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縣人力社保局

二、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規章、政策,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 (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措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措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職稱評聘、專家(含外國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工作。 (三)監察科(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及政策法規宣傳、勞動保障監察;承辦縣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負責承辦企業非標準工時制度的審核、審批工作,綜合管理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簽訂工作。

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巫溪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83號)和《中共巫溪縣委巫溪縣人民政府關於巫溪縣政府機構改的革實施意見》(巫溪委發〔2009〕32號),設立巫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劃入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2.劃入原由縣衛生局承擔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行政管理職能;
3.增加全縣農村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管理職能;
4、增加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外的企業、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2、配合有關部門制訂大中專畢業生分配計畫,參與大中專畢業生分配;
3、領導幹部、知識分子家屬及子女“農轉非”工作。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擬訂本縣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的職責劃給縣商務局;
2、將全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證書辦理工作職責交由事業單位承擔。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規章、政策,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規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流動調配工作;負責人才開發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政策措施;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加強職業中介機構管理和勞務經紀人隊伍建設。
(四)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完善職(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開展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責任。
(六)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補貼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措施,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的審核、審批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工(公)傷和離退休政策。
(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措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措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職稱評聘、專家(含外國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工作。
(九)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管理服務和培訓等工作,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的政策性安置;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承辦法定、委託或授權管理領導人員的人事任免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榮譽和獎勵政策,綜合管理公務員獎勵表彰工作。
(十一)擬訂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村勞務開發及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實施勞動契約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承擔依法查處勞動保障監察案件。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文電、綜合性會議會務、人事、財務、印鑑、檔案、政務督辦、行政後勤、安全保衛、信訪工作;負責本局工作報告、總結、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等綜合性檔案材料草擬及信息調研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
(二)法規仲裁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起草、修改、審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綜合管理和指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承辦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三)監察科(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及政策法規宣傳、勞動保障監察;承辦縣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負責承辦企業非標準工時制度的審核、審批工作,綜合管理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簽訂工作。貫徹落實國家信訪條例;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的管理規則、辦法和集體上訪、罷工處理政策和措施;負責處理來信、來訪接待工作;參與協調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綜合分析信訪信息並提出政策建議;督促檢查信訪事項處理和落實情況。
(四)公務員管理科
負責全縣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黨政機關人事制度改革;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開展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錄用、考核、獎懲、培訓、職務管理、學歷管理、辭職辭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流動調配、年報統計等工作;承辦法定、委託或授權管理領導人員的人事任免事項;負責公務員獎勵表彰等綜合管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人才引進和招聘工作;落實鄉鎮人才計畫;負責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推薦安置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事關係監督與管理;負責計畫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及就業、培訓、管理服務工作。
(五)就業促進與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縣城鄉就業及勞務開發規劃、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實施統籌城鄉就業政策和農民工政策發展規劃;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指導、監督、管理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務經紀人隊伍建設;協助開展全縣職業技能培訓檢查及指導工作;負責農村勞動力開發及勞務品牌建設工作;參與協調涉及農民工維權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做好農民工返鄉創業服務工作。貫徹落實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技能人才發展規劃和措施;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負責設立技工學校的審批工作;負責職業(從業)資格鑑定、考核、考務協調工作;牽頭組織公務員培訓、專業技術及職員培訓、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核等培訓工作。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職稱改革辦公室)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管理工作;負責特殊津貼專家、中青年專家的推薦選拔及管理服務工作;綜合管理全縣職稱工作,組織實施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度、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人員執(職)業資格制度;綜合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考核、獎懲、辭聘、解聘、年報統計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職員職務確定、晉升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對外交流和國外智力引進工作。
(七)工資福利退休管理科
負責國家工資政策的執行與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退休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津(補)貼、獎金政策;負責工資年報統計、工資關係接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工資統發審核、工齡核定及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工作;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退休審批;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退休審批工作和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時間的審批工作;參與醫療、住房制度、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等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職業技能等級考核工作。
(八)社會保險科(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
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徵收各項社會保險金;組織實施養老、失業、醫療(農村合作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草擬養老、失業、醫療(農村合作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運營的規範性檔案;負責縣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受理工(公)傷認定申請,調查工(公)傷事故,辦理工(公)傷認定;組織實施工(公)傷(職業病)、因病和非因公負傷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醫療(農村合作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資格的審批;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負責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算並監督執行;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提出審核意見;制定全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則並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並實施監督檢查,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社會保險中的欺詐行為和基金管理的違紀案件。
五、其他事項
原縣人事局、勞動社會保障局所屬事單位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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