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2、建立健全全縣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統計指數體系、統計調查體系和基本統計報表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和地方統計標準;組織實施國家、省、地統計局統計體制改革方案。
3、組織指導全縣統計工作;負責管理全縣性的統計調查項目,審查各鄉鎮和全縣行政、企事業單位統計調查計畫、調查方案;組織指導全縣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負責全縣統計報表管理工作。
4、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完成國務院統一布置的農業、人口、經濟普查和基本單位普查、投入產出、1‰人口及勞動資源調查等二十多項專項調查。
5、收集、匯總、整理、提供全縣性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諮詢建議。
6、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縣性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指導、協調全縣社會經濟統計信息諮詢工作。
7、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的建設。
8、組織管理全縣統計幹部業務培訓和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縣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繼續教育工作;組織管理全縣統計科學研究工作。
9、承辦縣委、縣政府布置的各項工作及省、市統計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工作程式
依法對管理相對人進行統計法律、法規檢查時,在統計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須執行下列工作程式:
(一)檢查程式
1.統計行政執法人員根據國家、省、市統計部門的統一部署或根據本單位工作計畫,隨機或有針對性的選擇檢查對象。
2.統計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檢查證》和《統計檢查員證》方能進行統計檢查工作,否則被檢查單位有權拒檢。
3.檢查過程中,統計執法人員依據法律、根據檢查需要有權調閱該單位有關的所有統計表、台帳、票據及財會帳目等原始憑證。
4.統計檢查可以進行統計法律、法規知識普及情況、統計人員上崗證件、單位統計登記情況、全面統計報表情況、統計基礎建設等全面綜合性檢查,也可有計畫性地進行單項或幾項檢查。
5.統計執法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要如實填寫檢查登記表,做好調查筆錄,蒐集原始證據。統計違法案件的定性需經執法領導小組討論通過。
(二)決定程式
1.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那些嚴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單位進行經濟處罰時,一般採取立案,調查取證、舉行聽證會、作出處罰決定,送達和處理。
2.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陳述,並由兩人參加,製作調查筆錄,筆錄由統計人員和當事人簽名。
3.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統計行政處罰決定時,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未向當事人告之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未經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統計行政處罰不能成立。
(三)聽證程式
聽證會由行政機關指定人員主持,召集當事人、調查取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1.根據《青海省統計工作管理條例》的規定,統計行政處罰數額超過5000元的,適用聽證程式。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須在統計行政機關告之後三日之內提出,統計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並公開舉行。
3.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者以及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員主持,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參加。
(四)執行程式
1.統計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做出後,當事人應當在統計行政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自收到統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2.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統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當事人不按期繳納罰款的,按規定每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罰金。
4.統計行政案件罰款全部上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