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規劃局建設工程批後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批後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局對本市市區範圍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是否按城鄉規劃實施進行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批後管理主要包括規劃驗線和監督檢查兩個階段。本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向建設單位或個人送達建設工程規劃批後管理告知書,啟動規劃批後管理流程,至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後結束。
第三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測繪單位出具規劃放樣測量報告。
建設工程規劃放樣測量報告應包括測量技術標準和依據、作業方法、質量控制和成果說明等內容,並附放樣成果表、建設工程放樣圖等。
第四條 建設工程基礎墊層施工完成時,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建設工程基礎線進行規劃檢測測量,測繪單位出具規劃檢測測量報告。
建設工程規劃檢測測量報告應包括測量技術標準和依據、作業方法、質量控制和成果說明等內容,並附建設工程許可證附圖、檢測圖、成果比對表等。
第五條 規劃測量相關成果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持規劃放樣測量報告及規劃檢測測量報告向本局申請驗線。
第七條 本局受理驗線申請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規劃放樣測量報告及規劃檢測測量報告,對該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許可要求進行核驗。有正當理由無法驗線時,可以延期,並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或個人。
驗線符合要求的,本局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線證明。驗線不符合要求的,本局提出整改意見,建設單位或個人整改後應重新申請驗線。建設工程經驗線符合要求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八條 本局應當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設項目的平面位置、建築高度、層數、層高、建築物輪廓線、女兒牆高度、建築形態、建築色彩、退界要求、道路、停車設施、地塊出入口位置、應拆建築是否拆除等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樣本以及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立面圖,接受規劃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後管理中止:
(一)經確認建設工程已停工二個月以上的;
(二)經確認建設工程已實際投入使用二個月以上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中止的情形。
批後管理中止的,本局向建設單位或個人送達建設工程規劃批後管理中止通知書。
中止情形發生變化,經確認,可以恢復批後管理。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竣工後,本局根據批後管理監督檢查情況,向建設單位或個人出具批後管理意見書,並告知其依法申請規劃核實。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未經驗線或驗線不符合要求,擅自開工的,本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建設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本局責令停止建設,對其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測繪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的規劃測量成果,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違反相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有關人員在規劃批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規定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頒布的《常州市規劃局建設項目批後管理暫行規定》(常規〔2006〕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