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權” 系指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目前仍為有效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財產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權質押貸款,是指在本縣註冊的法人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以合法的專利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向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申請獲得貸款的融資活動。
第四條 若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則出質人為全體專利權人。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專利權出質的,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條 借款人以專利權出質取得的貸款,只能用於技術改造、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不得從事股本權益項投資,不得用於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高風險的投資經營活動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六條 貸款人對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
(一)出質人不是合法的專利權人;
(二)用於質押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 ;
(三)存在專利權屬糾紛未解的;
(四)存在不具備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額度,應根據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專利權價值評估後確定,一般不超過專利權評估價值的40%,貸款人也可視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合適的比例。專利權價值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貸款發放額度的主要參考依據。
專利權質押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含1年),中長期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含2年),且均不能超過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八條 借款人持專利證書和貸款人認可的由評估機構出具的專利價值評估報告等有關資料向平陽縣科技局提出書面申請,平陽縣科技局初審合格後出具推薦意見。
第九條 借款人持平陽縣科技局初審意見及其它相關材料向承貸的貸款人提出貸款申請。
第十條 經審批同意質押貸款的,貸款人必須與借款人簽訂書面的借款契約及專利權質押契約,並按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質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表、專利權質押契約格式文本由貸款人向借款人負責提供。縣科技局應為雙方當事人簽訂專利權質押契約及辦理契約登記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經質押登記後,出質人應及時將專利權質押登記情況報備縣科技局,出質人還應當同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清貸款期內專利年費,並將出質的專利權證書移交金融機構。但專利權質押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貸款人應當按照專利權質押契約及借款契約約定及時辦理質押貸款手續,向出質人發放貸款,並妥善保管出質人移轉的專利權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貸款人在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充分了解專利權質押貸款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合理設定專利權質押貸款期限、金額、利率,在批准貸款申請前必須調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確保還款安全。
第十三條 貸款人在發放專利權質押貸款後,要監控借款人貸後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轉移資金,變更信貸資金用途;同時要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公告視窗,注意專利權市場流轉行情,準確把握影響出質專利權的市場價值因素,做好貸後管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十四條 質押契約主體、標的(專利權)等實質性內容需變更的,當事人應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定及相關資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變更登記。
質押契約解除或終止後,出質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持有關材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專利權質押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質押的專利權,並由處分的價款優先受償。縣科技局應積極協助配合專利權的處置工作。
第十六條 縣科技局要積極培育專利權流轉市場交易體系,為貸款人提供專利權管理政策諮詢和信息查詢等便捷服務;對獲得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企業在科技計畫立項和科技經費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會同縣財政局、人民銀行平陽縣支行對開辦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業績突出的貸款人給予適當的貸款風險補助。
第十七條 人民銀行平陽縣支行要負責組織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協調好經辦貸款人與相關部門的關係,及時掌握貸款人開展專利權抵押貸款業務情況,確保該項業務順利開展。
第十八條 開辦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要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落實相關業務部門及工作人員負責辦理並積極拓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和人民銀行平陽縣支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