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巫溪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83號)和《中共巫溪縣委巫溪縣人民政府關於巫溪縣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巫溪委發〔2009〕32號)檔案精神,設立巫溪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劃入原由縣建設委員會承擔的經濟適用房管理等住房保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及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區域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執行和監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
(三)負責全縣城鄉土地、房屋權屬確認和登記發證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房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房屋確權和登記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全縣地籍和房籍測繪管理。
(四)承擔全縣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執行情況;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負責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審核報批管理工作。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執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建立並監督執行基準地價、土地出讓金標準等地價制度;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管理和監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五)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領域的違法行為。
(六)承擔礦產資源礦業權的管理責任。依法負責礦業權的設立和轉讓審批登記發證,承擔礦產資源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推進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科技進步和信息化工作。
(七)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依法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負責管理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
(八)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
(九)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執行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依法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執行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查處房地產領域違法行為。
(十)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指導實施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計畫和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廉租住房項目和資金安排。
(十一)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適合縣情的住房改革政策,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管理全縣直管公房。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負責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負責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巫溪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科)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信訪、信息、接待、會務、保密、綜合治理、檔案、培訓、財務、綜合統計、機關後勤等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及鄉鎮相關綜合目標考核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規劃耕保科
編制、修訂並組織實施縣級、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負責基本農田保護管理;負責農房建設用地審批和管理;負責建設用地的預審預辦管理;負責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管理和耕地開發復墾、土地開發整理的管理;承擔農用地轉用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管理;承辦全縣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及報批管理工作;承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徵用的安置補償管理;負責國有土地房屋改建手續的辦理。負責臨時使用土地管理。
(三)土房資產科
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包括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下同)土地儲備的組織、審查、確認、報批和出讓契約管理,負責土地出讓金的徵收;負責企業改制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管理;負責編制、修訂、公布全縣土地等級和基準地價;負責管理房地產市場,規範房地產市場行為;負責土地房屋轉讓、租賃、抵押、典當和房地產拍賣等交易契約的登記備案;負責轉讓房地產中土地收益金的徵收;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管理工作。
(四)權籍科
負責城鎮、農村土地、房屋確權、登記發證管理;負責調處城鎮、農村房屋權屬糾紛,處理土地房屋權屬遺留問題;負責擬定地籍、房籍調查、管理的技術規範;負責地籍、房籍專業測繪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房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
(五)地質礦產科
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負責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和礦產品綜合統計;負責地質資料管理和匯交工作;依法按管理許可權進行探礦權、採礦權登記發證和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審批;負責礦泉水、地熱水開發的報批管理;調處探礦權、採礦權爭議、糾紛;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的徵收;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蹟;負責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勘查和評價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認定管理。
五、附則
本規定由巫溪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巫溪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