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速度定理

Vot+1/2 t2,因為Vf —Vo=a

平均速度定理:14世紀早期牛津大學的梅頓學院,一群英國學者開始用與處理性質強度變化同樣的方法來處理速度或局部運動的變化。中世紀的貢獻在於創造性地正確定義了勻速和勻加速運動。在梅頓學院及其他地方,勻速運動被定義為在任何(或所有)相等的時間間隔內通過相等的距離。梅頓學院還把勻速運動的定義推廣到最簡單的變速運動,從而得出了勻加速運動的精確定義:在所有相等的任意長度的時間間隔內,獲得一個相等的速度增量。他們藉助均勻速度來定義瞬時速度:在一定時間間隔內,一個點或物以與所問瞬間相同的速度勻速運動一定的距離。人們稱之為平均速度定理,這一定理大概是中世紀在物理學史上唯一卓越成就。S=1/2Vft。S是距離,Vf是終速度,t是加速的時間。Vf=at,a是加速度,替換可得S=1/2at2這是勻加速運動距離的通常表達式。當勻加速不是從靜止而是從某一特定速度Vo開始,中世紀的表述可寫成:S=[Vo+(Vf—Vo)/2]t,或簡單地寫成:S=Vot+1/2at2,因為Vf—Vo=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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