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教育體育局承擔的體育行政管理職責劃入縣文化旅遊和廣播影視體育局。(二)將原縣旅遊文化局(新聞出版〈著作權〉局)的職責整體劃入縣文化旅遊和廣播影視體育局。
(三)將原縣廣播電影電視局的職責整體劃入縣文化旅遊和廣播影視體育局。
(四)增加協調擬訂文化旅遊市場發展規劃、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以及指導文化旅遊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五)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機構、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的機構、從事出版活動的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六)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的職責。
(七)加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挖掘發揚優秀民族文化的職責。
(八)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九)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
(十)加強指導著作權保護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文化藝術政策,起草文化藝術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擬訂文化藝術事業和文化藝術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藝術產業發展,促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二)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縣級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三)指導、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事業的發展,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四)管理全縣文物事業,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五)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和文化產業發展。負責對文藝類產品、網咖、網路遊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和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行業監管。擬訂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及藝術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指導文化行業藝術職業教育。管理全縣文物事業。
(六)貫徹落實國家廣播電影電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廣播電影電視宣傳、創作的政策措施,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起草全縣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技術規定和標準。
(七)制訂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全縣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產業發展,組織推進全縣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組織實施全縣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指導、監管廣播電影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全縣性重大廣播電影電視活動。
(八)指導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科技工作,推進全縣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指導全縣廣播電影電視宣傳和創作題材規劃;監督管理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指導、管理全縣廣播電影電視對外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進口和收錄管理,指導、協調和管理廣播電視台的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負責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安全播出和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及業務的監管。
(九)負責全縣電影網點規劃建設,監管全縣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電影放映工程,指導、協調全縣性重大電影活動。
(十)貫徹實施黨和國家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縣體育工作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體育發展戰略,擬訂全縣體育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指導、管理體育外事有關工作。
(十一)統籌規劃全縣民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全縣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統籌規劃全縣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挖掘、整理、發展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促進民族體育事業的發展。
(十二)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發展,指導體育訓練、體育競賽和運動隊伍建設。組織和統籌參加省級以上綜合運動會,組織協調縣級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工作,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組織、監督全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歸口管理全縣性重大體育活動,擬訂全縣體育產業發展政策,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負責監督管理全縣體育彩票銷售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新聞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訂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相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制訂全縣新聞出版事業、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和產業政策以及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和出版物進口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規劃和推進新聞出版領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
(十四)管理全縣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和出版物市場,負責對全縣圖書發行、報紙、期刊、內部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印刷行業的監督管理。管理全縣出版物市場,查處或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組織協調全縣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組織查處重大著作權侵權盜版案件,調解著作權糾紛,管理、協調中國小教材、教參、教輔等教科書、重要文獻及其它出版物的發行工作。負責全縣新聞機構記者證的審核上報、管理以及縣內報刊社、通訊社分支機構和記者站的監管,組織查處新聞違法活動。
(十五)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廣播影視、體育、新聞出版和著作權事業管理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文化、旅遊、廣播影視、體育、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工作全縣性的表彰和評獎活動。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旅遊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訂旅遊產業發展的地方標準和行業規範並組織實施。
(十七)組織擬訂全縣旅遊產業發展戰略,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旅遊產業發展總體規劃、旅遊專項規劃、旅遊跨區域規劃和年度計畫,對本縣旅遊規划進行監督管理。
(十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旅遊資源開發、重大旅遊項目規劃建設、旅遊安全、旅遊應急救援、旅遊環境綜合治理、假日旅遊、紅色旅遊等工作,參與全縣重要旅遊產品開發和重大旅遊項目的規劃、論證、立項指導工作。
(十九)制訂全縣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康定縣整體旅遊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指導涉外旅遊和港澳台旅遊工作事務,開展對外旅遊交流合作。
(二十)負責全縣旅行社和旅遊飯店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旅遊市場秩序、旅遊服務質量,受理旅遊投訴,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二十一)組織實施旅遊景區、旅遊行業標準化建設,指導旅遊示範區(點)的建設和推廣,負責旅行社設立的審核申報、導遊從業人員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負責星級飯店和農家樂(鄉村酒店)、A級景區的評訂、覆核和申報工作。
(二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旅遊體制和機制改革工作,指導重點旅遊企業發展、旅遊新業態的規劃和開發以及招商引資工作。
(二十三)監測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信息化建設、旅遊統計和行業信息發布工作。
(二十四)制訂並組織實施旅遊人才規劃,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
(二十五)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康定縣文化旅遊和廣播影視體育局設10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督促落實局決定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上下級及各股(室)的工作關係;擬訂全局職能職責相關的重要檔案;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和人事、信息、保密、信訪和機關消防保衛工作;承辦對外及對港澳台的文化、旅遊、廣播影視、體育交流與合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管理。
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廣播影視、體育、新聞出版和著作權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推進局機關及局所屬事業單位體制機制改革;承辦全縣文化、旅遊、廣播影視、體育、新聞出版和著作權事業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資格送評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局在職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和職業技能鑒訂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制訂並監督實施局財務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勞動工資、社會保障等工作;對局屬單位財務收支計畫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監控預算執行質量和資金使用效果;負責政府支持文化藝術、旅遊、廣播影視、新聞出版、體育等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核撥、檢查和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歸口管理文化、旅遊、廣播影視、體育行業的綜合統計年報工作。
(三)產業發展股。
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廣播影視、體育、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產業發展規劃;推進文化、旅遊、廣播影視、體育、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產業建設與發展;督促重大產業項目開發與實施;推進產業信息化建設和產業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產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產業群建設,研究相關政策,協調相關單位,整合文化、旅遊、廣播影視、體育資源,促進綜合文化產業的繁榮與發展。
(四)文化和新聞出版(著作權)市場管理股。
擬訂全縣文化市場、民族文化、文物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新聞出版和著作權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保護規劃;負責編制全縣文化市場管理和發展項目;指導文化、旅遊、體育、廣播影視市場綜合執法;審核、檢驗文化經營活動場所申報軟、硬體事項;監管從事演藝活動的機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以及商業性文藝演出、展覽、文化娛樂、文化中介等活動;負責統計企業使用正版軟體情況;負責對網路、娛樂市場、電子遊戲、動漫遊戲等實行監管;在使用環節對進口網際網路文藝類產品內容進行審查;依法實施娛樂、演出、網際網路上網、電子遊戲服務等項目的行政許可;依法實施美術品經營和音像、電子、書報刊等出版物經營項目的行政許可;依法實施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站、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視頻點播業務、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使用和安裝資質許可審批、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安裝和使用單位的管理;依法實施全縣文物保護項目的行政許可;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負責承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及傳承人的申報工作;指導全縣特色文化保護區工作;指導、實施優秀民族文化遺產傳承、開發和普及工作;對全縣圖書發行、報紙、期刊、內部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印刷行業進行監督管理,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管理、協調中國小教材、教參、教輔等教科書、重要文獻及其它出版物的發行工作;負責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工作,調解著作權糾紛,組織查處重大著作權侵權盜版案件;查處違禁、非法、盜版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及報刊社等違規行為;負責縣內記者站的監管和全縣新聞單位記者證的核驗、備案和管理以及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農家書屋工程、社區書屋工程建設並指導有關管理工作,承擔縣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協調小組的具體工作;擬訂全縣“掃黃打非”貫徹意見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縣“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跨部門、跨地區的“掃黃打非”工作;負責縣政務中心“兩集中”工作。承擔依法行政相關工作。承擔縣“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承辦打擊侵權盜版和“掃黃打非”舉報獎勵工作;負責“珠峰工程”相關工作。
(五)文化藝術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社會文化和文學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調控藝術事業發展結構和布局;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文化藝術普及工作;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及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建設;指導圖書文獻古籍的保護以及圖書文獻古籍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指導鄉文化館(站)、圖書館(室)的業務工作和標準化、現代化、網路化建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和普及,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指導全縣業餘藝術團體演出及演出網路建設;組織、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六)旅遊股。
擬訂全縣旅遊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鄉村旅遊發展;擬訂全縣中長期旅遊人才資源開發建設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旅遊從業人員有關職業資格、等級、能力考試和考核鑒訂工作;負責對外旅遊教育培訓的交流與合作,指導旅遊智力引進工作;承擔縣旅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擬訂入境旅遊和國內旅遊宣傳促銷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承擔旅遊市場分析、研究,預測市場動態,提供旅遊信息服務;組織實施境內外旅遊交易與交流合作,指導、協調重大旅遊節慶活動;負責旅遊新聞發布和媒體聯絡工作;承擔旅遊外事聯絡工作。
擬訂旅遊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旅遊重大建設項目和年度投資計畫;指導旅遊發展項目的建設和儲備,建立全縣旅遊項目儲備庫;擬訂全縣旅遊產業發展的地方標準和行業規範,監督實施旅遊景區標準化建設;組織開展旅遊資源普查、規劃和旅遊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旅遊目的地線路統籌工作;指導和推動紅色旅遊工作;承擔旅遊區域合作工作;負責旅遊統計工作,組織實施旅遊經濟運行分析,監測旅遊發展動態;協調、指導旅遊信息化、旅遊招商引資工作。
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和旅遊市場秩序;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旅遊行業標準化建設和旅遊商品開發工作;監督實施旅遊景區(度假區)、旅遊賓館、鄉村旅遊酒店、旅行社、旅遊車船、特種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負責旅行社設立的審核申報;負責一、二星級飯店和四星級以下農家樂(鄉村酒店)的評定和覆核;負責三星級以上旅遊飯店和五星級農家樂(鄉村酒店)的申報工作;承擔旅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旅遊安全和旅遊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假日旅遊工作。
(七)廣播影視科技股。
擬訂全縣廣播影視及視聽類新媒體的科技發展、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規劃、政策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廣播影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指導其分級建設與開發;指導、推進全縣廣播電視領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發射台、有線廣播電視網等工程技術方案的審核和技術運行管理,配合實施中波台、短波台規劃和建設;負責全縣廣播電視專用頻段內的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規劃;負責重要科研項目的審核、申報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全縣廣播影視節目安全播出的調度、指揮、管理和全縣各級播出機構安全播出突發事件處理;負責全縣廣播影視技術質量監督工作,指導監測、計量檢測工作;承辦廣播影視科技對外交流工作。指導和推進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含IP電視、網路廣播電視、手機視聽節目)服務業務的發展。
(八)媒體管理股。
擬訂全縣廣播影視宣傳的規劃、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廣播電視節目播出機構和製作機構發展規劃;指導全縣廣播電視的宣傳工作;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節目內容監管,貫徹落實廣播電視節目反低俗工作;組織全縣廣播電視節目評選,指導康定廣播電視台重大宣傳工作;組織制定全縣廣播影視創作題材規劃及其音像製品審查標準;指導、監管節目製作結構的節目製作和播出,對從事廣播影視節目製作的機構進行監管;指導、協調全縣性重大廣播電視宣傳活動;負責對全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頻道頻率進行監督檢查;承辦縣內或跨縣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有關工作;監管移動電視業務及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和公共視聽載體的廣播影視節目播放;監管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含IP電視、網路廣播電視、手機視聽節目)內容;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和公共視聽載體的廣播影視節目播放。
(九)電影管理股。
擬訂全縣電影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縣電影管理制度,負責全縣電影網點規劃建設;指導、監管全縣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電影放映工程,指導電影專項資金管理;負責設備的更新升級並組織相關技術培訓;指導、協調全縣性重大電影活動。
(十)體育股。
擬訂全縣體育事業、少數民族傳統體育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進全縣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和標準化建設;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指導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加強和完善少數民族傳統體育訓練基地的建設,培養少數民族傳統體育人才;負責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的挖掘和整理,注重民族體育文化的本體研究,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體育活動;加強和完善縣鄉村民族體育設施建設;加強民族地區之間體育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承擔公共體育設施和體育彩票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青少年體育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體育工作發展規劃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體育傳統項目、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申報、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內各級各類學校青少年學生的體育鍛鍊及校內運動會的開展;配合教育部門指導監督《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實施;完善體教結合模式,與教育部門合作,按照“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榮譽共沾”的原則,共同辦好傳統體育項目和學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共同培養青少年體育後備人才,協助各級各類學校辦好運動會。
擬訂全縣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競賽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體育訓練和運動隊伍建設;負責縣內舉辦的重大體育比賽的指導、組織工作;組團組隊參加州級以上綜合性運動會和單項體育競賽及運動員資格審查、註冊工作;確認和公布縣紀錄及青少年紀錄;指導各訓練點的招生和科研工作;承擔監督體育運動中反興奮劑工作。
人員編制
康定縣文化旅遊和廣播影視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人,副局長4人;股級領導職數10人。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其他事項
(一)康定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為康定縣文化旅遊和廣播影視體育局管理的股級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貫徹落實文化、旅遊、廣播影視、體育、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對全縣文化、旅遊、廣播影視、體育、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市場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查處演出娛樂、網咖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電子遊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違法安裝和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違法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和走私盜版影片放映行為;依法查處文化市場中的圖書、報紙、期刊、影像製品、電子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和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經營活動及盜版侵權行為;對全縣旅遊景區(點)、賓館、農(藏)家樂在經營中的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處理;受理各類旅遊投訴、舉報;積極主動地配合相關部門共同對旅遊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開展整治活動。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等。保留康定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8名。行政執法人員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