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戶外燈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市容,促進商業繁榮,改善投資環境,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燈光設施是指設定在建築物外部或者道路、綠地、市政、交通設施等場所的燈箱、霓虹燈、泛光燈、輪廓燈、電子顯示屏、雷射等光源設施。
第三條 凡在本市建成區範圍內建設、設計、製作、管理燈光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自覺維護城市燈光設施。
第四條 常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燈光設施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燈光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燈光辦”)具體負責本市建成區範圍內戶外燈光設施設定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建成區主要街道兩側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按照城市燈光建設的總體規劃要求,結合各自建築物的特點設定燈光設施。
第六條 規劃、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燈光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規劃、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燈光建設規劃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按實際情況逐年實施。
第八條 建成區主要道路兩側在建和新建項目應一併考慮安排燈光設施,並與主體建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工程結束時,由市燈光辦會同市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對燈光設施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凡沒有燈光設施的沿街建築,必須按市燈光建設規劃要求增加設定相應的燈光設施。
第九條 凡在建成區設定燈光設施的單位,必須向市燈光辦提出申請,填寫戶外燈光設施設定審批表,並提供設計圖紙、場地使用協定書、製作契約書等資料。經有關部門會審後,由市燈光辦核發《燈光設施設定許可證》。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施工。
凡因設定燈光而需進行構築物或建築物建設的,必須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申請核發《燈光設施設定許可證》。
燈光設施竣工時必須經驗收合格,並由責任單位與市燈光辦簽訂“三率(亮燈率、完好率、維修率)責任書後,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條 涉及城市交通安全的應事先徵得公安部門的同意,並依據有關法律辦理相關手續;在市政設施和綠地上設定燈光設施的,還應徵得市政、綠化管理部門的同意;利用
燈光設施發布廣告的,必須到工商部門登記,同意後方能發布廣告。管理審批部門要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凡在本市從事燈光設施製作、維修的經營單位應向市燈光辦出示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提供反映本企業技術素質情況的書面資料,經市燈光辦審核合格後,頒發《燈光設施製作許可證》。燈光設施製作、維修的經營單位,必須按明確的範圍承接相應的燈光業務。
第十二條 經驗收合格的燈光工程自使用之日起,由製作單位負責包修,包修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包修期滿,協定雙方應主動會同市燈光辦進行全面複查並提供有關資料,待查合格後,方可辦理下一年度的包修手續。用戶單位可自行選擇具有《燈光設施製作許可證》的單位維修,也可委託市燈光辦指定單位維修,但必須有固定的維修單位。燈光設施使用單位和維修單位應訂立維修契約,並報市燈光辦備案。
第十三條 製作維修單位對各自包修的燈光設施應派專人進行夜間巡查,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故障,一般故障應在24小時內修復,重大故障必須及時報告市燈光辦,按市燈光辦規定的期限修復。
燈光設施的建設和製作維修單位要提高燈光設施的“三率”,並做好相應的台帳記錄,巡檢情況每旬報燈光辦備案。
第十四條 用戶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燈光設施的日常管理,制定工作職責,接受市燈光辦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市燈光辦應組織人員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市區主要街道的燈光設施的“三率”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情況及時督促處理,確保建成區燈光的“三率”達到80%以上。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設定的燈光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拆除。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必須拆除的,有關單位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市燈光辦,由市燈光辦組織有關單位限期拆除。
對已陳舊不能使用或影響市容景觀的燈光設施,由市燈光辦通知使用單位限期拆除,並重新設定。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七條 凡在燈光建設和管理中,積極配合,熱情支持,在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維修、開燈率好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設定,逾期未設定的,按《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並視情況責令限期補辦手續或拆除,逾期不辦手續又不拆除的,由市燈光辦組織強行拆除。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常政辦發[1993]73號《常州市延陵西路霓虹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武進市、溧陽市、金壇市的城市燈光設施建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