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住宅區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廈門市住宅區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廈府(2000)綜01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區公共設施專用基金(以下簡稱專用基金)是指依照《條例》設立的,專門用於維修、更新改造住宅區公共設施的基金。
第三條 專用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專用基金的劃撥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二章 專用基金的收取
第五條 《條例》實施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按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劃撥專用基金。開發建設單位可將專用基金編入工程預算,列入開發成本。解困房、統建房、危改房、經濟適用房專用基金由統一組織建設單位按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劃撥專用基金。
前款所稱建設總投資不包括地價。建設總投資均以人民幣計價。以外幣投資的,按投資撥款當日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第六條 《條例》實施後,住宅區內房屋部分售出而部分尚未售出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按其未售出房屋所占總投資比例折算,繳納專用基金。
第三章 專用基金的使用
第七條 專用基金用於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嚴禁挪作他用。經業主會議或業主代表會議決定,專用基金可用於購買國債、企業債券以及政府許可的其他投資;也可按規定用於公共設施的投保。投資收益納入專用基金。
第八條 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原則上使用專用基金的增值部分。特殊情況需要動用本金,應由業主會議或業主代表會議決定,並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九條 住宅區內公共設施依法屬於開發建設、施工單位的維修責任範圍的,所需維修費用不得在專用基金中列支。
第十條 公共設施的維修分為大、中、小三種標準。
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不得將公共設施的維修項目及其維修標準擅自肢解和降低。
第十一條 公共設施需要維修或更新改造的,由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業主委員會同意維修申請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拔。
業主委員會在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撥前,可就公共設施中、小修工程或更新改造費用在10萬元以下的維修預算提交有資格的工程諮詢中介機構審核;屬公共設施大修、工程或更新改造費用在10萬元以上的,公共設施的維修預算應當提交有資格的工程諮詢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公共設施大修工程或更新改造費用在10萬元以上需申報使用專用基金的,應向業主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設施的項目名稱、規模等基本情況;
(二)公共設施的使用現狀,存在主要問題;
(三)維修、更新改造的計畫、方案;
(四)維修、更新改造的預算;
(五)業主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業主委員會提交的同意意見和工程諮詢中介機構的審核意見核撥專用基金。
第十四條 公共設施需要搶修的,由物業管理企業先組織搶修,並在24小時內向業主委員會報告。維修完成後,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補辦專用基金核撥手續。
第十五條 公共設施維修完成後,業主委員會或由業主委員會委託他人應當就維修情況進行驗收,並審核基金使用情況。對超過預算的,應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撥;對結餘部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返還,並納入專用基金。
第四章 專用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條 專用基金應直接存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專用基金帳戶,並以業主委員會為單位設立專帳管理。
第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核撥專用基金,不得挪用專用基金,對業主委員會正常使用專用基金不得干涉。
第十八條 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的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至少每年公布一次,接受全體業主和使用人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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