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龍巖商會

廈門市龍巖商會成立於2008年10月18日,目前有會員450人。龍巖商會是由龍巖在廈門的各種經濟成份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自籌組成,以廈門市經發局為主管部門並經廈門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信息

商會簡介

廈門市龍巖商會以“山海協作,攜手共贏”為口號,以“促進龍巖、廈門兩地的經濟文化合作交流”為宗旨,致力於更好地為兩地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海西建設添磚加瓦。商會始終秉持“抱團發展.服務會員”的理念,為會員搭建溝通財富資訊的橋樑。

龍巖商會會長單位由紫金礦業擔任,其中有5家上市公司、40幾家資產上億的企業,商會會員涉足各行各業,如礦業、製造、房地產、環保、農林業、電子、軟體、食品加工、商貿、物流、投資、服務等二十多種行業,一些企業已發展成為廈門市乃至全省行業內的領軍人物。龍巖商會各行各業的精英翹楚,成為促進福建經濟新崛起的一支勁旅,被媒體和外界稱為福建商界的“特種部隊”。

龍巖商會聘請了120多位在廈政府工作龍巖鄉賢擔任高級顧問,充分整合和利用政企資源。2011年6月依託廈門市龍巖商會組建的廈門龍圓投資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股東均為商會會員,投資公司的組建延展了會員投資平台,並將在海西經濟建設和山海協作中再立新功。

商會內設會員聯絡部、綜合部、編輯部,聘用專職工作人員操辦會務。並設有商會網站、簡報、雜誌等宣傳平台,加強信息交流合作,發揮龍巖商會視窗橋樑作用。商會工作人員不斷加強外聯,擴大交流,提高商會知名度,與湖裡區殿前街道商會、廈門市溫州商會、廈門市南安商會等各商會建立友好合作關係,並組織周年慶、聯誼會等各類活動加強會員之間的了解,提高凝聚力。

龍巖商會始終堅持“發展企業,回饋社會”的宗旨,組織會員和會員企業積極參加光彩事業,為公益事業奉獻愛心。通過各類公益活動引導會員扶危濟困,義利兼顧,履行商會社會責任。

未來,龍巖商會將繼續發揮橋樑作用,以“先人一步”的膽識和“氣吞山河”的氣勢,抓住發展的新機遇,深入實施“發展經濟商會”戰略,提升經濟發展的質量效益;發揮商會人力、物力、財力上的優勢,促進岩商回歸,為家鄉實現跨越式發展做貢獻,並在推進重大項目上求突破,全面加強山海協作理念,打造海西堅強的西南翼。

商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廈門市龍巖商會”,英文名稱為“Xiamen Longy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為“XL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熱心於促進廈門、龍巖兩地經濟、文化交往的企業家、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自願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龍巖、廈門兩地的經濟文化合作交流,更好地為兩地企業發展、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廈門市翔雲三路128號紫金科技賓館7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努力促進會員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引導會員積極參與廈門的經濟建設,促進廈門、龍巖兩地經貿往來與合作;

(三) 促進各會員單位利用各自平台整合資源、互通有無、協調發展;

(四)組織會員企業參與光彩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造福社會;

(五)利用特區平台優勢,充分發揮龍巖會員企業或個人在特區的資源, 發展兩地經貿往來和促進招商引資活動;

(六)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國內外展銷會、交易會,幫助會員開拓市場,搞活商品流通,促進廈門龍巖名優產品銷售;

(七)開展專業培訓,聘請知名專家、教授講課,提高會員經營管理水平;

(八)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諮詢服務;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由龍巖籍以及曾經在龍巖學習、工作、生活過的人士在廈門投資,依法建立、註冊、登記的各種經濟組織。

個人會員是指龍巖籍以及曾在龍巖學習、工作、生活過的人士在廈門從事與經濟活動有關的企業家、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

(四)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有社會責任感,熱心商會工作;

(五)關心和支持廈門及家鄉事業;

(六)自願繳納會費,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執行本會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關心本會工作;

(三)承辦本會委託的事務和提供本會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及以上級別會員會費於每屆首次會員大會召開前繳納,理事及以下級別會員每年召開會員大會時繳納,推遲繳納的要向秘書長說明情況。凡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或拖欠會費達一年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單位會員終止法人資格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會重大工作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審查,並經廈門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適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舉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屬於本會會員,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社會活動能力強,有領導和處理商會工作的能力,責任心強,有奉獻精神。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推薦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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