市溫州商會在廊坊市委市政府和溫州市委市政府的關懷和指導下,解放思想、凝心聚力,立足精良管理、高端發展的思路,堅持不懈的為在廊溫商全力打造“溫馨港灣和事業樂園”,在科學發展觀的統領下,堅持“服務立會、活動興會、創新強會”的方針不斷加強商會自身制度化、規範化建設,每月召開的班子會議區別於其他商會,從本質上民主決策、共譜藍圖、共擔責任是廊坊市溫州商會行政特色的鮮明特徵,任何人的任何意見都得到充分的闡述和反覆醞釀;開全國溫州商會先河的“大走訪”活動突破性的由會長帶隊、班子成員參加,逐家走訪會員企業,使商會內始終洋溢著家的味道和感覺,切實加強了會員之間的鄉情親情,每到春節、中秋等傳統節假日,商會還通過大型聚會和娛樂活動讓所有在廊坊會員老鄉歡聚一堂開懷暢飲,與此同時通過法律服務、維護權益、組織聚會、深入學習、牽線搭橋等各種形式的服務一併開展,無一不展現著廊坊市溫州商會的核心理念――以人為本。
通過穿針引線,廊坊市溫州商會協助政府引導溫商在廊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努力履行地方政府及商會組織賦予的各項服務職能,並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推動了各會員企業間的相互溝通學習、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商會還充分發揮招商引資能量,先後引進了雲天樓項目、浙商廣場項目、浙江會館項目、黃莊國際石材城等大項目投資超過人民幣200億元,並一直致力於投身建設廊坊的宏偉事業當中去,已有多名成員參與到了政協、人大、工商聯等各級組織,在回報社會奉獻愛心方面,廊坊市溫州商會已默默的向汶川地震、玉樹地震、捐資助教等捐款總計30多萬元。
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2012年迎來了廊坊市溫州商會的換屆之年,相信在社會各界的鼎力支持下,廊坊市溫州商會仍將會再接再厲,再創輝煌。

商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廊坊市溫州商會
英文譯名 LangFang 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 LFWZ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 本會是由在廊坊市投資的溫州籍工商企業以及個體經營者自願組成並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原則 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四條 本會宗旨 堅持共產黨的領導,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積極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為廊坊經濟建設服務。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勤勞樸實、敢為人先的溫州精神,通過商會協調和發揮中介作用,為全面建設美好的第二故鄉,促進廊坊、溫州經濟發展,商貿合作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第五條 商會住所 新華路56號廊坊市商務局院內。開辦資金由顏通權投三萬元整(占60%),由陳明忠投一萬元整(占20%),由張兆喜投一萬元整(占20%)。
第六條 商會隸屬關係 本會主管機構是廊坊市委統戰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會員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提高會員法制觀念,自覺依法經商,依法致富。
(二)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會員(企業)的管理工作,使會員逐步走向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教育、引導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回報社會。
(三)加強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聯繫溝通,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建議、要求,依法保護會員合法性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協調同行業關係,調解經濟糾紛,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幫助會員排憂解難,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協作。
(五)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增進友誼。
(六)為會員及時反饋經濟技術信息,現代管理模式,市場行情,人才培訓,尋找項目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經濟效益。
(七)了解市場動態和經濟發展趨勢,進行市場預測研究,組織舉辦行業產品參加有關的展覽會和經貿洽談會。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充分發揮溫州企業的整體優勢,為廊坊、溫州兩地的經貿合作牽線搭橋。
(八)創辦服務事業、工商業貿易、項目投資、房地產開發、資金融通。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凡在廊坊地區工作的溫州籍工商企業及個體經營者,承認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申請入會,經商會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四)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力,特別是在工商界具有一定威望的經濟學者。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經理事會批准;
(三)由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本會提供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五)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於政府和商會形象的一切活動,維護商會的信譽和權益。
第十三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所涉及的工商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身體健康,年富力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和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委統戰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研究處理商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資助收入;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創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商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條 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和活動。
第四十二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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