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逃亡

帶薪逃亡

2009年4月,萬寧市原市場物業管理中心主任符西強涉嫌實施契約詐欺14.5萬元,被萬寧市檢察院批准逮捕至今逃亡兩年沒有歸案,儘管涉嫌犯罪,但在兩年的逃亡生涯中,符西強卻一直領著工資,被網民戲稱為“帶薪逃亡”。“帶薪逃亡”與“帶薪坐牢”一樣都在嚴重藐視法律羞辱納稅人。

概述

海南省萬寧市原市場物業管理中心主任符西強因涉嫌實施契約詐欺14.5萬元,2009年被萬寧市檢察院批准逮捕,但符西強逃亡至今沒有歸案。儘管涉嫌犯罪,逃亡兩年,符西強在此期間卻一直領取每月一千多元的補貼,被市民戲稱為“帶薪逃亡”。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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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西強所在單位主管部門稱,並不了解符西強已經成為涉嫌犯的訊息,公安人員也並未通知單位,所以至今也未被開除或停發補貼。
萬寧市商務局一官員表示,公安部門並未通知他們符西強已涉嫌犯罪被批捕,他們毫不知情,所以工資照發不誤。

檢察機關則認為,他們只負責批准公安機關提出的逮捕申請,告知單位這事,應由公安機關承辦。

而公安機關卻說,《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要求對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要進行告知。

責任

對於“帶薪逃亡”,司法機關、主管部門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主動問一下公安機構有沒有向符西強所在單位通報。公安機關明知犯罪嫌疑人潛逃,也沒必要非要搬法條,逮不著人就不通報。符西強的主管單位也不必非要有公安機關的一紙通知才對其進行處理。就算對被批捕不知情,可人已脫崗數年,也沒有理由照發工資。

過失必須要追究。針對《刑事訴訟法》出現的所謂“漏洞”,應對公安機關明確要求,凡畏罪潛逃者,要在限定期限內告知其所在單位,以把某些人推卸責任的藉口徹底堵死。

各方評論

“帶薪逃亡”與“帶薪坐牢”一樣荒唐,都在嚴重藐視法律羞辱納稅人。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規定:受到工資是對公務人員工作的一種物質報酬。公職人員工資都是納稅人的血汗錢,讓一個嗜賭如命、利用虛假契約實施詐欺,並已被檢方批捕的幹部繼續領工資,實在是荒唐到了極點,更是對納稅人的羞辱。萬寧市商務局副局長兼市場物業管理中心主任符忠東說他還不知道符西強被批捕一事,照發工資是因為未接到通知。這種說法確實令人吃驚,不僅很難讓輿論信服,也侮辱了公眾的智商。

儘管萬寧市商務局有種種為其辯解和開脫的理由,可明眼人看得出來,這種實則是一種袒護。殊不知,此等荒唐之舉帶來的後果,除了造成人們觀念的混亂外,更為嚴重的是對曾遭受詐欺的民眾,在客觀上可能構成新的精神傷害,同時,可能使他們因此對法律產生不信任感。當務之急,一是要停發並追回不該發放卻發放的工資,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從嚴從重問責;二是要強化責任管理,使其依法辦事,並完善公眾監督機制,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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