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1、
2、主管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和監督全市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承擔對全市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3、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制定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4、主管全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市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和室內外裝飾裝修市場準入、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和施工安全。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準入,指導和規範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批、開工審批和招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草擬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5、負責基本建設(含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承擔市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領導小組和市地方電力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6、主管全市城市和村鎮建設管理,主管全市城市供水、排水、燃氣、公共客運、市政設施(管網)、戶外廣告、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和城市垃圾、污水處理以及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小城鎮規劃設計、開發建設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7、負責全市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負責城市(鎮)規劃區內房屋權屬登記發證,負責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指導和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負責全市住宅建設,指導全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和監督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
8、主管全市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市級以上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建設項目規劃和近期建設詳細規劃的審查報批、項目的選址定點、方案評審和核發“一書二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作;負責全市世界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遺產審核報批;負責全市世界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遺產的保護、監測與管理工作。
9、主管全市測繪工作,負責全市測繪行業和市場管理。
10、負責全市白螞蟻防治工作。
11、制定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負責散裝水泥和牆改的推廣使用工作。
12、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勞務輸出,指導和協調全市建設系統的招商引資工作。
13、貫徹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全市城市地下、地上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
14、負責全市與建築配套的電梯、起重機械、管道等設備設施的施工設計和安裝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15、制定全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建設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16、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財務、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和紀檢監察工作;指導行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17、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人事教育科、計畫財務科、行政審批科、規劃編制科、規劃管理科、城市建設科、村鎮建設科、建築業管理科、住宅與房地產業科、勘察設計科、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科、信訪和民眾工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