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計程車行業私自轉讓經營權現象嚴重,已擾亂我市計程車市場經營秩序。為確保我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到期收回並重新授予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建設部、公安部令第63號)、建設部等五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的意見》(建城〔2002〕4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委等單位關於清理整頓城市出租汽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00〕3號)的規定,現就我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有關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出租汽車經營權一律不得私自轉讓,到期後由政府無償收回,公開招標授予,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審批。私自轉讓經營權未到期的出租汽車車輛牌照的,其經營權自動消失。
二、凡私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的,雖其車輛未到報廢期,但不享受優先帶車租牌的待遇。
三、到期出租汽車經營權收回前,所有出租汽車車輛牌照的轉讓必須經常寧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到期收回並重新授予領導小組辦公室集體會審同意後方可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其出租汽車經營權與車輛不掛鈎,出租汽車經營權不能因車輛牌照的轉讓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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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申請辦理出租汽車車輛過戶手續的,必須出具承諾:其經營權已自動放棄,由政府無條件收回,並且該過戶車輛不享受新一輪出租汽車招標中原車主應享受的一切優惠政策。
五、凡擅自參與或支持出租汽車車輛轉讓的公司一律不允許參加下一輪出租汽車服務投標工作。
六、凡在社會上擅自收購的出租汽車車牌一律不作為設立計程車公司的依據。
七、2011年4月出租汽車經營權到期收回並重新授予後,凡需辦理出租汽車上戶和過戶的經營車,必須由市城市公共運輸管理處出具審批意見,市交警大隊方可辦理出租汽車上戶和過戶手續。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交通 出租汽車 規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6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