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縣物價局

平邑縣物價局 1980年1月經平邑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平邑縣物價管理局,建制級別為正科級行政單位;1981年6月平邑縣物價局管理局更名為物價局;1993年12月平邑縣物價局改稱為平邑縣物價信息辦公室;1995年6月平邑縣物價信息辦公室改稱為平邑縣物價局;

機構概況

2002年8月機構改革時撤銷平邑縣物價局,成立平邑縣物價辦公室,與平邑縣物價檢查所合署,為正科級事業單位;2007年12月平邑縣物價辦公室更名為平邑縣物價局,更名後規格、性質、職能、隸屬關係、經費來源及人員編制不變;2011年7月15日平邑縣物價局由縣政府正科級事業單位調整為正科級行政單位在平邑縣發展和改革局加掛牌子,縣物價檢查所與縣物價局合署,縣農產品調查室為縣物價局下設行政機構,價格認證中心和價格舉報中心為縣物價局所屬股級全額事業單位。平邑縣物價局、縣物價檢查所位於平邑縣政府辦公樓四樓,現有幹部職工37人,退休人員8人。

主要榮譽

平邑縣物價局先後獲得省、市物價工作先進集體、價格監督檢查先進集體、收費管理先進單位,價格鑑證工作先進單位、價格宣傳工作先進單位、價格信息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平邑縣物價檢查所被國家計委命名為全國規範化物價檢查所;平邑縣價格認證中心被山東省物價局命名為山東省規範化認證中心;平邑縣物價局多次被評為縣級文明單位,並有多人次獲得省、市物價工作先進個人。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價格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研究擬定全縣價格改革和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負責管理定價目錄規定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依法監審、監管與居民生活關係密切、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

三、依法貫徹實施非常時期政府施行的價格干預措施。

四、負責全縣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實施對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收費許可證》的核發、年度審驗等管理工作。推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

五、依法對縣內價格(收費)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規範價格秩序。負責商品明碼標價工作。充分發揮“12358”的作用,及時受理處置價格舉報工作。

六、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刑事、民事、經濟、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種扣押、追繳、沒收及糾紛財務(包括:土地、房地產、資源性資產、理賠物、抵押物、應稅物、事故定損、工種造價及其他各種標的)的價值,進行價格鑑定、認證評估工作。

七、負責全縣清費治亂和減負工作。

八、定期對全縣收費人員進行業務和法規培訓,指導消費者組織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物價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

2、協助局黨組抓好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在全局的貫徹執行。

3、負責局的政工、人事勞資、計畫生育、統計、文印、文電、收發及有關對外聯繫聯絡等工作。

4、負責局機關的後勤保障工作。

5、負責財務、罰沒等票據領用及安全管理工作;負責退休幹部的服務與管理、印章管理、各種檔案的管理;負責報刊雜誌的征訂分發管理;負責上級和各有關部門所需資料、數據等的收集和報送。

6、擬定局黨組、局行政年度工作要點、半年、年終和各單項工作的總結、各種工作報告、請示等和以局或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檔案、通知等的擬草工作。

7、負責全局的制度建設。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和修訂各項規章制度;強化規章制度管理,對各股室及幹部職工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對全局實行目標管理,擬定目標管理方案;負責組織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執行制度情況、衛生等的考核和獎懲。

綜合科

1、貫徹執行《山東省定價目錄》,負責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和限價措施。

2、按照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負責《山東省定價目錄》內的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的成本監審、價格聽證以及價格制定或調整工作。

3、負責監測有關重要商品和市場價格運行情況,深入市場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市場物價,特別是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動態;監測、協調已放開商品和服務價格,及時按要求採集和公布有關商品價格,反饋市場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並提出建議。

檢查一科

1、宣傳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山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及其法規、政策。

2、對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生產經營戶執行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執行價格管理許可權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指導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單位及個體生產經營者加強收費和價格管理,規範收費和價格行為。

3、實施對亂收費和各種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切實制止和糾正各種亂收費和價格違法行為,堅持依法治價,使價格法律法規、政策落到實處。

4、開展國家、省、市安排的各種收費和價格專項檢查,有計畫的開展日常收費監督檢查,切實制止各種亂收費行為,減輕非公有制企業、農民及民眾負擔。

5、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開展行政事業性、經營服務性收費公示和商品明碼標價檢查,促進收費公示和商品明碼標價普及。

6、組織開展“價格計量信得過”、“價格誠信”等誠信創建活動,創建價格誠信體系;指導業務主管部門、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價格工作;

價格認證中

1、按照國家計委頒發的《價格認證管理辦法、《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鑑定條例》等相關檔案精神,開展平邑縣轄區內的價格認證工作。

2、對平邑縣轄區內司法、行政執法機關及仲裁機構辦理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種標的進行價格鑑定。

3、接受當事人委託,對訴訟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認證。

4、接受當事人的委託,進行價格糾紛調解。

5、接受市場主體提出的各類有形無形資產、各種商品和服務價格認證。

6、面對平邑轄區內開展價格諮詢服務及提供價格信息等相關的社會服務。

7、對各項業務中涉及的重要記錄、處理意見、鑑定結論等材料進行及時整理、分類建檔、妥善保管。

8、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對業務工作中涉及需要保密的有關資料和情況嚴格保密。

9、協助做好其他價格管理方面的工作。

收費科

1、負責貫徹實施國務院、省、市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行政性、事業性書費標準管理辦法;

2、貫徹執行《山東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堅持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和收費年檢年審制度。審核發放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開展收費和《收費許可證》的年審年檢工作;

3、負責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價格的管理工作,對國家和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和調整的收費標準,給予及時取消和調整;

4、負責收費單位上崗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5、按照分工管理許可權,深入調查研究,正確制訂和調整經營性收費;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舉報中心(檢查二科)

1、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

2、對上級交辦、領導交辦和其他部門轉辦的舉報事項,負責督辦並反饋處理結果;

3、負責收集價格舉報信息並進行分析研究,對舉報反映的重要問題和傾向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

4、向舉報者宣傳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5、建立並管理價格舉報檔案。

6、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檢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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