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寧市S214線城區段(東一環路)工程
建設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為做好我市S214線城區段(東一環路)工程建設拆遷安置補償工作,依法維護被拆遷人和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常寧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常政發〔2009〕35號檔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如下實施方案。
一、拆遷安置補償原則
(一)堅持鄉鎮、辦事處為工作主體的原則。本項目的拆遷人是湖南勝邦投資置業有限公司,被拆遷人是規劃拆遷紅線範圍內房屋及附屬物的所有人。市農業局、宜潭鄉、三角塘鎮、泉峰辦事處、宜陽辦事處等五個單位是本轄區拆遷工作主體,要牽頭做好本次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市房產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建設局按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協助做好拆遷安置補償工作。
(二)堅持“拆一補一”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原則。本次拆遷範圍為S214線城區段(東一環路),北起宜潭鄉黃橋村,南至三角塘鎮檀下村,具體以規劃紅線圖為準。拆遷紅線範圍內的所有建築物、構築物、附屬設施、墳墓等均屬拆遷對象。拆遷對象部分拆除的,拆多少補多少。因部分拆除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按規劃只作部分拆除,而被拆遷本人要求全部拆除並接受異地安置的,只要將拆遷地自願移交給政府,則由政府對房屋進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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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並安置用地。對自願按規劃改建的,一切手續費用從優辦理。
(三)堅持統一規劃,集中與分散相結合安置的原則。本次拆遷範圍內的拆遷戶,按屬地管理,統一規劃,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原則上以村組為單位統一規劃,按就近後靠的原則分散安置,本組無地的按規劃集中安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行按規劃集中安置。安置地的選址不能在主幹道的150米以內和已規劃好的重點項目、行政單位用地範圍內進行安置。
(四)堅持公開、透明、實事求是、陽光操作的原則。本次拆遷安置補償嚴格按照《常寧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實施拆遷,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被拆遷房屋的權屬、占地面積、建築面積、用途等以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為準,權屬證書未註明的,以產權檔案或其它有效檔案為準,無證非法建房和臨時用地的,不予安置用地。房屋拆遷實行聽證、公示、監管制度。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全部到位。並存入S214城區段(東一環路)工程建設指揮部銀行專戶,資金由指揮部監督管理,不得向被拆遷人打白條。
各部門在拆遷安置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要嚴明紀律,秉公辦事,不徇私情;要積極主動,緊密配合,齊心協力,確保拆遷安置工作如期保質完成。
二、拆遷安置補償方式
本次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實行異地安置和整體收購相結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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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異地安置
(1)被拆遷人房屋安置用地由指揮部、鄉、鎮、辦事處、國土、規劃、建設、房產等職能部門統一規劃,統一設計,與被拆遷人協商安置建房位置。
(2)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按照拆多少補多少的原則進行用地安置。被拆占地面積在40m2至90m2之間的安排一壕(每壕地長寬為15 m×4m下同),安置用地面積為60m2;被拆占地面積在90m2至180 m2之間的安排兩壕安置用地,面積為120 m2;被拆占地面積在180 m2(含180 m2)以上的安排三壕安置用地,面積為180 m2。有多處房屋的,合併計算,安置地最多不得超過180 m2。
(3)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小於拆遷面積的實行貨幣補償(其標準見拆遷補償標準),被拆遷人的安置用地大於拆遷面積,由被拆遷人按拆遷補償標準予以補交現金。
(4)被拆遷人的安置用地實行本組就近安置的原則,不能本組就近安排的按規劃接受安排。
(5)被拆遷人的用地安置順序按照拆遷先後順序實行先拆優選。即按要求先行拆遷完畢的被拆遷戶並經拆遷人和相關單位驗收合格,可優先在安置用地範圍內選擇用地。同時完成拆遷兩個以上的被拆遷戶,需要同一塊地的以抓鬮的方式確定安置順序。
(6)拆遷的建築材料必須運到征地紅線以外或拆遷人指定地點堆放,否則不予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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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拆遷安置戶的新建房要辦理好相關手續,按批准的
詳規進行建設。
(8)安置用地性質。原屬國有土地的原則上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屬集體土地的原則上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如拆遷戶要求辦理國有出讓土地使用證的必須在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方可辦理。
(二)整體收購
被拆遷人不需安置用地的進行整體補償,整體補償包括房屋補償和宅基地補償。規劃紅線內的行政事業單位拆遷,只負責房屋補償,不負責土地補償,其補償安置費由政府暫借,用於東一環路工程建設。
三、拆遷補償標準
(一)房屋補償:被拆遷人的房屋補償標準以常價字〔2006〕16號檔案為依據,附屬設施的補償標準以常政發〔2003〕20號檔案結合物價上漲因素,由常寧市常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如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可以自行委託其他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費用由拆遷人負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就評估機構的選擇不能達成共識時,由常寧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確定。
(二)宅基地補償: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建房手續齊全的住房,國有出讓地補償價格按900元/ m計算;國有劃撥地補償價格按600元/ m計算補償金額;手續不齊全的房屋用地和臨時用地不予補償。
(三)拆除生產、經營性用房,由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或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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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數額,按照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開支或者所廢棄生產設備的實際價值確定。
(四)貨幣補償總額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補償價值之和。同時,拆遷人按補償總額的10%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安置費。拆遷人不再安排被拆遷人的用地,也不再支付被拆遷人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及其它費用。
四、拆遷安置補償的其他規定
(一)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集體和個人,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改建,不得改變房屋、土地用途和租賃房屋。
(二)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必須主動出示其建房合法手續的有關證件(包括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凡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以勘測的數據為準。涉及的墳墓遷移,有主墳墓由戶主負責遷移,並嚴格按照常政辦發〔2009〕49號檔案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墳主一律自主擇地,拆遷人按政策發給遷移費;無主墳由拆遷人負責遷移或處理。所有的有主墳墓必須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自行遷移,逾期未遷的,按無主墳處理(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2)。
(三)涉及電信、電力、廣電、地下管線等設施的遷改,按城市建設的總體規劃要求,由各部門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搬遷改建,費用由各部門和單位負責。
(四)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標準》
(房產測量規範CB-T17986.1-2000)執行。具體由常寧市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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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測繪隊組織實施。
(五)房屋拆除費用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15元/m計算。房屋拆除應由專業施工單位承擔施工。被拆遷人要求自行拆除的,由本人申請,報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審批,並簽訂《房屋拆遷安全協定》,方可自行拆除。
(六)拆遷人拆遷房屋,應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定書》或《整體收購協定書》,分戶建立拆遷檔案,協定書的內容受國家法律保護。
(七)被拆遷人的房屋手續齊全的,新建(購買)房屋時,與被拆除房屋面積相等的部分,除國家強制性稅收外,只收取工本費,免收事業服務性費用;超過被拆除房屋面積的部分,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費。手續不全的,新建(購買)房屋時,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八)拆遷獎勵。自拆遷公告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拆遷,並驗收合格的被拆遷戶,除按規定進行補償外,按建築面積10元/ m予以獎勵。逾期拆遷的房屋,不予獎勵。對超過規定期限拆遷的,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常政發〔2009〕35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
(九)本方案的解釋權屬東一環路工程建設指揮部。
附屬檔案:1、常寧市S214線城區段(東一環路)拆遷房屋補償標準
2、常寧市S214線城區段(東一環路)遷墳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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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1
常寧市S214線城區段(東一環路)
拆遷房屋補償標準
單位:元/m2
類別 | 級別 | 房 屋 結 構 | 補償單價 |
鋼混結構 | 廠房結構,鋼筋混凝土柱、梁、板作承重構件或框架結構,鋁合金窗,內外粉刷,水磨石或瓷地面,房高3.5-4m。 | 600 | |
磚混結構 | 一級 | 24cm以上眠磚牆,構造柱、梁、混合結構樓板、屋面,油漆帶亮玻璃,填心門,內牆塗料,外牆粉飾,白粉灰粉刷或裝飾平頂,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及新型材料地面。水電設施齊全,層高3m。 | 450 |
二級 | 24cm以上眠牆或部分斗牆,混合結構樓板、屋面,油漆帶亮玻璃,填心門,內外牆粉灰,白粉粉刷平頂,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及新型材料地面。水電設施齊全,層高3m。 | 420 | |
三級 | 24cm以上眠牆或斗牆,部分18cm牆,混合結構樓板、屋面或瓦屋面,油漆帶亮玻璃,內、外牆粉灰或清水牆,填心門,水泥或磚地面,水電設施齊全,層高3m。 | 390 | |
磚木結構 | 一級 | 內外24cm以上眠牆,混合結構樓面木屋架瓦屋面,油漆腰斗玻璃門窗,白灰粉牆面,平頂或裝飾平頂,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磚地面,水電設施齊全,層高3m。 | 375 |
二級 | 內外24cm以上眠牆,部分24cm斗牆,混合結構樓面或標準樓板面,油漆腰斗玻璃門窗,白灰牆粉灰或外清水牆,平頂或裝飾平頂,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磚地面,水電設施齊全,層高3m。 | 353 | |
三級 | 內外24cm以上眠牆,部分18cm牆,普通木板樓面,普通門窗,外牆粉灰或清水牆,內牆粉灰,瓦屋面,簡易平頂,混凝土地面、磚地面或三合土地面,屋高3m。 | 330 | |
土木結構 | 一級 | 土磚或土築牆,部分紅磚牆,內外粉灰,木屋架瓦屋面,竹蓆或其它天棚,標準木板樓,油漆玻璃木門窗,水泥地面或磚地面。屋高3m。 | 263 |
二級 | 全部土磚或土築牆,內牆粉灰,或部分粉灰,普通瓦屋面,普通木樓板,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屋高3m。 | 240 | |
簡易結構 | 一級 | 全部土磚牆,磚柱卡13牆,或木柱屋架卡磚牆,部分混條、竹片、木板壁牆等,普通門窗平頂,瓦屋面,水泥地面或素土地面。 | 149 |
二級 | 1、集體或村民個人獨戶搭建的廁所、牛欄、豬欄等雜屋。 2、集體或村民個人堆放雜物的臨時棚房以及看守瓜、菜、魚的簡易建築。 | 135 |
註:已進入本標準內的裝修和設施不另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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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2
常寧市S214線城區段(東一環路)
遷墳補償標準
單位:元
類別 | 補償標準 | 備註 |
混凝土墳墓 | 900 | |
石砌拱墳墓 | 750 | |
有石碑土墳墓 | 600 | |
土墳墓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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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城鄉建設 拆遷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5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