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境外旅行緊急救援醫療保險(B款)條款
(平保養發[2009]46號,2009年6月呈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及其它書面協定構成。
第二條 投保對象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為常駐地,年齡在2周歲至70周歲,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本契約的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參加本保險時需得到其監護人的同意。
被保險人為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或為香港、澳門或台灣地區人士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簽發的工作簽證或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居留證或長期居住權,並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固定居住地址。被保險人在其國籍所在國(或地區)或香港、澳門或台灣地區停留期間遭受意外事故或突發急性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台地區)旅行期間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發急性病需緊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24小時救援熱線電話(以下簡稱“救援電話”)服務,並通過授權的救援機構(以下簡稱“救援機構”)承擔下列保險責任中的一項或多項:
(一)緊急救援醫療保險金
1.安排就醫和緊急醫療轉送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發急性病,經救援機構的授權醫生(以下簡稱“授權醫生”)確認需要醫療援助的,本公司將通過救援機構安排被保險人至距事發地最近的醫院就醫或安排離事發地最近的醫生至事發地為被保險人治療並承擔相應的轉送費用。
如授權醫生認為事發地醫院的醫療條件無法滿足被保險人治療的需要時,本公司將通過救援機構安排被保險人轉送到更適合其治療的醫院並承擔相應的運送費用。如授權醫生認為病情需要或事發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將通過救援機構派遣醫護人員護送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如授權醫生認為被保險人所在地及其合理路程範圍內的醫院的醫療條件無法滿足被保險人治療的需要時,本公司將通過救援機構安排被保險人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常駐地的醫院或離其常駐地最近的醫院治療並承擔相應的轉送費用。如授權醫生認為病情需要或被保險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將通過救援機構派遣醫護人員護送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2.住院醫療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發急性病,經授權醫生確認並由救援機構安排住院治療的,本公司通過救援機構就被保險人住院治療期間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含床位費、檢查費、化驗費、治療費、手術費、藥費和救護車費等),扣除約定免賠額後,承擔給付醫療費用的責任。
未滿12周歲的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本公司可通過救援機構安排一位家長陪同住院;若該醫院無陪住設施,本公司將通過救援機構安排該家長入住附近酒店。在被保險人住院期間,本公司通過救援機構承擔該家長陪同住院或酒店住宿的費用。
3.轉送回國
對被保險人的治療措施結束後,或授權醫生認為被保險人的病情或傷勢已穩定可以旅行時,本公司將通過救援機構安排被保險人以經濟交通方式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並將儘可能使用被保險人的原始回程票(含機票、火車票、汽車票或輪船票等,以下同)。若被保險人的原始回程票因救援過程而失效,本公司將通過救援機構承擔被保險人的回程票費用。若被保險人未購買原始回程票,回程票費用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如授權醫生認為被保險人病情需要或被保險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將通過救援機構派遣醫護人員護送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被保險人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本公司對其該次保險責任結束。
4.安排子女回國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發急性病,其隨行的未成年子女無人照料時,本公司可通過救援機構安排經濟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且將儘可能使用其子女的原始回程票。若被保險人的子女無原始回程票的,則被保險人的子女自其所在國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的回程票費用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本公司累計承擔安排就醫和緊急醫療轉送、住院醫療、轉送回國及安排子女回國等保險責任各項費用的總額以被保險人的緊急救援醫療保險金額為限,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其緊急救援醫療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該項保險責任終止。超過保險金額的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二)緊急救援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發急性病,經授權醫生確認並由本公司通過救援機構安排門診(含急診)治療的,本公司將通過救援機構承擔被保險人因門診(含急診)治療發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但每一事故或突發急性病門診(含急診)醫療費用低於約定免賠額的部分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且本公司累計承擔的費用金額以被保險人的緊急救援門診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其緊急救援門診醫療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三)緊急救援牙科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發急性病,經授權醫生確認並由本公司通過救援機構安排牙科門診(含急診)治療的,本公司將通過救援機構承擔被保險人牙科門診(含急診)治療發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但每一事故或突發急性病牙科門診(含急診)醫療費用低於約定免賠額的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且本公司累計承擔的費用金額以被保險人的緊急救援牙科門診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其緊急救援牙科門診醫療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四)遺體安排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發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將通過救援機構按照被保險人的遺願或其家屬的願望,以下列三種方式之一承擔責任及相關費用,但累計承擔費用總額以各方式相應的保險金額為限。
1.遺體轉送回國
在相關法律的許可下,本公司將通過救援機構以正常航班將被保險人的遺體從身故地轉送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離其常駐地最近的國際機場並承擔靈柩費和運送靈柩的費用。
若被保險人為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或為香港、澳門或台灣地區人士的,本公司可通過救援機構將被保險人的遺體轉送至被保險人國籍所在國(或地區)或香港、澳門或台灣地區。
2.遺體火化和骨灰轉送回國
本公司通過救援機構安排被保險人的遺體在被保險人身故地火化,並用正常航班將骨灰盒轉送至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的常駐地。本公司將通過救援機構承擔火化費用和骨灰盒轉送回國的費用。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過救援機構將被保險人的遺體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並承擔相關費用。
以上各項保險責任中涉及到的各項費用均按費用實際支付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基準匯率換算成人民幣。
第四條 其它醫療援助事宜和行政援助事宜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險人可通過救援電話求助,本公司將通過救援機構提供相應服務,由此產生的費用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一)醫療援助事宜
1.醫療服務信息諮詢
被保險人有醫療需求,但對當地醫療機構情況不了解時可撥打本公司提供的救援電話,向救援機構諮詢當地醫療機構的信息。
(1)提供的信息以救援機構資料庫系統及信息服務中心所能提供的信息為限;
(2)提供的信息包括當地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繫電話、開放時間、可能提供的特殊診療項目和特殊設施及使用的工作語言等;
(3)提供的信息不包括與被保險人身體狀況和醫療需求有關的特殊信息。
2.醫療專家諮詢
被保險人身體不適而有醫療諮詢必要時可撥打本公司提供的救援電話聯繫救援機構,由救援機構安排醫生向被保險人提供醫療諮詢或建議。
(1)救援機構的醫生將直接向被保險人提供醫療諮詢;
(2)救援機構的醫生將保證能使用英語進行交流,同時根據值勤表的安排,輪值醫生也可能可以使用其它語言進行交流;
(3)救援機構的醫生將對被保險人所有個人信息保密;
(4)救援機構可能會以摘要的方式將提供的醫療諮詢或建議提交給本公司。
3.安排醫生上門診療
被保險人身體不適而有治療必要時可撥打本公司提供的救援電話聯繫救援機構,救援機構將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安排醫生至被保險人所在地提供上門診療服務。
(1)救援機構可安排醫生至被保險人所在的賓館、臨時住所或其它地點提供上門服務;
(2)提供上門服務僅限於有合適的醫療設施的地區,並以救援機構能找到合適的醫生為前提;
(3)被保險人應向救援機構提供有關其所在地址、聯繫電話和當地語言的詳細信息;
(4)實際承擔醫療責任的是提供上門服務的醫生,救援機構僅承擔聯絡和協調職能。本公司和救援機構均不承擔可能產生的醫療事故責任。
4.緊急藥物遞送
被保險人身體不適需要藥物時可撥打本公司提供的救援電話聯繫救援機構,救援機構將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遞送藥物至被保險人所在地。
(1)藥物遞送僅限於有合適的醫療設施的地區,並以救援機構能找到合適的醫生為前提;
(2)藥物遞送的前提條件是被保險人能夠提供合適的醫療檔案(例如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就診時的處方);
(3)被保險人應向救援機構提供有關其所在地址和聯繫電話的詳細信息;
(4)出售藥物的藥店承擔藥物的相關責任,救援機構僅承擔聯絡和協調職能。本公司和救援機構均不承擔可能產生的藥物的相關責任。
(二)行政援助事宜
1.旅行前的諮詢服務
被保險人出行前,可通過本公司提供的救援電話諮詢目的地的天氣狀況、空氣品質、旅館等資料。
2.緊急口訊傳遞
在緊急情況下,本公司可通過救援機構按照被保險人指定的電話向其家屬傳遞緊急口訊。
3.翻譯服務
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本公司可通過救援機構安排專人為被保險人提供翻譯服務。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突發急性病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與費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開始旅行前執業醫師已告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不適合旅行,或被保險人旅行的目的是診療或就醫;
(二)緊急救援和治療期間購買報紙、租借電視機、使用電話或其它非醫療設施的費用;
(三)被保險人患癌症、既往症及保險單中特別約定的除外疾病;
(四)被保險人患先天性疾病、遺傳性疾病;
(五)被保險人患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
(六)被保險人不孕不育治療、人工受精、懷孕、分娩(含難產)、流產、墮胎、節育(含絕育)、產前產後檢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併發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難產)、流產不受此限;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或特別護理;
(九)被保險人接受矯形、視力矯正手術、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復治療、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術;
(十)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十一)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十二)被保險人毆鬥、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三)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十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合法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十五)被保險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經當地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客運交通工具;
(十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蹦極、駕駛滑翔機、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七)被保險人進行職業或半職業性質的體育運動項目的訓練或比賽;
(十八)被保險人患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為準);
(十九)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武裝叛亂、化學污染或恐怖行為;
(二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六條 保險期間
(一)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險時,可選擇被保險人單次旅行的保障形式;也可選擇保險期間為1年、被保險人可在保險期間內多次旅行的保障形式。
(二)投保人選擇單次旅行保障形式的,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被保險人於約定的離境日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完成出境手續時開始生效,至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的終止日台北時間24時或被保險人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且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完成入境手續時終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三)投保人選擇保險期間為1年、被保險人可在保險期間內多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可多次進行境外旅行,本公司承擔每次旅行最長不超過約定天數的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公司每次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被保險人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完成出境手續時開始,至被保險人出境後約定最大天數當天台北時間24時或被保險人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且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完成入境手續時終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第七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契約的各項保險金額和相應的保險費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中載明,在本契約有效期內不得變更。
投保人須在投保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
第八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於解除本契約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解除本契約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退還淨保費。
第九條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的各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發急性病需要緊急救援時,應立即撥打本公司提供的救援電話聯繫救援機構報警中心並由救援機構安排緊急救援和治療。否則,被保險人未通過救援機構安排所發生的緊急救援和醫療費用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在異常緊急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因健康狀況須急救或通訊條件限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其無法及時聯繫救援機構,應在條件許可時立即聯繫救援機構並由救援機構安排後續的緊急救援和治療,本公司仍按本契約的約定承擔緊急救援醫療責任和相關的費用。但最遲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24小時內,救援機構應得到保險事故的通知,否則,一切緊急救援和醫療費用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保險金申請和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所有符合本契約規定的保險事故,均應按照本契約第十條的規定及時通知本公司授權的救援機構並由本公司通過救援機構按本契約的約定提供服務並承擔相應費用。本公司不接受任何非通過救援機構提出的索賠。
第十二條 年齡確定和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本保險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契約,並對投保人退還淨保費。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在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時按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三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註明的最後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十四條 契約內容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第十五條出境日變更和撤消投保處理
投保人選擇單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契約生效前投保人可申請變更被保險人的出境日。被保險人需推遲出境的,投保人須在原約定出境日的前一個工作日的台北時間12時前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被保險人需提早出境的,投保人須在變更後出境日的前一個工作日的台北時間12時前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本公司將於接到投保人變更出境日書面申請後,為投保人辦理出境日變更手續。
投保人選擇單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契約生效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請撤消投保,但須在原約定出境日的前一個工作日的台北時間12時前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本公司將於接到投保人撤消投保申請後,對投保人無息退還保險費。
第十六條 契約解除
(一)投保人選擇單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契約生效後,投保人不得申請解除本契約。
(二)投保人選擇保險期間為1年、被保險人可在保險期間內多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契約。
1.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解除契約申請書;
(3)投保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投保人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本契約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達成仲裁協定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釋義
【常駐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被保險人的日常居住地,以投保人投保時申報的被保險人地址為準。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
【香港、澳門或台灣地區人士】指持有相關護照、回鄉證或台胞證的香港、澳門或台灣地區人士。
【意外事故】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突發急性病】指被保險人出境旅行前未曾接受診斷及治療且在旅行途中突然發病、必須立即在醫院接
受治療方能避免損害身體健康的疾病。
【本公司】指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指同樣性別、年齡所患類似病症或傷害的患者,在接受類似的治療、服務及所用材料後實際支付的、不超過所在地同檔次醫療服務機構的總體費用水平的醫療費用。包括床位費、手術費、藥費、治療費、護理費、檢查檢驗費、特殊檢查治療費、救護車費。
(一)床位費
指住院期間使用的醫院床位(不包括觀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費用。
(二)手術費
手術指被保險人為治療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術,不包括活檢、穿刺、造影等創傷性檢查以及康復性手術。
手術費指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手術項目的費用。包括手術室費、麻醉費、手術監測費、手術輔助費、材料費、一次性用品費、術中用藥費、手術設備費。
(三)藥費
指當地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用藥範圍內的中、西藥費用。
(四)治療費
指以治療疾病為目的,提供醫學手段而發生的治療者的技術勞務費和醫療器械使用費,以及消耗品的費用,包括注射費、機療費、理療費、輸血費、輸氧費、體外反搏費。
(五)護理費
指住院期間根據醫囑所示的護理等級確定的費用,包括護工費、消毒費、換藥費、陪人費、煎藥費、烤火費。
(六)檢查檢驗費
指以診斷疾病為目的,採取必要的醫學手段進行檢查及檢驗而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醫處費、診查費、婦檢費、X光費、心電圖費、B超費、腦電圖費、內窺鏡費、肺功能儀費、分子生化費和血、尿、便常規檢查費。
(七)特殊檢查治療費
包括CT、ECT、彩超、活動平板、動態心電圖、心電監護、介入治療、PCR、體外碎石、高壓氧、體外射頻、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費用檢查治療項目費。
(八)救護車費
指為搶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護車費用及醫院轉診過程中的醫院用車費。
【經濟交通方式】指救援機構根據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子女的實際狀況,在不影響被保險人救治的前提下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子女安排的最經濟合理的交通方式。救援機構將儘可能使用正常運營的客運交通方式。
【原始回程票】指被保險人出境旅行前購買的從旅行目的地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的機票、火車票、汽車票或輪船票等。
【執業醫師】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
【既往症】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關疾病或症狀。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體症),這些疾病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於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的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些器官、系統在形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遺傳性疾病】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
【毆鬥】指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100毫克。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屬於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規定的飲酒駕駛或醉酒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駕駛證駕駛;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未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無合法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機動車行駛證;
(2)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未按時進行或未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潛水】指使用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岩運動】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於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特技表演】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表演。
【淨保費】淨保費指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扣除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各項費用(含營業費用、代理費、各項稅金、保險保障基金等)後的餘額,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險費的25%。
【未滿期淨保費】未滿期淨保費=淨保費×(1-保險經過日數/保險期間的日數),經過日數不足1日的按1日計算。
【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