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科技創新政策,牽頭擬訂布爾津縣科技發展的政策和措施,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制訂專利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政策措施,推進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建設,負責布爾津縣專利行政執法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負責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實施和產業化,指導布爾津縣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發展。
(三)研究提出區域科技發展布局和優先發展領域,組織編制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科技、專利和相關智慧財產權計畫,組織申報和實施國家、省各類科技計畫,負責科技統計與監測工作。
(四)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指導布爾津縣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五)提出布爾津縣科技部門經費預算建議,歸口管理科學事業費及各類科技經費,開展科技經費的內部審計。
(六)指導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等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建設,指導和協調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聯繫在常的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有關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其產業化的政策措施,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等建設,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試點)企業、高新技術產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的有關工作,推進科技金融結合工作。
(八)牽頭擬訂促進政產學研結合的政策措施,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擬訂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九)擬訂促進農業科技進步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現代農業科技創新工作,指導科技示範推廣基地的建設。
(十)擬訂促進社會事業科技進步的政策措施,促進以可持續發展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
(十一)參與擬訂科技人才引進和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激勵政策建議,配合國內外領軍型科技人才引進工作,協調推進其項目產業化。
(十二)負責布爾津縣科技獎勵的組織評審工作,負責管理科技成果、科技保密、技術市場等工作,指導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推動科技服務業發展。
(十三)制定科技合作和交流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國際技術轉移工作,根據市政府授權,負責有關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中有關項目、團組、人員出國(境)事項。
(十四)組織協調科普工作,負責科技行政許可工作,負責非學術性科技社團、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質審查。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