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郵政設施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郵政報刊亭和郵政信筒(箱)由郵政企業負責維護。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將配套建設的郵政局(所)轉讓給郵政企業的,由郵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郵政設施妨礙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由郵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廈門市郵政設施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昌平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廈門市郵政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郵政設施建設與使用的管理,保障郵政通信安全和暢通,滿足社會對郵政通信服務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郵政設施,是指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郵政信筒(箱)、郵政信報箱間(群)、郵政報刊亭以及郵政流動服務設施。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郵政行政管理部門是郵政設施的主管部門。規劃、建設、國土房產、市政、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郵政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郵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家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編制郵政專業系統規劃,經市規劃部門綜合協調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郵政專業系統規劃相銜接,明確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的位置和規模。
第七條 郵政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市郵政設施設定技術標準、規範由郵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依法制定並公布。
第八條 台灣海峽兩岸航運碼頭、機場,應當按照規定預留或者設置郵件裝卸轉運作業場所、郵政車輛出入通道等配套設施。
第九條 郵政企業根據郵政專業系統規劃建設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其建設用地依法予以劃撥。
第十條 有關建設項目應當根據郵政專業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配套建設郵政局(所)。其中,屬政府出讓土地的,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郵政局(所)的建設納入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要求,國土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出讓土地時應當明確建設項目必須配套建設郵政局(所);屬政府劃撥土地的,劃撥土地時應當明確配套建設郵政局(所)。
獨立工業區、住宅區、大學校區等,建設單位根據需要配套建設郵政局(所)。
建設單位應當將郵政局(所)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郵政局(所)轉讓或者出租給郵政企業。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配套建設的郵政局(所),由郵政企業按下列方式取得:
(一)以出讓土地方式配套建設郵政局(所)的,由郵政企業按不高於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和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購買。
(二)以政府劃撥土地方式建設配套郵政局(所)的,由郵政企業按不高於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購買,其土地使用權為依法劃撥取得;也可以由郵政企業按公房出租價格承租使用。
郵政企業對接收的郵政局(所),應當及時設定郵政服務網點,提供郵政服務。
第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的,拆遷人應當根據郵政專業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以及郵政局(所)設定標準的要求,予以另建或者以產權房屋調換方式予以安置;按照郵政專業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不需要在該區域設定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的,拆遷人應當予以貨幣補償。
拆遷人另建或者提供調換的房屋,應當與被拆遷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處於相當地段。在原面積範圍內互不結算差價,超過原面積屬於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設定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範圍內的部分,結算的差價應不高於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和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
第十三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的,拆遷人應當提供用於解決郵政普遍服務的過渡用房;拆遷人不能提供的,可由郵政企業自行過渡,但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十四條 郵政信筒(箱)、郵政報刊亭的設定地點,由郵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或區政府統籌確定。
郵政信筒(箱)、郵政報刊亭由郵政企業統一按標準建設、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新建居民樓房、寫字樓,應當將信報箱間(群)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建設單位交房時應將郵政信報箱間(群)一併交給業主使用,且不得另行收取郵政信報箱間(群)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交付使用的居民樓房未設定郵政信報箱間(群)的,按照以下規定補建
(一)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企業經業主大會決定按規範要求設定郵政信報箱間(群),所需費用由業主支付或者經業主大會決定從專項維修金中支付;
(二)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可由郵政企業組織設定郵政信報箱間(群),所需費用由業主支付。
第十七條 舉辦大型活動需要郵政企業提供現場服務的,郵政企業應當提供。活動舉辦方應當無償提供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方便。
第十八條 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郵政報刊亭和郵政信筒(箱)由郵政企業負責維護。
對郵政信報箱間(群)的日常維護,由物業管理服務契約約定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維護責任,所需費用從專項維修金中支付;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承擔維護責任。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並完善郵政設施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保證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變郵政設施的使用性質。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
郵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企業服務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損壞郵政設施的;
(二)占用郵政設施,妨礙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拆除、遷移郵政設施;
(四)在郵政設施上塗寫、刻畫;
(五)私開郵政信筒(箱)、他人郵政信報箱,向郵政報刊亭、郵政信筒(箱)、郵政信報箱內塞投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及其他雜物;
(六)其他影響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郵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將配套建設的郵政局(所)轉讓給郵政企業的,由郵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郵政企業就近購置商品房設定郵政局(所),其中所增加的相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新建居民樓房、寫字樓的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建設郵政信報箱間(群)的,由郵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建;逾期不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補建郵政信報箱間(群)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郵政設施妨礙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由郵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屬於非經營性占用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占用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 月1 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006年9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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