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常德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適用本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其原有剩餘土地需要徵收的,征地補償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土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補償。國家、省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徵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的征地拆遷工作。縣級人民政府領導組織本區域內的征地拆遷工作。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遊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桃花源旅遊管理區(籌)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征地拆遷的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成立或指定的征地拆遷實施機構負責承辦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物價、司法、公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管、城管、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稅務、工商、農業、林業、畜牧水產、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被征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及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
第四條徵收集體土地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土地徵收程式
第五條擬征地範圍確定後,徵收土地方案報批前,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在擬征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醒目位置發布《擬徵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六條自《擬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1年內,在擬征地範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築物,辦理土地流轉;
(四)辦理休閒農莊、畜牧水產養殖等手續;
(五)以擬征拆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註冊登記手續;
(六)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七)搶種搶栽花卉、苗木、中藥材等;
(八)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第七條《擬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用途、位置、面積、範圍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建(構)築物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進行現狀調查,現狀調查結果交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簽字確認。拒不簽字確認的,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可以採取照相等方式進行保全,或者申請公證,作為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八條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下達後,市、縣市人民政府按規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醒目位置及媒體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
(四)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五)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未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將征地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的依據。
第九條《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按規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醒目位置及媒體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征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農業人員的安置途徑;
(五)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六)申請聽證的途徑和方式。
第十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申請聽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有關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並支付征地補償費後,被征地者拒不騰地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土地徵收補償
第十二條征地補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征地補償費應支付給享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用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征地補償費由被征地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相關規定管理、使用和分配。第十三條被徵收集體土地上青苗、附屬設施實行包乾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1;花卉苗木實行搬遷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2;水產養殖的場所設施設備實行包乾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3;動物養殖實行轉運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4。
第十四條被徵收集體土地範圍內的墳墓遷移費用按征地面積統籌包乾,其中常德市城市規劃區補償標準為1800元/畝,其他區域補償標準為1200元/畝。統籌費用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單獨核算,專項用於墳墓遷移,使用情況應定期公布。具體墳墓遷移工作由村(居)民委員會實施。具體實施了墳墓遷移工作的村(居)民委員會,可從統籌費用中提取遷墳協調經費,協調經費不得高於統籌經費的5%。
第十五條擬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除正常的生產生活外,其他栽種、建設和裝修地上附著物、擴大養殖範圍和增加設施、追加放養各種養殖物等,都屬於搶搭建、搶裝修、搶種養行為,徵收土地時不予補償。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十六條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有關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為依據。
第十七條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5。
被拆遷住宅房屋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等按房屋結構類別、建築面積實行包乾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6;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及室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實行包乾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7。
被拆遷房屋超深基礎部分補償費用按磚混及以上結構房屋面積30元/平方米的標準列入預算,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統籌使用,據實補償。
第十八條拆遷未到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下列被拆遷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
(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
(三)在擬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搶修搶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
第五章 房屋拆遷安置
第二十條征地房屋拆遷安置以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集體土地上建設住宅房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對被拆遷人進行住房安置資格審查、審定,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貨幣安置三種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在經過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集中聯建或分散自建的安置方式。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後,入住公寓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貨幣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補償費後,不要求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而選擇住房貨幣補貼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條對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積(不包含偏房、雜屋、棚屋)計算住房安置補助費。合法住房面積小於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安置面積的,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安置面積計算住房安置補助費。
住房安置補助費按200元/㎡標準計算。選擇公寓式安置的,住房安置面積內的住房安置補助費不支付給被拆遷人,統籌用於公寓樓安置房建設;住房安置面積外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選擇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每戶住房安置補助費少於48000元的,按48000元的標準支付。選擇集中聯建方式重建安置的,重建基地基礎建設費按被拆遷人應享受的住房安置面積以200元/㎡標準計算,與住房安置面積內的安置補助費一併全額支付給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統籌用於重建基地基礎設施建設;住房安置面積外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節約用地獎勵。
第二十四條常德市江北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公寓式安置或貨幣安置,一般不採取重建安置。選擇公寓式安置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寓樓安置的相關政策執行。選擇貨幣安置的,按被拆遷人應享受的安置面積,以2800元/㎡(含節約用地獎勵)的標準給予住房貨幣安置補貼。選擇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遷人應享受的安置面積與實際選擇的公寓樓面積之差,以2800元/㎡(含節約用地獎勵)的標準給予住房貨幣安置補貼。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只享受一次安置。
第二十五條具體安置實施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其他補償及補貼
第二十六條拆遷企業用房,造成企業停產停業的,按核定的實際在崗人數乘以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80%,計算月工資總額,給予6個月的雙停補助。第二十七條拆遷經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對利用其住宅房屋做營業門面或家庭作坊,持有有效營業執照並在擬徵收土地公告發布時正在經營的,給予房屋所有權人自營損失補償。對利用其住宅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備案手續等相關證明材料並在擬徵收土地公告發布時正在出租的,根據其實際出租面積給予房屋出租經營損失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8。
第二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應支付被拆遷人搬家費和過渡費。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遷戶,計算兩次搬家費;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戶,只計算一次搬家費。重建安置的按6個月計算過渡費;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遷人交出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安置部門通知被拆遷人選房之日止,再增加4個月的過渡費;貨幣安置的按3個月計算過渡費。具體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9。
第二十九條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被拆遷房屋面積一次性計發搬家費和過渡費。具體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9。第三十條在規定時間內交房騰地的,給予交房騰地獎。交房騰地獎按每戶3萬元的標準列入資金預算,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按交房騰地時間劃分不同等次實施。
第三十一條征地拆遷中應按徵收土地面積和拆遷住宅房屋工作量分別計算誤工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見附屬檔案10。非住宅房屋拆遷的誤工補助費,參照拆遷住宅房屋的誤工補助標準執行。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征地拆遷安置資金預算實行資金預算評審。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安置資金預算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資金預算評審;非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安置資金預算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地拆遷管理機構審查。
第三十三條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在征拆工作實施前撥付到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補償資金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3個月內全額支付到位。
第三十四條從事和參與征地拆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征地拆遷補償政策,保持政策標準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常德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征地拆遷信息公開等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補償標準和具體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應按規定及時公開。 第三十六條征地拆遷不可預計費按征地拆遷補償費總額的3%-5%列入資金預算,專項用於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不可預計項目的補償支出。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經費按征地拆遷補償費總額的3%-5%列入資金預算,專項用於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支出。
第三十七條對支持配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獎勵,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總額的1%-2%列入資金預算。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拆遷倒房任務的,對征地拆遷一線工作人員給予獎勵。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管理區管委會確定,獎勵資金從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經費中計提。
第三十八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採取弄虛作假,偽造、塗改土地權屬、房屋、人口等證明材料,騙取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法追回違法所得,並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補償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被征地拆遷人合法權益的;(二)在征拆工作中違規操作,與被征地拆遷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三)其他擾亂征地拆遷秩序、釀成嚴重後果或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其他有關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自行廢止。
本標準施行前,市、縣市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市、縣市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