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工商業聯合會

常熟市工商業聯合會

常熟市工商業聯合會(簡稱常熟市工商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市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百科名片

常熟市工商業聯合會

商會簡介

常熟市工商聯成立於1953年6月,截至2011年5月,常熟市工商聯(總商會)共有所屬基層商會13家(10個鄉鎮商會、虞山尚湖旅遊度假區商會、服裝城商會、江南集團商會),異地商會10家(浙江、溫州、台州、義烏、浦江、東陽、閩南、安徽、河南、吳江),市級同業商會17家(制筆、鋼材、紡織服裝、縫製機械設備、貨架、無紡業、房地產、高分子新材料、水洗、汽配五金、餐飲業、華東食品城、汽車流通、機械鑄鍛、文化創意產業、沙家浜玻璃模具、毛衫),所屬會員企業4000多家,基層商會所屬分會20多家。

常熟市商會組織始於清光緒三十二年(1908年),當時常熟、昭文兩縣設立商務分會,隸屬蘇州分會,地址在周神廟。宣統三年遷址至縣后街(即今政協聯誼會)。民國四年(1915年)成立常熟縣商會,並在梅李、東唐市等中心集鎮設立商務商會。商會宗旨為:研究促進商業之方法,向官署申述商界之意見,調處同業之爭議,維護商界之利益等。民國三十年(1941年),在淪陷時期,城市部分商界人士籌建了常熟縣商會整理委員會,第二年成立“縣商會”。抗戰勝利後,在1946年4月7日重建縣商會。常熟解放後,縣商會於1949年12月8日,由常熟市工商業聯合會籌委會接收。

1953年6月1日至4日,市工商聯籌委會召開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執委會,毛柏生任主任委員,宮本階(公企代表),劉哲明,周士敏任副主任委員。1955年5月17日至21日,召開市工商聯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新領導班子,毛柏生任主任委員,吳影(公企代表),劉哲明,陳士超,周士敏任副主任委員。1958年撤常熟市後,市工商聯併入縣工商聯。

1959年2月11日至22日,縣市合併後召開三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三屆執委會,毛柏生任主任委員,劉哲明,陳士超,周士敏等繼任。1961年7月16日至24日召開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二屆領導全部繼任。

文化大革命中,縣工商聯活動停止。至1980年5月,根據中央指示精神,工商聯恢復組織活動。1981年11月4日至7日召開五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毛柏生任主委,陳士超、周士敏、孫心存、倪靜玉(女)任副主委。1983年撤縣建市,縣工商聯更名為市工商聯。1984年9月17日至19日召開五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原正副主委繼任。1989年9月8日至9月10日召開七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實現了領導班子新老交替。在此期間,工商聯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1991年15號檔案精神,會員結構發生了根本變化,除原工商業者外,大量吸收了非公有制企業的代表人士加入工商聯,按照中央檔案精神,工商聯充分體現了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的“三性”原則,積極做好非公經濟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起到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切實當好政府管理非公企業的助手。“團結、幫助、引導、教育”非公經濟代表人士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道路。1993年至2006年分別召開了七屆、八屆、九屆、十屆會員代表大會,分別選舉產生了新一屆領導班子。

常熟市工商聯自1953年6月成立至今,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已經走過了半個世紀的光輝歷程。今天,在黨的改革開放政策指引下,在黨的十六大精神鼓舞下,非公有制經濟正在迅猛發展壯大,工商聯工作迎來了又一個春天,為民營經濟發展,為繁榮市場,振興中華商會將開創新局面,做出新貢獻。

常熟市工商聯願與海內外工商社團、企業組織和工商界人士加強合作,共同發展。

商會章程

總 則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工商聯工作是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和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會員,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本會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的基本特徵。充分發揮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導作用,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助手作用,在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中的促進作用,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是本會的主要職能。

本會確定把工商聯建設成為政治堅定、特色鮮明、機制健全、服務高效、作風優良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的目標,全面加強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不斷增強凝聚力、影響力、執行力。堅持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引導會員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組織會員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為促進祖國統一,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第一章 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 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導會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樹立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理念,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當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表彰宣傳他們中的先進典型。

(二)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投身光彩事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支持企業黨建工作,並為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條 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聯繫,深入了解他們的意願和要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貫徹執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社會環境的改善。

(三)幫助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提高參政議政能力和水平,積極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

(四)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第三條 協助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

(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等方面服務,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最佳化升級,推進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不斷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抵禦風險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增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商界人士的聯繫,促進經貿合作。積極開展民間外交,加強同國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為非公有制企業開展國際合作提供服務。

(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四條 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

(一)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指導和推動商會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內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發揮宣傳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加強自律的作用。

(二)參與行業協會商會政策法律的制定。

第五條 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企業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動勞動關係立法和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和調處勞動爭議。

(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三)協調處理投資者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係,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條 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第七條 依法加強會產管理。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企業會員。

企業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包括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份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鄉鎮企業協會、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異地商會等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工作有聯繫的有關人士、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選派代表作為個人會員參加本會;

原工商業者均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並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十條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觸犯刑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接受本會監督;

(六)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按國家行政區劃設定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為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商業聯合會,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為地方組織;縣級(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和各類商會組織為基層組織。

第十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可按行業設立同業公會或行業商會等行業組織,同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其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對下級工商業聯合會具有指導關係。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還負有修改章程的職責。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大會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其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四)選舉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下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執行委員會的委員要承擔委員的責任,履行委員的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三)熱愛工商業聯合會的工作,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參加組織的重要活動;

(四)執行工商業聯合會的各項決議;

(五)廣泛聯繫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每屆任期與執行委員會相同,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

(一)貫徹實施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研究本會方針任務;

(三)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

下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縣級市(縣、旗、省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視情況決定是否設定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副主席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兼職副主席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工商業聯合會兼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第一副主席和常務副主席。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常務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副主席協助主席主持會務。

每屆執行委員會產生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在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下屆執行委員會產生新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秘書長由本級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是本級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組成人員。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調整的人員由常務委員會通過,提交執行委員會確認。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換屆時應向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報告籌備情況,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地方新設工商業聯合會時,應報請同級黨委批准,並報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又稱中國民間商會,地方工商業聯合會也是當地民間商會組織。

會長由工商業聯合會主席兼任,副會長原則上由工商業聯合會專職副主席、上一屆工商業聯合會部分兼職副主席和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兼(擔)任,會長、副會長由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

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民間商會組織的副會長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四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加強對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公務員隊伍。

第三十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現代市場經濟、現代科技、現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識,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業務水平;

(二)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工商業聯合會事業,解放思想,勇於創新,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增強工作能力;

(三)堅持求真務實、調查研究 ,樹立良好作風,密切聯繫會員,善於團結共事;

(四)嚴於律己、勤政廉潔、顧全大局、遵守紀律,自覺接受組織和會員的監督。

第五章 會徽

第三十一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徽為橋樑紐帶造型組成的圖案。

第三十二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徽,可作為會章佩帶;可在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的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標誌;未經授權,不得作商業用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為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民間商會)的統一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商會領導

名譽會長:高德康 錢月寶

主 席:朱克明

副主席:

馬國熙 馬建平 馬建興 王柏興 王振洪 鄧敦艾

包乾申 劉國忠 李友余 李明普 陸敘明 陸祥龍

邵力洲 林建偉 范立元 范建剛 季丙元 金永良

秦雪元 徐之偉 殷金華 高曉東 黃旦波 韓音梅

秘書長:袁衛忠

常 委:

馬 鈺 馬青祥 王 怡 王衛東 王建華 王春華

朱正榮 朱永濤 朱利榮 向德華 楊岩錫 楊建輝

蘇 曉 李 偉 李 澄 李保珊 何航濱 鄒 捷

鄒振榮 應志耀 沈雪忠 張 鶴 張景明 陸明華

陳 良 陳 斌 陳庚遠 陳欽林 陳晉良 陳雪明

邵建宏 林正剛 林春國 季聞宇 金雙龍 金偉建

金權寶 金利民 金洪正 宗仁元 趙雲文 洪少偉

洪清淼 夏三興 夏偉量 常惠忠 蔣建良 程 明

程衛國 程建良 戴明華 濮根法

執 委:

王慶東 王建明 王建青 王荷生 王瑞龍 毛天一

鄧 軍 鄧衛東 葉建華 邢建根 呂永明 朱正方

朱如千 劉月芬 劉建華 江建龍 孫保華 楊銀根

楊博文 楊惠玉 蘇仁球 蘇建清 李建明 李雪康

吳正才 吳志強 吳俊良 吳雪良 何建剛 鄒麗萍

鄒明言 宋招興 張建中 張保岐 陸 忠 陸衛平

陸麗紅 陳均票 陳志剛 陳建雲 邵秋平 范正元

范建東 羅培元 季正元 季錦坤 金鶴興 周永康

周仲明 周建民 周高明 周高明 趙衛東 趙建國

俞建名 俞曉華 姚坤元 顧建明 顧瑞元 錢仁慶

錢世忠 徐正兵 徐惠國 翁建江 高利平 席希平

唐偉君 唐維強 陶建忠 黃無畏 黃忠清 曹建飛

曹祖平 蔣劍飛 程永林 溫同文 溫筱山 霍銀芬

戴加兵

主要職能

第一條 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第二條 密切與會員的聯繫,暢通反映意見建議的渠道,表彰宣傳他們中的先進典型,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第三條 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引導會員共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當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投身光彩事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支持企業黨建工作和工會建設。

第四條 引導會員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能源資源節約,重視生態環境保護。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範經營、照章納稅,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第五條 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積極參與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立和諧勞動關係。

第六條 為會員提供培訓、融資、科技、法律、信息諮詢等服務,提供對內、對外經貿交流服務,提供公共關係溝通協調服務,幫助會員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七條 增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商界人士的聯繫,開展促進經貿合作和促進祖國統一的工作;增進與國外工商社團的交往,為國家擴大對外開放、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服務。

第八條 加強自身建設,體現特色,提高履行職責和發揮作用的能力,增強凝聚力。

第九條 依法加強會產管理。

第十條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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