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縣教育局

以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教育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法規,認真執行省、市、縣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努力實現教育目標,落實教育方針政策。

機構職能

俯瞰平和縣教育局 俯瞰平和縣教育局

1、平和縣教育局機構職能

2、研究制訂全縣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區域教育發展規模、速度和步驟,並負責監督和實施。

3、綜合管理全縣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和縣屬中等專業教育。鼓勵、支持、規範和管理社會力量辦學。指導協調各鄉鎮、各部門的有關教育工作,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制定督導評估標準和組織教育督導、評估。

楊衛磊題寫教育局名稱 楊衛磊題寫教育局名稱

4、負責領導和指導推進全縣教育體制、辦學體制、管理體制、投入體制等方面的改革,理順教育內部和外部的關係。

5、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等規範性檔案或收費標準,並加強教育經費收管、監督、審計工作,依法監督教育經費投入政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各級政府改善中國小校的辦學條件,最佳化教育環境。負責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教育系統的政府採購。

教育局會議 教育局會議

6、主管全縣教師工作,負責中國小校(含職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資格認定、培養培訓、招聘錄用、調配交流、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新教師的轉正定級工作;配全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考核、呈報、任免所轄單位的領導和幹部。 負責全縣教育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指導教育學會、基金會、關工委、退教協、老年科協、團委、少先隊、婦委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

7、依法保護學校和師生的全法權益,做好教師的來信來訪工作負責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8、負責指導、推動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的實施和教育結構調整,以及教學改革、學校布局調整和規範中國小用書;指導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

9、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落實學校的德育、體育、衛生、美育及國防、人防、消防、安全等教育工作。

10、負責制定全縣高中階段教育的招生計畫,組織招生考試和錄取工作;負責普通高、中等專業學校和成人高、中等專業學校招生的報名、組考、傳遞錄取信息工作;負責組織全縣高、中等教育的自學考試及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指導、服務和管理工作。

11、按照國家有關教育方針、政策、法規,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制定本縣教育督導評估方案並組織實施,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12、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決算執行情況,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全縣校辦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全縣教育建設項目預算、決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全縣教育系統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導全縣教育審計工作。

13、負責指導全縣教育教學研究、現代教育技術、實驗教學和教學設備配置與管理及勤工儉學工作。

14、規劃並管理全縣教育情報、統計資料及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建設工作。

15、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介紹

平和古為揚州之城 ,周為七閩之地,明正德十三年( 1518 年)置縣 ,取“寇平而人和”之意。清時,平和有“小漳州”之稱。平和舊縣名於元至治年間[1321-1323]稱為南勝縣,治所設在今南勝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至元六年遷於琯山之陽[今舊縣],明正德十二年( 1517 年)縣治設在大洋坡,建縣後取名九峰,又名九和。1949年初,縣治由九峰遷至現所在地小溪鎮。

自然風光

平和縣內年平均氣溫攝氏17.5-21.3度,東南地區的小溪、山格、坂仔、安厚和南勝21-21.3度,西部的九峰、國強20-21度,其餘西部山區17.5-19度。雨季長,雨量充沛,年平均1600-2000毫米,年平均蒸發量1400毫米,日照和太陽輻射時間中等,年平均霜期為41.3天,春秋冬溫差小,氣候溫暖,夏季較長,但酷熱嚴寒少見,適宜各種農種物生長和各種產業投資。

工作地點

和平縣城內

教師資格認定

認定範圍

2018年在漳州市申請認定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包括:

(一)參加全國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並取得教育部考試中心《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

(二)2015年1月前入學的全日制師範類專業應屆高校畢業生、全日制教育碩士畢業生。

(三)通過我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改革過渡期面試取得《福建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改革過渡期面試合格證》(以下簡稱《面試合格證》)且在有效期內的人員。

認定條件

(一)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戶籍或人事關係在漳州市;持有漳州市有效居住證;漳州市轄區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二級甲等(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合格。

(四)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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