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區《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加快創新型武進建設的若干意見》的精神,鼓勵發明創造,增強科技創新能力,促進技術創新和地方經濟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專利發展資金由區財政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使用。專利資助發展資金可以根據區經濟發展情況予以調整,但該專項支出應控制在當年預算額度內。
第三條 專利發展資金由區財政局、區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區財政局負責專利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監督、管理;區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項目的受理、審核,建立專利項目庫,並會同財政局下達專利資助項目和經費指標。
第二章 資助範圍、標準
第四條 專利發展資金主要用於五大產業的國內專利申請資助和專利申請獎勵;凡屬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和技術,專利申請不予資助。
國內專利申請資助主要用於在中國境內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的單位和個人。
國內專利申請獎勵主要用於當年國內專利申請達到一定數量的企事業單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中申請發明專利須占專利申請總數的20%以上。
第五條 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單位營業執照為準)和在本轄區內經常住所的個人(以身份證為準)為第一申請人(含在本行政區域進行投資辦企業,並在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專利的非本區居民),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專利資助和專利申請獎勵。
第六條 專利申請資助金額為專利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交納的實際申請費,具體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收費收據為準。
專利申請獎勵金額為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當年專利申請累計每20件(含20件)以上獎勵2萬元,每50件(含50件)以上獎勵6萬元,其中申請發明專利須占專利申請總數的20%以上。
對性質特殊、申請專利類型單一的企業,區科技局將會同區財政局根據企業科技創新和專利申請數量,酌情予以獎勵資助。
第七條 專利申請獎勵金額中含專利申請資助費。
第八條 申請資助的專利應當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對明顯不屬於《專利法》保護範圍的專利申請不予資助。
第三章 申報程式與受理
第九條 申報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向區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報送下列材料:
1.《常州市武進區專利申請資助申報表》;
2.《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3.全套的專利申請文書;
4.繳納專利費用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收據複印件;
5.企事業單位申請須提供本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個人申請須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條 申報專利申請獎勵的單位須向區科學技術局科技管理科報送下列材料:
1.《常州市武進區申請專利獎勵申報表》;
2.《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3.繳納專利費用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收據複印件;
4.企事業單位及企業法人申請須提供本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十一條 區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部門負責專利申請資助及專利申請獎勵項目的材料受理、初審,專利申請資助每半年、專利申請獎勵每年會同區財政局進行一次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資助和獎勵。
第四章 經費劃撥與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申報資助及獎勵的專利項目經區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會同區財政局審核同意後,聯合將經費指標下達到申報的單位或個人。屬鎮、開發區範圍內的單位或個人到所在鎮財政所或開發區財政分局辦理撥款手續;其他區直屬單位或個人到區科學技術局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三條 區財政局會同區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對專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蹤問效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申報資助及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追繳已資助的經費,取消以後申報資助及獎勵的資格,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