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二)貫徹黨中央、省委有關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市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反映農業、農村和農民工作動態信息;研究提出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及財政補貼的建議;協調市直部門和上級駐廉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
(三)研究提出種植業發展規劃和關鍵技術措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的調整;組織農作物適用先進技術的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負責國家、省、市農作物生產基地建設工作;貫徹執行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指導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和集體資產管理,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管理農業勞動力和指導其合理轉移;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協調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五)擬定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研究提出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和農業利用外資建議;組織、指導農業國內、市內展覽活動,預測並發布農業生產、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根據市場的供求信息,引導農民發展龍頭企業和農業產業化實體。
(六)擬訂農業有關產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有關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測、認證工作;組織協調種子、種苗、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種的質量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負責市內生產及進口種子、農藥、肥料等產品的登記申報工作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組織種植業對外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擬訂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農業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負責農業科研成果申報、鑑定及推廣工作;指導優質、高產、高效農業基地建設;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八)負責組織全市農業執法工作;依法管理農業資源,組織、指導、協調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工作;負責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計畫生育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工作。
(十)負責全市農作物病蟲鼠草螺害的綜合防治、植物檢疫和農藥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制訂扶貧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貧困地區脫貧致富;負責制訂老區經濟發展規劃;指導老區“兩個文明”建設;負責調撥資金扶持老區發展生產和福利事業;指導老區基層組織建設。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業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生產發展計畫股(綜合調研股)
經營管理股(掛市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牌子)
政策法規股
科技教育股
市場與經濟信息股
種植業管理股
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人事股(紀檢監察股)
植物保護股
扶貧開發辦公室(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老區建設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