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少兒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平安少兒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其它書面協定構成。
第二條 投保對象
凡身體健康的0周歲(指出生滿30日且健康出院的嬰兒)至18周歲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父母或監護人作為投保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人為被保險人首次投保本保險或非連續投保本保險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30日為等待期,投保人為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本保險的或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發生重大疾病的無等待期。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內經醫院確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對投保人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除等待期期間依前款約定外,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五)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六)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第五條 保險期間和續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1年。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請續保本保險,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為投保人辦理續保手續,並按續保當時被保險人的風險性質重新厘定費率並收取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契約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須在投保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於解除本契約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解除本契約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退還淨保費。
第八條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的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九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申請和給付
(一)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它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二)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四)受益人對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年齡確定和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本保險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契約,並對投保人退還淨保費。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向相應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時按其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投保本保險的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二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註明的最後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十三條 契約內容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第十四條 契約解除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契約。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解除契約申請書;
3. 投保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投保人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
本契約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達成仲裁協定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釋義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連續投保】指投保人為被保險人續保同一險種,且續保保單的生效日為原保單到期日的次日。
【意外傷害事故】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險人初次發生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義的手術。該疾病或手術應當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制定了規範定義的疾病。
(一)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三)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四)良性腦腫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五)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六)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 coma scale)結果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96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七)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赫茲、1000赫茲和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90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在0至3周歲保單周年日期間,被保險人雙耳失聰不在保障範圍內。
(八)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 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 5 度。
(九)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十)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十一)嚴重Ⅲ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以下重大疾病是本公司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制定了規範定義的疾病範圍之外增加的疾病。
(十二)急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因多種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的雙腎臟功能突然地急劇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 60 天以上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十三)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指心肌的局限性或瀰漫性炎性病變,心肌纖維發生變性和壞死,導致心臟功能衰竭,但先天性疾病造成的除外。其診斷標準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明確的心肌炎診斷,須同時具備下列臨床表現及檢查結果:
(1)胸痛、心悸、全身乏力的症狀;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顯示心肌炎;
(3)體檢有心臟擴大、心音減弱、心動過速或過緩等體徵。
2.心力衰竭診斷,下列臨床表現及檢查結果呈陽性達 4 項者:
(1)突發呼吸困難;
(2)心動過速、室性奔馬律;
(3)心臟腫大、肺部羅音;
(4)頸靜脈壓>2.1KPa 並有肝腫大或身體水腫;
(5)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心力衰竭;
(6)X 線胸片:肺淤血或心影擴大;
(7)超聲心動圖檢查:心臟及大血管的解剖結構改變、血液動力學改變、心功能情況改變提示心力衰竭。
(十四)嚴重急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多種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骨髓造血功能突然地急劇衰竭,導致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1)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
(2)網織紅細胞<1%;
(3)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十五)脊髓灰質炎(癱瘓型)
指由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而引起的麻痹性疾病,經由本公司認可的神經專科醫生確診並出現持續3個月以上的癱瘓。
上述重大疾病定義中部分術語釋義如下:
(一)專科醫生
專科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
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註冊;
3.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
4.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二)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是指肢體的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肢體是指包括肩關節的整個上肢或包括髖關節的整個下肢。
(三)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是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包括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中的任何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是指因牙齒以外的原因導致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四)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五)永久不可逆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180天后,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醫院】指本公司與投保人約定的定點醫院,未約定定點醫院的,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合法經營的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
【酒後駕駛】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毫克/100毫升;若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車。
【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指以下情形:
(一)無駕駛證駕駛;
(二)駕駛與駕駛證照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交通工具;
(三)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照駕駛;
(四)駕駛員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經審驗的駕駛證照駕駛;
(五)持學習駕駛證照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的情況。
【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徵。
【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徵病毒。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徵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徵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遺傳性疾病】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
【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
【淨保費】淨保費指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扣除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各項費用(含營業費用、代理費、各項稅金、保險保障基金等)後的餘額,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險費的25%。
【未滿期淨保費】未滿期淨保費=淨保費×(1-保險經過日數 / 保險期間的日數),經過日數不足1日的按1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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