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舉報
根據民眾舉報,“新華視點”記者對這起充滿蹊蹺的產權轉讓事件進行了跟蹤調查。
在朔州市平魯區白堂鄉,有一片方圓近10公里的礦區。這片礦區原本由3個同屬集體性質的煤礦組成,兩邊較大的礦,分別叫白堂煤礦和潘家窯煤礦,中間的叫東梁煤礦。
根據朔州市政府的要求,早在1995年潘家窯煤礦就對另兩家煤礦實施兼併,並於次年註冊成立了“潘家窯聯營煤礦”(以下簡稱“潘聯礦”),企業性質仍為集體。原來三個礦的採礦許可證全部註銷,並給新成立的潘聯礦換髮了統一的採礦許可證。
潘聯礦成立後,在原東梁煤礦礦址上設立了內部分支機構潘聯礦2號井,潘聯礦法定代表人徐步升委派時任潘聯礦副礦長徐海福為負責人。徐步升承認,由於當時潘聯礦只有一個採礦許可證,按規定只能開一個井,為了讓2號井能夠獨立生產以擴大潘聯礦產量,想以“託管”的名義打政策擦邊球再申請一個許可證。2000年8月,潘聯礦指派徐海福出面簽訂了2號井的託管協定。
三問平魯區政府――山西平魯“1萬元煤礦轉讓事件”追蹤
新華網北京5月25日電(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20日新華社“新華視點”欄目播發《令人費解的“產權轉讓”——山西平魯一價值數億元企業以一萬元賣給個人引發爭議》一稿,披露了朔州市平魯區煤礦改制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稿件發出後,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平魯區政府22日深夜在當地政府網站上作出“回應”,對記者報導提出一些不同看法。
為進一步澄清事實,“新華視點”記者24日下午再次來到平魯區追蹤調查,採訪了區政府和區國土、財政、經貿、安監等部門負責人,並於25日在北京邀請國土資源部門權威人士和專家對此案進行評析,發現平魯區政府在“1萬元煤礦轉讓事件”中,不僅存在違反國家政策的問題,還存在煤礦辦證和改制等檔案造假等行為。
一問:東梁煤礦到底價值多少?
記者20日報導中請專業評估人士以1000萬噸的儲量估算出東梁煤礦的保守價值是3.15億元。對此,平魯區政府在“回應”中稱,這種算法“不科學”。
轉讓為何不評估——
東梁煤礦究竟值多少錢,科學的答案首先取決於合法的評估。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產權轉讓需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是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就此,國土資源部諮詢中心副主任李裕偉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礦權轉讓中,如果採礦權在政府手中,就應由政府主導招拍掛,出讓到礦業權人手裡。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來說,要進行有效監管,即出讓是否合理,是否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等。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副秘書長王四光說,法規明確規定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必須依法進行評估,並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其評估結果依法確定。現在有個別地方政府不經評估就轉讓,這是違法的。
既然評估是國有產權轉讓的前提,那么東梁煤礦轉讓過程中是如何做的呢?平魯區副區長羅瑞及多位部門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承認“沒有對採礦權進行評估”,並說“沒算過,不好算,很難算”。
專家認為,沒有評估就轉讓,東梁煤礦改制首先違背了國家法規,為國有資產被賤賣埋下了伏筆。按照平魯區的“回應”,東梁煤礦改制中“1萬元”轉讓價是“總資產”減去“總債務”,其總資產中並沒有包括最重要的採礦權。
儲量到底是多少——
國土資源部儲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礦產企業最大的資產其實就是儲量。而關於東梁煤礦的資源儲量出現了多個版本,來自山西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等多個部門1988年的數份檔案顯示,東梁煤礦煤炭儲量為1511萬噸;另一份出自平魯區國土資源局的《關於平魯區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方案礦井明細表》顯示,“東梁煤礦”保有資源儲量為3400多萬噸;然而,在東梁煤礦改制方案中,這個數字僅為229萬噸。對於如此大的誤差,平魯區經貿局紀檢書記魏志勇承認:“改制方案中的東梁煤礦儲量229萬噸寫錯了,是自己的工作疏漏,按照2005年底的數據,東梁煤礦的總儲量應該是3400多萬噸。”
採礦權究竟該怎么算——
對於記者報導中提及的山西業界通用的“噸煤利潤率”算法,長期跟蹤研究煤炭法律政策的山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高劍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是評估煤礦資源價值一種作價方法,沒有什麼問題。”
也有專家認為,這種方法過於簡單。王四光說,礦產儲量價值評估受多種因素影響,具體到煤炭而言,如煤層深度、開採厚度、煤質情況、環境因素等,估算方法有折現現金流量法、可比銷售法、收入權益法等,國際上通行採用的是折現現金流量法,但這要依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供的具體數據進行計算。
平魯區政府的“回應”稱:“東梁煤礦已經繳納1000萬噸的採礦權價款,也只能轉讓1000萬噸的採礦權,……即該礦採礦權只有2250萬元的價值。”
有關專家認為,“回應”存在兩大問題:首先違背當時適用的《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採礦權原則上不能分割轉讓”。其次將採礦權和採礦權價款混為一談,前者是採礦人的法定權益,後者是山西省另行徵收的費用,以採礦權價款計算採礦權轉讓價值,違背國有產權轉讓的定價規定。
山西省煤炭勘察院有關專家表示,即使徐海福只獲得1000萬噸煤炭開採權,乘以當時噸煤的保守利潤50元(按當時煤炭市場價,山西省噸煤利潤一般超過100元),“東梁煤礦價值數億元沒有任何問題”。而如果按照總儲量3400萬噸估算,東梁煤礦的資源價值要大得多。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在東梁煤礦此次採礦權轉讓契約中,採礦權轉讓價款的問題沒有提及。這違背了《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採礦權價格應計入被轉讓的企事業單位資產總額”的規定。
二問:集體煤礦“被國有”是否違反國家政策?
對於東梁煤礦“集體”變“國有”的問題,平魯區政府在“回應”中稱:“東梁煤礦由集體變為國有,有非常清晰的演變過程,根本不存在價值數億的集體企業被莫名其妙的國有化這種情況。”平魯區政府提供的依據主要有三個,一是東梁煤礦1994年由“軍辦礦”移交地方,所以應是國有的;二是1997年2月1日平魯區政府以“平政發〔1997〕10號”檔案明確了東梁等五座煤礦資產屬國有,鄉鎮管理變為區統一管理。三是相關法院對東梁煤礦的國有性質已經有了生效判決。
然而,記者調查和諮詢當時的國家政策發現,上述依據明顯站不住腳。1993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的決定》規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隨意平調鄉鎮企業財產、改變隸屬關係或者變更企業性質”。根據這一精神,山西省委辦公廳1994年41號檔案強調:“原軍隊與鄉、鎮、村、農民投資興辦的煤礦、焦化廠、煤焦發運站等移交地方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屬於鄉鎮企業的財產,不改變其鄉鎮企業的隸屬關係。”同年,平魯區政府下發10號檔案,對東梁煤礦等“企業性質”寫明:“接收後的原軍地聯辦煤礦均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接收後的企業全部隸屬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平魯區政府1997年又下發10號檔案,說東梁煤礦為“國有”,這等於否定了1994年自己下發的檔案,也明顯與當時國家有關政策相違背。
平魯區政府向記者表示,東梁煤礦此次產權轉讓,是根據相關法院判決認定“國有”為前提的。而記者查閱發現,相關法院的判決又是根據平魯區10號檔案認定為“國有”。這樣,區政府和法院就陷入“相互作為依據”的怪圈。
不僅如此,記者在調查中還發現,平魯區以1萬元將東梁煤礦賣給徐海福,在契約上存在“公有變私有、左手倒右手”現象。記者查看當時東梁煤礦的《採礦權轉讓契約》,發現轉讓方“甲方”是平魯區東梁煤礦,最後簽字的法定代表人是徐海福;而受讓方“乙方”是山西朔州泰安煤業有限公司,最後簽字的法定代表人還是“徐海福”。記者在山西省工商局查詢了解到,泰安煤業實際上是東梁煤礦名稱變更,山西省工商局2006第2049號檔案顯示,工商局核准了煤礦名稱變更為山西朔州泰安煤業有限公司。因此,東梁煤礦轉讓實際上就成了公有變私有、左手倒右手。
“自己賣,自己買”,高劍生認為,這種“狸貓換太子”的手法,實際上是將國有資產轉讓給利益相關者的一種關聯交易,是違法和無效的。中國國土經濟學會秘書長、研究員柳中勤表示,這種手法暴露了企業產權轉讓過程中程式極不規範的問題,很多國有資產就是在這種交易中流失的。
三問:改製程序的漏洞為何避重就輕?
記者在20日報導中指出此次轉讓過程存在三大程式漏洞:“煤礦還未掛牌出售,區政府的轉讓結果就已出來”;“企業改制方案還沒作出,區政府同意該方案的批覆就提前2個月作出”;“兩份文號相同的批覆檔案,關鍵內容卻有差異”。平魯區政府在“回應”中,對前兩個至關重要的違法和違規之處避而不談,只是針對第三點質疑,把責任推到山西省工商局身上,模糊地聲稱是“根據省工商局的要求,對原有檔案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從而出現了文號相同但前後檔案在內容上不一致的情形,並不存在任何違規改制和暗箱操作的情況”。
事實到底如何?記者在此行調查中再次追問,平魯區政府負責人仍然沒正面作答,只是籠統地將之歸納為“改制檔案時間、內容、程式的不一致”。區安監局局長劉保平等人解釋說:“當時到省工商等部門辦理手續時,因為一些檔案和省里具體要求不一樣,不符合省里各部門的要求,而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顯然,東梁煤礦轉讓過程兩大關鍵環節是否違規操作、“先斬後奏”?平魯區政府至今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其所謂“不存在任何違規改制和暗箱操作的情況”的“回應”也很難令人信服。
除了程式上的漏洞,記者在調查中還發現,平魯區在東梁煤礦改制過程中存在煤礦辦證和改制等檔案造假等行為。
區政府法律顧問趙悅等人舉例說,辦採礦證等手續必須有“國有職工”,東梁煤礦沒有就作假,在有關檔案和申請報告中稱有國有正式職工。區財政局長馮海清等人表示:“嚴格講,這樣做是不對,不太嚴肅,肯定有問題,但有客觀原因,沒有辦法,否則就辦不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