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二、人民檢察院的法律地位:檢察機關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被國家權力機關賦予檢察權,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並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
三、人民檢察院的任務: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鎮壓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人民民主專政制度;通過行使檢察權,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積極同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侵犯財產的犯罪進行鬥爭,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通過行使檢察權,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財產;通過行使檢察權,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鬥爭。
四、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
1 、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 、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 、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 、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 、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 、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 、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五、本院實行檢務公開的內容:⑴每周設立檢察長接待日;⑵面向社會公布檢察人員違法違紀舉報⑶實行案後回訪制度;⑷實行持證上崗制;⑸實行首問負責制;⑹對當事人、證人、犯罪嫌疑人等有告知其義務、權利的義務。
檢察工作方針: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
機構設定
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重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分析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 局長:張鐵民
負責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 科長:李保慶
紀檢組紀檢監察部門承辦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組長: 光寶華
公訴科負責對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審查起訴、抗訴的案件,對人民檢察院抗訴及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及相關工作。 科長:李秀英
監所檢察科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科長:范原生
民行科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科長:李殿明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科長:李凡丁
辦公室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本院重要工作部署、決策的貫徹實施。
主任:董金林
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科長:王富生
政工科負責檢察機關的隊伍建設,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幹部人事工作、教育培訓及宣傳工作等。 科長:郝占鋒 法警大隊 負責檢察院辦公秩序管理和機關日常保衛工作,負責檢察院辦案中的司法警察勤務工作,負責對司法警察的管理。 隊長:尚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