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領導:楊祥義
廊坊市廣陽區教育局關於下發《加強中國小學籍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辦事處)教辦室、國辦中國小:
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有效地控制中小學生流失,使學籍管理逐步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省、市教委檔案精神和我區的具體情況,現制定《加強中國小學籍管理的若干規定》並下發給你們。望各單位認真學習,提高認識,嚴格執行,切實把學籍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為我區教育事業作出貢獻。
附:《廊坊市廣陽區中國小學校代碼及學籍編號說明》
《廊坊市廣陽區中小學生畢業證書編號一覽表》
廊坊市廣陽區教育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廊坊市廣陽區教育局加強中國小學籍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小學籍管理,維護教育、教學秩序,推進素質教育的深入實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籍管理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校對學籍管理工作切實高度負責,將學籍管理工作進行分解,責任到人,並將其作為教師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三條:中學學籍和市區國小學籍由教育局教育科負責管理,鄉鎮國小學籍由鄉鎮教辦室負責管理,教育科備案。各中國小要設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月報制度,學籍管理員必須在每月初(1-5日)按時到教育科辦理上月學籍變動手續(即: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借讀等)。
第二章 入學與學籍建立
第四條:國小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制度,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全部免試招入國小接受義務教育。國中實行"劃片招生,免試入學"制度,招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本服務區內完成初等教育的國小畢業生。
第五條:流動人口子女入學要持當地《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到區計生局流管辦開據《<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查驗證明》後,到教育局辦公室換取計畫生育領導小組開據的《流動人口婚育情況查驗證明》方可辦理學生註冊手續。
第六條:外地遷廊坊單位的子女入學,先由遷入單位與區政府協商,達成協定後由教育局通知學校接收,學校無權私自接收外地遷廊單位的學生。外籍人員子女入學,學校應首先報教育局審批後,方能接納其入學。
第七條:國中、市區國小學生在入學後第一個月內(9月30日前)分別填寫好"素質教育評估手冊"、"學籍卡"、"學生定員花名冊"(姓名、出生年月等要與戶口本一致)。學生定員花名冊一律列印(一式兩份),加蓋學校章,核對無誤後交教育局教育科。由各校學籍管理員到教育科辦理新生學籍註冊手續。轉學生手續也同時在每學期開學初一個月內完成,過期不與辦理。
中學文檔學籍檔案應包括:
1服務區內12-14周歲(11-13周歲)學齡兒童少年名冊;
2區教育主管部門驗印的新生學籍註冊表;
3在校生分班名冊;
4河北省國中畢業生簡明登記表及畢業生照片底冊;
5河北省國中學生變動情況登記;
6義務教育普及情況統計表等。
第八條:新生學籍號由教育局統一編排(全省學籍號採用14位數字)。學籍號必須保證一人一號,不得有重號、空號。
第九條:《素質教育評估手冊》貼好本人一寸免冠藍底彩色照片,填齊相應欄目(必須填寫學籍號),蓋好學校章、校長章,到教育科統一加蓋學籍管理章。
第十條:《素質教育評估手冊》、《學生卡》由各校教導處統一保管,學生轉學、休學、復學以及所受的獎懲都要在《素質教育評估手冊》上相應欄目中註明,班主任要在每學期結束後認真填寫"操行評語"和考試成績,《素質教育評估手冊》即為家長通知書,假前發給學生本人,開學後及時收回,不得遺失。
第十一條:學生丟失《素質教育評估手冊》由學校統一辦理,休學、復學學生不需更換新的《素質教育評估手冊》。
第十二條:學籍卡所有項目必須用黑色炭素筆如實填寫,表頭加蓋學校公章,填寫完畢後,到教育科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學籍照片需為藍底、一寸、免冠照,並注有"××年廣陽學籍專用"字樣。學籍卡中每學期的學習成績必須按時填寫(學期末取回填寫,一周內送回)。中學須將招生登記表與現有學籍卡合二為一,作為中學生完整檔案。
第十三條:普通高中生建檔需按規定填寫《河北省廊坊市高中畢業生登記表》,蓋章和簽字均不得空缺。
第三章 轉學
第十四條:對正常要求轉出的學生,按"普九"有關要求,程式為: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提供轉學聯繫表簽意見後加蓋公章(一式四份)→家長持轉學聯繫表到教育局教育科審批→家長與接收學校和當地行政主管部門聯繫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家長持轉學聯繫表到原學校開據轉學證明(學校留一份轉學聯繫表存檔)→到教育局教育科提取學生學籍檔案(教育局留一份轉學聯繫表和轉學證中聯存檔)。
第十五條:凡外地轉入我區的學生要持有下列有效證件:
1、戶口本。
2、轉學證明。
3、轉學聯繫表(轉入、轉出學校及主管部門都要簽字蓋章)。
4、原地《學籍表》(照片處蓋有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辦公室公章、學籍管理專用章,錄取學校章,表內欄目填寫齊全,塗改無效)。
5、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6、凡初三年級轉入我區的學生應有原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開據的該生"應屆生證明信"並加蓋該部門"學籍管理專用章"和學籍管理員章。
第十六條:對要求轉入的學生,接收學校首先審查轉入學生檔案是否齊全,證件是否合格有效,確認無誤後報教育科審批。學校接到"入冊通知單"後才能接收學生入學。
第十七條:學生受處分、休學期間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八條:各學段新生入學第一學期不準轉學。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塗改或重新製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條:任何學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沒有學籍證明和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第二十一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糾正處置。
第二十二條: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四條: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暫不能繼續學習的,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五條:休學檔案包括:
1、學生因病休學須持縣(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化驗單等。
2、學生家長書面申請書,申請書要有校長、教導主任、班主任簽字。
3、填寫《休學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加蓋學校章。
4、素質教育評估手冊。
上述檔案材料齊全後,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局教育科審批。
第二十六條:休學時間超過全學年三分之一學時可退入下一年級學習,休學時間不足全學年三分之一學時不得退級,休學期最長為一年。
第二十七條:學生休學期滿身體康復後到縣級以上醫院開據"康複診斷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並填寫復學申請表,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科辦理復學入冊手續。
第二十八條:休學手續必須及時辦理,因各種原因拖辦耽誤復學的,不予補辦。凡是家長直接與校長、主任聯繫休學的,校長、主任要及時通知學籍管理員辦理相關手續,避免領導與學籍管理員互不通氣,耽誤學籍辦理。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九條:嚴格執行河北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依法治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工作的通知》,加大控輟保學工作力度,把學生流失控制在國家規定標準以內(國小不準流失,中學控制在市區1%、鄉鎮3%以內)。
第三十條:對經多次動員、並執行了河北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依法治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工作的通知》仍不返校確屬流失的學生,必須報《流失學生報告單》一份,鄉鎮中學需經教辦室蓋章,國辦中學需經校長蓋章方可上報。經核實後註銷學籍,對返校輟學生要優先照顧,可轉入下一年級學習,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以每月5日《學籍月報表》和《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報告書》為依據,確實為輟學學生的;
2、自報告時間計算,輟學時間三個月以上(寒暑假不計算時間),經監護人申請自願返校到下一年級繼續學習的,並且要有班主任、學校校長簽字蓋章。
3、監護人要與學校簽定保證書,保證該生不再輟學。
第三十一條:轉入下一年級學習的返校輟學生學籍建立:
1、基本材料:家長申請書(必須有班主任、學校校長簽字蓋章)、《輟學學生家訪書》、《義務教育勸學書》、《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報告書》、《學生流失報告單》。
2、各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材料的收集整理,一式兩份(一份到教育局辦理學籍,另一份學校存檔),到教育局教育科經核實後辦理學籍。
3、本規定只限我區農村中學。杜絕國中已畢業學生按照此規定辦理重讀手續。嚴禁弄虛作假,一經核實,將對有關人員嚴肅處理。
4、各校必須做到有一名學生就有一份學籍,教育局將不定期檢查各單位學籍管理工作,並按市教育局控輟保學會議精神,每學期對各學校人數進行清點,並跟蹤調查。
第六章 學生畢業
第三十二條:學生修業期滿,學習成績合格,體育達標,操行符合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編制畢業生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報教育科,一份由鄉鎮校存檔),上報教育局教育科核准後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編號見附屬檔案二),畢業證書加蓋教育局教育科行政管理專用章。(不參加中考的學生不予發放畢業證)。
第三十三條:國小、國中一律不得招收復讀生。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德、智、體等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給予表彰,並授予省、市、區"優秀學生幹部"、"三好學生"等稱號。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紀律或犯錯誤的學生應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不許輕易處分。對極少數確實犯有嚴重錯誤的經常違法亂紀、違反學生規則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等處分。
第三十六條:處分學生必須經過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執行,並報教育科備案。
第三十七條:評選學籍管理先進集體和優秀學籍管理員。
每年度末,教育局將對各單位學籍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評選出學籍管理先進集體和優秀學籍管理員,並進行表彰。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學籍管理不能有絲毫的虛假現象,否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各學校不得私自接收不符合條件的學生入學,如發現將取消該類學生學籍。
第四十條:凡偽造證件、弄虛作假通過休學達到重讀之目的,一經查出,取消學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各學校畢業班畢業升學考試必須全員參加,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讓學習較差的學生參加考試,如有發現將對該校進行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學生死亡要註銷學籍,非正常死亡和觸犯刑律者,學校要及時寫出專題材料報教育科。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上述規定解釋權在教育局教育科。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