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2014年6月17日《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章程》制定與修改,已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院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准。
2015年3月30日學校章程經江蘇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教育廳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准公告
江蘇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5號
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充分發揮章程作用,把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依法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江蘇省教育廳
2015年3月30日
章程內容
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序言
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准,於2002年6月,由江蘇省常州化工學校與江蘇建築材料工業學校合併組建。
江蘇省常州化工學校原名常州化工學校,創建於1958年。1994年1月,江蘇省常州化工學校與常州市化工技工學校合併,組建為新的江蘇省常州化工學校。
江蘇建築材料工業學校原名常州建材253廠721工人大學,創建於1975年。1990年12月,更名為江蘇建築材料工業學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辦學行為,建立現代高職院校制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中文全稱為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簡稱為“常州工程”;英文全稱為Changzho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縮寫為“CZIE”。
第三條 學院法定住所地為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滆湖中路3號,網址為( 詳見參考資料 )。學院可根據辦學需要設定分校區。
第四條 學院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學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學院以專科層次高職教育為主,依法調整辦學層次和結構,全日制在校學生規模10000餘人。
第五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辦學理念,服務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服務區域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服務學生成長和職業生涯發展,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與技術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職能。
第六條 學院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積極開展各類形式的繼續教育。
第七條 學院以全面質量管理思想為指導,借鑑和套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技術,全面推進質量文化建設,構建專業教學、學生教育、行政管理與服務、後勤服務質量保障體系,實施全員全程全方位質量管理,辦人民滿意的高等職業教育。學院每年向社會發布人才培養質量報告。
第二章 學院與舉辦者、管理者和相關社會組織的關係
第八條 學院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是江蘇省教育廳。學院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院負責人,依法為學院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院辦學條件,支持學院依據法律和學院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院進行監管和考核。
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學院可以分立、合併、更名及終止。
第九條 學院堅持“合作辦學、合作發展”的原則,與行業企業合作建設學生實訓與實習基地、技術研發與培訓基地,與行業企業合作共享人才、技術和文化等資源。
第十條 學院接受常州高等職業教育園區管理委員會對人才培養、資源建設、公共服務等工作的指導與管理,爭取管委會對合作育人、協同創新和資源共享等工作的支持與幫助。
第十一條 學院與常州科教城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建立聯盟關係,共享先進辦學理念、優質師資、實訓基地、信息和技術等資源。
第十二條 學院與普通高中、相關中等職業學校等建立友好關係,提高生源質量,協同做好人才培養銜接工作。
第十三條 學院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充分發揮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辦學使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四條 學院堅持“德育為先、能力為本、全面發展”的育人理念,努力滿足行業企業用人需求和學生的成人成才需求,面向生產、建設、管理和服務一線,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十五條 學院依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行業企業技術升級對人才的需求以及學院的辦學條件,自主設定調整專業。專業設定調整由二級學院調研、專業理事會論證,經學院學術委員會審議、院長辦公會批准實施,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六條 學院招生以“公平、公正、擇優”為原則,依據行業企業人才需求、學生職業發展需求以及學院的辦學能力,編制招生計畫。各專業的招生規模、錄取條件,由招生職能部門會同二級學院提出方案,經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報省教育廳核准。
第十七條 學院依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和學院辦學的定位,在充分調研基礎上確定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以“能力為本、素質為重、工學結合”為指導思想,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到人才培養的全過程,將職業素質、人文科學素質、身體心理素質教育貫穿於人才培養全過程,注重人才培養過程的職業性、實踐性和開放性,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就業能力、交流溝通和團隊協作能力、創新創業能力,形成具有鮮明特色的高職教育人才培養模式。
第十八條 學院將課程教學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工作)過程對接,分類培養、分層教學。利用校內外實訓基地、現代信息技術,實行課內與課外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傳授與能力訓練相結合,教學做一體化教學模式,提高課程教學質量。
第十九條 學院堅持人文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將倫理、哲學、歷史、藝術等教育滲透在專業教學、各類教育活動以及校園環境建設中,豐富學生的人文知識,提高學生的人文素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二十條 學院建立“過程與績效評價相結合,學校、用人單位與社會第三方評價相統一,評價、反饋與改進相銜接”的人才培養質量保障體系。
第二十一條 學院貫徹國家“走出去”戰略,通過與國外、境外辦學機構依法合作開展教育理念、技術、文化、師資、學生及其他資源交流,通過合作培養專業人才,提高人才培養的質量和國際化水平;學院積極探索留學生培養的體制機制。
第二節 科學與技術研究
第二十二條 學院實施創新驅動戰略,鼓勵和支持師生員工開展科學與技術研究。學院根據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制定科技發展規劃,積極引導師生投身科學研究、科技創新和技術服務活動,充分發揮科研促進教學的作用,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十三條 學院積極構築學術交流和合作研究機制。鼓勵、支持教師跨專業、跨學校、跨行業協同開展科技項目研究,相互學習,協同創新,實現智慧、技術和資源共享。
第二十四條 學院建立科學與技術研究工作管理與評價制度,加強學術道德建設,規範學術行為,倡導學術誠信。
第二十五條 學院加強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科技創新機制,支持研究人員開展研究工作,建立各類創新和技術服務平台,培育和加強科技創新團隊建設。
第二十六條 學院積極整合校內外資源,依託政府、企業、學校搭建科學與技術研究服務平台,促進科研成果轉化,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二十七條 學院依託人才、技術、設施、設備等方面的優勢,開展服務社會工作,在區域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發展中發揮作用。
第二十八條 學院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依託教學資源優勢,開展繼續教育;擴大輻射區域,依法設定成人教育函授站,開展函授教育;根據現實需求及相關規定,與有關高校合作開展繼續教育,延伸成人教育層次。服務國家終身教育體系建設。
第二十九條 學院依託政府、行業設定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
第三十條 學院建設技術、管理、文化輔導和諮詢平台,依託平台,幫助企事業單位解決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難題。
第三十一條 學院面向區域政府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區民眾開放資源,實行圖書資料、文體活動場所、實驗室、實訓中心等設施設備的共享共用。
第三十二條 學院鼓勵支持教師團隊和學生團體以志願者服務、社團活動等形式,利用現代網路技術等手段,開展科技服務、文化服務、公益事業服務等活動。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三十三條 學院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髓,融入“服務、責任”的校園核心價值觀,建設校園核心價值體系,發揮校園文化引領風尚、教化師生的作用。
第三十四條 學院秉持“勵志、踐行”的校訓,弘揚“教學相長、知行合一”的教風,“誠實求是、合作尚用”的學風,“求真務實、勤政廉政”的工作作風。
第三十五條 學院以校園核心價值觀為指導,制定和貫徹幹部、教師、學生、行政和後勤服務人員的行為規範,培育師生員工的良好社會形象。
第三十六條 學院營造平等、寬容、互助的人際環境,整潔、綠色、人文的自然環境,注重發揮環境的育人功能。
第三十七條 學院將優秀企業文化吸收融入到學院的精神理念、制度機制、行為活動、物質環境,推動產業文化與校園文化的融合。
第三十八條 學院引導鼓勵師生員工把優秀的中外文化傳播到企業、社區,為提高國民素質、豐富民眾生活作出貢獻。
第四章 學院內部治理結構
第一節 內部治理結構建設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九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能夠全面完成。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學院以“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為基本準則,建立和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第四十一條 學院實施二級管理,以“專業集群、資源共享、有利於專業發展和學生培養”為原則設定和調整教學單位;以“權責明晰、保障有力、有利於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質量”為原則,設定和調整行政職能部門、教學輔助單位。教學單位、行政職能部門、教學輔助單位的設定和調整由院長提議,黨委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二條 學院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自主運營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院各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組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節 黨委
第四十四條 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二級學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黨員發展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五條 學院黨委會議事、決策重大事項遵循如下基本規則:
(一)黨委會議題由黨委委員提出,書記與副書記商定,一般不討論臨時動議。
(二)會議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書記、院長必須同時參加會議;會議在委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性質,分別採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三)黨委會對分歧較大的重大事項,應暫緩作出決定(緊急特殊情況除外)。
(四)對重大事項的決策,一般經過下列程式:一是黨委提出需調研的重大事項,並責成相關院領導組織調研;二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部分重大事項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後,一般應徵求重要利益相關者的意見,部分重大事項應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分析論證和評估;四是召開黨委會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第四十六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 院長
第四十七條 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努力形成辦學特色。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學院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副院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第四十九條 學院院長辦公會為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管理工作。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副院長、院長辦公室主任、教授代表組成。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召集和主持,實行集體討論、院長決定。
院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院長辦公會由院長(或其委託的副院長)主持,會議議題由行政院領導提出,院長辦公室收集匯總,經與院長協商後確定。
(二)提交院長辦公會的議題,分管院領導必須責成職能部門事先進行調研和論證,在形成比較成熟的方案、意見或建議後,向會議提交書面材料。
(三)院長辦公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重要問題應有2/3以上成員參加,會議列席人員由主持人確定;會議一般先由提出議題的會議成員就議題作簡要說明,參加會議的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進行歸納集中,依據多數人的意見形成會議決定。
(四)對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時,原則上暫緩做出決定。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
第五十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五十一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由品德高尚、堅持原則、學術造詣高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以一線的教學和科研人員為主,任期3年。
第五十二條 院長辦公會議確定學術委員會成員名額分配方案,各教學院(部)、科研單位、管理部門在廣泛徵求民眾意見的基礎上擇優推薦人選,報院長辦公會審核批准後作為候選人選。
第五十三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2名;主任委員人選由院長提名,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主任委員提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經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交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得票超過委員總人數2/3當選。
第五十四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院專業建設、素質教育、科學研究、教學團隊建設規劃,並對重要方案進行論證或提供諮詢。
(二)審議學院學術工作相關政策性、規範性檔案。
(三)評定初級、中級職稱,向外推薦高級職稱參評人選。
(四)評定學院課題和學術成果獎項,評定和推薦申報獎勵的學術成果。
(五)指導、組織學術道德和學風教育,監督、規範學術行為;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並提供處理建議或意見。
(六)指導二級學院(部)學術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專業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臨時性評議組織。
第五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議事原則為:
(一)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倡導學術自由,弘揚學術民主,鼓勵學術創新。
(二)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以會議的方式審議學術事項,會議必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才能舉行。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協商後召開,專門委員會議由專門委員會負責人決定召開。
(三)學院學術委員會或其專門委員會做出重要決議時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須經與會委員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四)學院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建立必要的迴避制度。
學術委員會根據院長辦公會審訂通過的《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節 辦學理事會、校務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 辦學理事會是學院重大辦學事項的諮詢、審議機構。辦學理事會由黨委委員、院長、副院長,學術委員會和校務委員會委員代表,家長代表,政府、行業、企業領導代表,職業教育、組織管理專家組成;理事會理事長由黨委書記兼任,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名;理事任期為5年。
第五十八條 辦學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討論學院發展定位、發展策略以及學院重大體制機制改革事項。
(二)審議學院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和年度重要工作事項。
(三)整合社會資源,推動政府、行業、企業和學院合作辦學、合作發展。
辦學理事會依據黨委會審議通過的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第五十九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院行政工作的諮詢、評議機構。
校務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行政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學院(部)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行業企業或其職能部門領導組成,教師和學生代表不少於1/3,委員任期為3年;校務委員會主任由院長兼任。
第六十條 校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評議學院年度行政工作計畫、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審議學院年度行政工作總結和年度經費決算報告。
(二)評審、評議學院校企合作、隊伍建設、資產管理、財務管理、行政和後勤服務工作重要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三)審議、論證學院重大投入方案。
(四)為改進院長負責的行政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
校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按照職責負責某一方面的工作。
校務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依據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第六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範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工作。《實施辦法》的制訂和修訂,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方能實行。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十二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院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三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行使教代會職能。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各選舉單位組織從教職工中直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
學院各二級單位建立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在本單位範圍內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在本單位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權利機構,學院依法建立和完善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學生代表大會在黨委領導、團委指導下按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開展工作。
第六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能是:
(一)審議和批准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制定或修訂《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章程》。
(三)選舉學生委員會。
(四)討論決定學生委員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討論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議決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代表和組織學生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院的建設、改革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選舉單位依據《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章程》設定的代表條件和產生辦法選舉產生。
學生代表大會每2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接受學生委員的卸任,討論並決定學生委員的罷免和增補,選舉並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學生代表大會依據大會審議通過的議事規則議事。
學生代表大會主席團是大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主席團成員由上屆學生委員會提名、校團委審議、黨委批准、學生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主席團按照《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章程》的規定開展工作。
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和權力機構,向學生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級學院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在同級黨組織領導、團組織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七條 學院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履行各自職責。學院充分保障其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學院建立聽證制度,對於重要管理制度、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
第六十九條 學院實行政務、黨務信息公開。
第五章 二級學院(部)
第一節 二級學院(部)職權
第七十條 學院根據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的需要,由院長辦公會和黨委會研究決定,設定和調整二級學院(部)。二級學院(部)是學院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的實體單位,在學院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七十一條 二級學院(部)主要職權是: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落實學院的辦學思想,執行學院的制度和各項決定。
(二)依據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以及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二級學院(部)發展規劃。
(三)以基層黨組織建設為載體,組織開展二級學院(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安全穩定工作。
(四)以促進學生就業、職業生涯發展為導向,與合作企業聯合開展專業調整、課程建設、教學改革、實訓基地建設等專業建設工作。
(五)以服務學生成人成才為目標,實施學生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組織教師開展教學研究、科技創新和社會培訓等活動。
(七)建立並執行本單位教職員工 “專業化”發展長效機制。
(八)管理使用學院核撥和自行創收的各類辦學經費、設備和資產。
(九) 行使學院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節 二級學院(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七十二條 二級學院(部)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二級學院(部)黨組織與行政共同決策本單位重要事項,共同負責落實本單位各項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共同推進事業發展。
第七十三條 二級學院(部)重要問題的決策形式是黨政聯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按照《二級學院(部)黨政共同負責制實施細則》議事。
第七十四條 二級學院(部)按照《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院(部)學術委員會工作條例》成立學術委員會,建立學術委員會章程,並依據黨政聯席會議通過的規則開展工作。
第七十五條 專業理事會是專業(群)建設工作的諮詢、評議機構,二級學院以專業群或專業為單位成立專業理事會,專業理事會依據黨政聯席會議通過的規則開展工作。
第七十六條 二級學院(部)依據《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關於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的意見》,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七十七條 二級學院(部)院長定期向院長和本院(部)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七十八條 二級學院(部)依據《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二級學院(部)務公開的意見》建立院(部)務公開制度。
第六章 師生員工
第一節 教職員工
第七十九條 學院教職員工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學院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學院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新聘用教職工,應當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
學院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第八十條 學院確立教職員工在學院發展中的主體地位,完善管理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引導教職員工履行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
學院以“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兩級管理”為原則,以“師德高尚、業務精通、專業發展”為目標,強化教職員工隊伍建設。
第八十一條 學院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二條 學院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自覺為學院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院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院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三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隊伍建設機制:
(一)定期評估教職員工隊伍狀況,分析事業發展對隊伍的要求,科學規劃教職員工隊伍發展目標、任務和措施。
(二)以“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與教職員工建立契約關係。
(三)拓展職業理想和職業道德培養途徑,引導教職員工弘揚愛國守法、敬業愛生、教書育人、嚴謹治學、服務社會、為人師表的高尚師德。
(四)推進“學習型組織”建設,支持教職員工立足崗位,勤奮學習,更新和掌握新知識、新技能、新技術,提高崗位工作能力。依據隊伍發展規劃,積極創造條件,選送教職員工學習、培訓、進修和研修。
(五)定期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績效分配、先進評定、崗位聘任、職務晉升的依據。
(六)按照“以崗定薪、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行收入分配。根據辦學條件,穩步提高和改善教職員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八十四條 教職員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院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八十五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學院提出申訴。申訴委員會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教職工申訴,並答覆申訴人。
第二節 學生與學員
第八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院辦學的受益權人。
第八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八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九條 學院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院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學院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合法收入。
第九十條 學院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院成立由主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法律專家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受學生申訴。學生對學院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申訴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
學院依法建立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第九十一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學院接受非學歷教育但沒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員按照國家和學院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節 校友
第九十二條 校友是指曾在常州化工學校、常州化工研究所化工學校、常州輕化工職業學校、常州市輕化工中等技術學校、常州建材253廠721工人大學、常州市化工技工學校、江蘇省常州化工學校、常州建材職工大學、江蘇建築材料工業學校、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等學校學習3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在上述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上述學校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經校友總會批准,獲得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對學院建設有貢獻的校友,學院授予榮譽稱號。學院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院的建設與發展。
第九十三條 學院設立“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校友總會”, 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第九十四條 校友會主要職責是:
(一)弘揚母校的優良傳統和作風,鼓勵校友在事業上不斷取得新成就,激勵在校學生勤奮學習,奮發向上。
(二)引導校友在母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工作中發揮作用。
(三)加強同校友會組織的聯繫,互通信息、聯絡感情、增進友誼、增強凝聚力。
(四)整合校友和母校的力量,為校友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九十五條 各級校友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校友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開展工作。
第九十六條 學院設立校友會辦公室,負責校友總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籌建和發展各地校友分會,指導和協助各校友分會工作。
(二)收集保管校友重要資料、檔案,並提供有關部門利用。
(三)推動校友資源、學院資源共享共用,促進校友事業、學院事業共同發展。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保障
第一節 經費管理
第九十七條 學院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有: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第九十八條 學院按以下方式使用和管理經費:
(一)實行學院領導、集中核算、統一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開源節流,合理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和經費使用、審批制衡機制,落實分級經濟責任制,規範經費使用、審批過程,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三)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學院和所屬單位(含學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第九十九條 學院依法接受社會捐贈:
(一)捐贈來源有企業、行業組織和個人等。
(二)捐贈的形式包括設備、實用軟體、重要活動的贊助經費、獎助學金等。
(三)所得捐贈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規則:設備納入固定資產管理,根據捐贈人的意願投入使用;獎助學金根據捐贈人的意向和簽署的捐贈協定定向使用;基金會依據基金會章程,組織和開展各種形式的資金籌措活動;建立捐贈檔案資料,保證資金使用有案可查;定期向捐贈人提供協定執行情況。
第一百條 學院按照《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法律法規管理財務工作。從事財務工作的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和崗位任職資格。
第二節 資產管理
第一百零一條 學院國有資產是指由學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院的資產,學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學院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學院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一百零二條 學院重大資產、重要資產的投入和運行,須經專家論證,實行黨委會和院長辦公會分別決策的制度。
第一百零三條 學院實行資產管理職能部門統籌、使用部門負責的二級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條 學院建立制度,對資產的採購、日常管理、處置實行全程控制。
第一百零五條 學院建立資產管理考核制度,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定期檢查、評價二級單位資產現狀、使用效率,落實資產管理責任。
第三節 後勤保障
第一百零六條 學院建立管理與服務分離,職責與權利明晰的後勤保障體制,後勤管理機構與服務組織各司其職、良性互動,協同保障教育、科研和師生生活。
第一百零七條 學院以“以人為本、科學管理、保障有力、師生滿意”為宗旨,建設後勤管理、後勤服務運行機制,提高管理效益,提升服務水平。
第一百零八條 學院深化“後勤社會化”改革,公平公開、擇優引進具有過硬資質、良好社會聲譽的社會法人參與後勤服務。
第一百零九條 學院建立協調、統一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體系,保障校園的安全和穩定。
第八章 校訓、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一百一十條 學院校訓:“勵志、踐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院校徽包括校標和徽章。校標圖案由“C”、“Z”構成“常州”,點明學院的辦學地點;同時圖案中藍色中文字“工”與紅色字母“C”,與校名中“工程”二字相合。校標如破殼而出的小鳥,寓意理想在這裡插上翅膀;像一團火焰,寓意智慧在這裡閃光,創新與突破在這裡實現;像一個磁場,寓意海納百川、包容並蓄、匯聚天下英才;像飛速前進的風火輪,寓意與時俱進、爭創一流。
學院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院校旗為白底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標,下方配以學院校名。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院校歌是《承諾》。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院確定每年的11月18日為校慶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院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准後發布。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院章程是學院的基本規範,學院的一切活動不得違反本章程,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由學院黨委會解釋。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院師生員工、社會人士對章程執行擁有監督權、建議權,教職工代表大會定期評議章程執行情況,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並協調處理舉報和投訴。
第一百一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本章程進入修改程式: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院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院的辦學層次、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百二十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