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局承擔的城鄉規劃建設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將縣市政管理局承擔的房地產管理職能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縣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局承擔的環境保護職責劃入縣環境保護局。
(四)將原縣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局承擔的城市供水、排水、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監督管理職責和城區河道(含水域環境)管理職責劃入縣水務局。
(五)將原縣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局承擔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職責劃入縣市政管理局。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村莊、集鎮、縣城以外的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責。
(八)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九)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十)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十一)參與承擔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任務,利用人防設施和人防專業隊伍為經濟建設和防災救災服務。
主要職責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州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縣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縣政府交辦的城鄉規劃審核報批事項並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城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四)承擔建立本縣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省、州關於工程建設的標準、法規,執行國家“清單計價規範”、四川省“清單計價定額”,補充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收集上報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鑑定、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主管全縣建築業市場,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全縣建築市場。負責工程建設、建築安裝和建築裝飾工程的行業管理;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全縣基本建設項目的行業管理,包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批和招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項目開工及開工後的質量監督、進度、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項目建設中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參與項目綜合性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管理全縣城市建設檔案工作;負責本縣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和外地來本縣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管理。
(七)承擔規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莊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八)主管全縣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縣風景名勝區資源的調查、評估、規劃的編制報批和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管理;負責縣境內省和國家級風景區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地的保護、監測和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和風景名勝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九)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綜合管理全縣城鎮建設工作,指導管理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的抗震設防,組織縣城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編制全縣抗震加固計畫,指導和管理城鄉工程建設抗震設防。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
(十)承擔貫徹執行縣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責任。指導監督全縣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
(十一)管理全縣建築企業,負責制定實施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行業人才培養教育計畫,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開展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工作,對測繪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起草人民防空規章,擬訂有關政策;擬訂人民防空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全縣人民防空建設年度計畫;組織擬訂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相結合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防要求及人防建設規劃情況;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監督檢查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依法組織城市防空演習;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參與承擔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任務,利用人防設施和人防專業隊伍為經濟建設和防災救災服務;組織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對人防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指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平時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防要求工作;組織管理人民防空指揮信息化建設,指導和開展人民防空指揮自動化、空情報知、防空警報、通信保障和信息保密系統建設,建立健全人防信息系統值勤和維護管理制度;組織制定人民防空和參與防災救災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國有資產,依法收繳社會負擔的人防建設費用,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
(十四)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專業技術職稱;指導行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五)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及州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康定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康定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負責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重要文稿、綜合性檔案起草;負責局務會、辦公會議的組織協調和決議事項的督辦;負責局機關政務信息和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信訪、保密、接待、目標管理和機關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的人事、人事檔案、勞動工資和專業技術職稱工作;負責局機關職工政治思想工作,指導本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待業崗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黨風廉政建設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負責組織實施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管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及其它專項資金,並實行監督檢查;對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各類規費的徵收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局機關國有資產和局機關財務,按規定歸口編制有關工程決算和局機關財務預決算;負責對局直屬單位的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城市建設綜合統計調查工作,準確、及時全面地蒐集整理和提供城市建設經濟活動情況統計資料和編制各類統計報表。
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指導行業行政審批工作。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組織修建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做好人民防空設施的登記管理。
(二)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省、州關於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縣住房制度及配套政策起草、報批、宣傳和組織實施工作;擬訂保障性住房的規劃、規範性檔案;擬定幹部保障性住房規劃、落實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修建及管理;負責棚戶區住房搬遷改造及公租房、廉租房和直管公房的管理維修工作;負責全縣幹部職工“安心工程”補助款的審核、審批、發放工作;負責公租房和廉租房租賃補貼的審核和發放工作。
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屋鑑定、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規章制度。貫徹落實國家、省、州徵收補償管理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向被徵收人宣傳、解釋相關徵收政策,保障徵收人和被徵收人的合法利益。
負責全縣職工房改房維修基金的行政管理工作,具體承擔房改房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保證房改房房屋維修基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負責貫徹落實房屋交易登記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對各類房屋登記發證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屋登記簿、房屋登記檔案的管理和相關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核發工作;負責商品房銷售方案和商品房契約備案工作;負責商品房和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工作;負責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現房抵押登記、抵押權變更登記;負責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轉移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負責房屋所有權查詢工作。
負責全縣商品房房屋維修基金的行政管理職能,具體承擔房屋物業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保證商品房房屋維修基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三)規劃股。
擬定全縣城市建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計畫。負責指導州、縣人民政府所在鎮的綜合開發與建設。研究擬定城市規劃管理的規定,負責指導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域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及可行性研究,審批工程項目,核發“一書兩證”(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臨時建築的批准。承辦城市和各類開發區規劃的綜合協調工作。規範和監督管理全縣測繪行業。
貫徹執行國家風景名勝的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全縣風景名勝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本縣風景名勝區的審查、上報和保護規劃的編制及實施;負責保護本縣風景名勝資源和生態環境,維護風景名勝的自然風貌和人文景觀,負責風景名勝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協調編制本縣風景名勝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風景名勝區發展計畫和各項管理服務制度,並對轄區內建設項目進行審核和監督。
(四)建築業管理股。
負責研究制定全縣建築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對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全縣建築市場信息培育、指導管理和縣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查、審批工作;指導本縣建築業體制改革,推動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指導監督全縣建設項目報建、施工許可、施工契約管理、建築企業持證上崗管理;負責本縣建築企業的行業管理;組織和監督管理招投標、工程造價、工程質量工作;制定建築業技術進步、質量管理、安全施工和施工機械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綜合管理工程監理,建設項目執法檢查、監督管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備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建設規範、標準和地方規範、標準;指導和組織建設科技成果、技術的引進和推廣套用,指導和管理行業學術工作。
(五)村鎮建設管理股。
負責全縣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村鎮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規定。指導村莊、集鎮、縣城以外的建制鎮及重點工礦區的規劃、編制、實施和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審批核發建制鎮建設工程“一書兩證”和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本縣村鎮內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指導村鎮的綜合開發工作,督促村鎮建設按規劃實施。抓好村鎮試點建設、管理,推動全縣村鎮建設;負責村莊、集鎮、縣城以外的建制鎮和重點工礦區建設檔案收集管理工作,村鎮建設統計工作;負責指導村鎮各類房屋建設,指導鄉鎮市政基礎設施,負責指導村鎮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和抗震防災規劃和重點工程的抗震加固工作; 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和村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人員編制
康定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
其它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康定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康定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