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余

平余亦稱“余平”。清代地方財政在上繳正項錢糧時額外提解給戶部的銀兩。平余屬於地丁附加。清代初期,各省解繳戶部稅銀時,每1000兩隨解平余銀25兩,稱“隨平陋規”,由戶部官吏分用。雍正元年至八年 (1723—1730),戶部用平余銀彌補巨額虧空。其後,平余銀一半歸戶部,一半留地方。乾隆元年 (1736年),政府規定平余銀分給各部院官吏作為補助費,稱為“養廉”。乾隆二年,四川巡撫碩色奏請於耗羨之外,每100兩提解0.6兩歸公,以充各衙門之用,名曰平余。乾隆不同意,下令禁革。實際上明去暗存,且視同正款,終清之世,究未革除。

“平余”為清代地方政府上繳正項錢糧時另給戶部的部分。一般來源於賦稅的加派,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

清初,各省解繳戶部稅銀,每一千兩隨解平余銀二十五兩分給戶部的官吏,稱隨平陋規。

其後,戶部與地方官吏協定共同分肥,解部減一半,余歸地方。

1736年(乾隆元年),明文規定平余銀分給各部院官吏作為補助費,稱"養廉"。

1737年(乾隆二年),四川省在火耗羨餘外,每銀百兩提解六錢,名平余,充各衙門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稅時加重戥子稱銀,所得溢額銀兩亦名平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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