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原則
(一)依法設立徵收項目,沒有政策依據的項目不設定,徵收標準不突破上級規定的標準。
(二)稅費同時調整,以稅收為主。
(三)參照周邊縣(市)的成功做法。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
依法重新審定煤炭相關稅費統征標準由原55元/噸調整為93元/噸,提增38元/噸。
(一)增加煤炭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性收費項目,總計增加1.5元/噸。
(二)稅收的調整,按銷售收入由原125元/噸提高到200元/噸計提稅額,總計提高標準22.42元/噸。
1、增值稅由7.5元/噸調為10元/噸,增加2.5元/噸;
2、地稅由8.1元/噸調為16元/噸,增加7.9元/噸;
3、耕地占用稅由7.98元/噸調為20元/噸,增加12.02元/噸。
(三)費用的調整,即提高徵收標準的項目2個,共提高24.95元/噸,即按要求排污費提高0.3元/噸,價格調節基金按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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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辦明電〔2010〕81號、衡政辦發〔2008〕10號和常政發〔2010〕33號規定恢復到原來的35元/噸,比去年增加24.65元/噸。
(四)取消兩個收費項目,共取消10.87元/噸,即按政策取消工商行政管理費原0.37元/噸,煤炭生產維簡費原10.5元/噸。
(五)對沒有或缺少《煤炭相關稅費噸位票據》和煤炭準銷準運證的運煤車輛,在市統征辦驗票稽查組查驗出來的一律按100元/噸驗票補征煤炭稅費。
三、調整時間
調整後的煤炭相關稅費統征標準從2010年4月30日起執行。
四、具體事項和要求
(一)煤炭稅費統征的目標和原則。煤炭稅費統征秉著維護煤炭企業的合法權益,杜絕煤炭行業“三亂”現象,平衡生產與銷售關係,防止稅費流失,打擊煤炭稅費徵收過程中的偷逃漏征的不法行為,依法徵收,委託代征的原則,實行“按實計征,以票控收,過站驗收,無票少票加倍補收,財政監督,鄉鎮協管,政府統籌”的管理方式。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調整煤炭相關稅費徵收標準,煤炭稅費徵收暫定以煤炭局為主,鄉鎮配合,各項相關稅費徵收執收單位必須出具代征委託書給代征單位並積極配合代征單位的工作,徵收基數2010年暫定6萬噸。
(三)稅費結算辦法和票據的繳銷,煤炭稅費徵收主管部門
稅費實行按月結賬,按月繳銷票據,繳舊領新,每月的26日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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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市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匯繳結算戶”,每月27日,市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把稅劃撥給稅務部門,規費餘下部分再由政府統籌安排。各項比例分成除提取徵收經費外,每季度一次匯總報市政府分管財政的領導批准後,再由財政向相關部門撥付。任務之內按每噸10元提取徵收經費,超過任務按每噸15元提取徵收經費,用於彌補煤炭局44名事業編制人員的工資和煤炭稅費徵收工作經費。
(四)未經市政府授權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到煤礦徵收煤炭相關稅費。對擅自到煤礦徵收煤炭相關稅費的單位或個人,市政府將從嚴查處,除對該單位相應的統征資金不予返還之外,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五)市統征辦等部門必須加大打擊假票力度,杜絕假票流通,確保煤炭相關稅費票證安全運行。
(六)調整徵收標準後,市政府原則上不再組織對煤礦查補稅費,為煤礦創造寬鬆的生產經營環境。
(七)各相關部門及煤礦所在鄉鎮必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齊抓共管,積極支持市煤炭相關稅費統征工作,協調處理有關矛盾。
(八)煤炭生產企業(礦主)不購領或在出售煤炭時不足額發放《煤炭相關稅費噸位票據》和煤炭準銷準運證的,由市統征辦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對故意偷逃煤炭相關稅費的當事人,除責令其足額補交稅費外,並依法處以罰款。
附屬檔案:常寧市煤炭相關稅費徵收標準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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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
常寧市煤炭相關稅費徵收標準明細表
單位:元/噸
徵收項目名稱 | 原徵收標準 | 現徵收標準 | 備 注 |
一、代徵稅 | 23.58 | 46.00 | 提高22.42元/噸 |
1、國稅 | 7.50 | 10.00 | 提高2.5元/噸 |
2、地稅 | 8.10 | 16.00 | 提高7.9元/噸 |
3、耕地占用稅 | 7.98 | 20.00 | 提高12.02元/噸 |
二、代征費 | 31.42 | 47.00 | 提高15.58元/噸 |
1、礦產資源補償費 | 1.10 | 1.10 | |
2、排污費 | 0.20 | 0.50 | 提高0.3元/噸 |
3、價格調節基金 | 10.35 | 35.00 | 提高24.65元/噸 |
4、水土流失防治費 | 1.00 | 1.00 | |
5、土地墾復費 | 0.30 | 0.30 | |
6、煤區公路維修費 | 3.00 | 3.00 | |
7、林業育林基金 | 1.00 | 1.00 | |
8、礦山安全監察費 | 1.50 | 1.50 | |
9、煤炭安全生產技術服務費 | 1.50 | 新增服務費 | |
10、採礦權價款 | 2.00 | 2.00 | |
11、工會經費 | 0.10 | 0.10 | |
12、煤礦維簡費 | 10.50 | 取消 | |
13、工商行政管理費 | 0.37 | 取消 | |
合計 | 55.00 | 93.00 | 提高38元/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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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財政 稅費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6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