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縣人事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的職責
將境外就業機構和對外勞務管理職責劃給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2.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組織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及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落實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縣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運用的政策和辦法;編報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擬訂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傷病殘鑑定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推行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水平的巨觀調空政策和最低工資標準。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擬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及選拔、培養、引進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來平陰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引進全縣國外智力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配合外事部門負責全縣特殊身份人員登記備案和出國(境)審批工作。
(九)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全縣下達的安置計畫內,組織軍轉幹部的考試考核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城鎮退役士兵企業安置計畫。
(十)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考核培訓、職務任免、懲戒、申訴控告、獎勵工作。依法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按管理許可權承辦有關人員調配工作。
(十一)指導全縣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縣區有序流動;落實農民工工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和集體契約的審查工作;負責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指導改制企業完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企業改制涉及的勞動保障等事項;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6個職能科室和縣勞動監察室、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新聞宣傳、檔案、安全、保密、信息、督辦、維護穩定、應急管理、政府信息公開、縣政府市民服務熱線事項的辦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綜合性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對領導批示及局長辦公會決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辦、查辦。
(二)公務員管理科(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牌子)
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及其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依法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和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按照安置計畫做好相關安置工作;負責軍轉幹部培訓工作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城鎮退役士兵企業安置計畫;負責全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按管理許可權辦理人員調配手續;按管理許可權負責特殊身份人員登記備案和出國(境)審批工作。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工作;組織開展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管理、工勤人員的年度考核,審定考核結果;指導和協調政府行政表彰獎勵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承辦公務員表彰事項;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懲戒工作;受理公務員不服人事處理的申訴。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人力資源管理科(掛就業促進科牌子)
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相關統計管理;貫徹落實省、市畢業生就業政策規定,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縣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並按管理許可權負責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轉正考核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監督;承辦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的行政許可、指導、監督;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選拔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職業技能競賽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審查認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資格,並對其實行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最低工資標準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辦理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
(五)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意見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管理縣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六)社會保險科(掛財務審計科牌子)
擬定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醫療、生育保險,工傷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等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項社保基金的監督;負責編報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情況;組織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審計工作和非法人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預決算並監督實施;統一管理局機關及所屬非法人事業單位的各項經費收費及預算外資金,監督法人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
縣勞動監察室(副科級)
擬訂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權;指導全縣勞動監察工作;負責接待、辦理相關民眾來信來訪和上級有關轉辦信訪件及信息的反饋;負責本系統社會穩定、應急管理和風險評估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諮詢和貫徹執行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副科級)
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企業調解幹部的培訓,檢查指導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人員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領導職數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縣勞動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副主任1名(股級),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副主任1名(股級),科長(主任)6名。可配工勤人員2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原縣人事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整建制移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其單位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將縣人事局考試中心更名為縣人事考試中心。
單位地址
地址:山東省平陰縣錦東新區勞動大廈
郵編:25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